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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BVI私募基金和开曼私募基金新规,认可条件?合规要求?

2020-03-18 15:28:47

山雨欲来:BVI私募基金和开曼私募基金相继公布新规

2019年12月31日,针对封闭式基金(close-ended fund),BVI颁布的《证券与投资业务(修正案)2019》(“SIBA修正案”)以及《私人投资基金规例2019》(“规例”),正式生效。

这是BVI政府应欧盟要求所做出的重大法例修订,意味着对BVI封闭式基金的监管力度空前加大。事实上,这并不是BVI单一司法管辖区的单一行为,在其他离岸司法管辖区也同样出现了类似趋势。

以和BVI经常相提并论的开曼群岛为例,其同样在2020年1月8日公布了《私募基金法案》(Private Funds Bill, 2020)和《共同基金(修订)法案》(Mutual Funds (Amendment) Bill, 2020)的草案,并于2月7日正式生效。

《私募基金法案》要求开曼封闭式基金向开曼金融管理局(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 “CIMA”)注册及履行其他合规义务,《共同基金(修订)法案》则拟取消现行《共同基金法》(Mutual Funds Law)给予特定开放式基金豁免注册的待遇。

我们来了解BVI对封闭式基金(close-ended fund)到底是如何规定的?有何具体要求?又该怎么合规应对?

私人投资基金:BVI新法案设立的新基金类别

BVI的SIBA修正案设立了一项新的基金类别,名为 “私人投资基金“ (private investment fund)。尽管此前BVI并没有“私人投资基金”,但事实上,其跟封闭式基金(close-ended fund)并无差别。

此类私人投资基金须向BVI金融服务委员会(Ffinancial Services Commission, “FSC”)申请获得“认可”,认可的前提是该基金符合一定标准,具体如下:

1. 该基金收取并汇集投资者资金进行集体投资和分散投资组合风险;
2. 该基金分配基金收益,使基金持有人有权获取一笔金额(金额是基于参考公司、合伙企业、单位信托或其他机构的全部或部分净资产中所占比例权益的价值计算得出)。

不具备上述特征的BVI实体将不被视作“私人投资基金”,从而不受新法律影响。

认可条件:哪些“私人投资基金”须获FSC认可?

1. 该基金是根据BVI或BVI以外国家的法律依法成立、注册、设立或组建的。

2. 基金的章程文件中须规定:
(1)基金获授权的投资者未超过50人;或
(2)邀请投资者认购或购买基金权益只可于私下进行;或
(3)基金利息应仅分配给《规例》中规定的拥有最低初始投资额(目前为10万美元)的专业投资者(除豁免投资者以外)。

合规要求:封闭式基金/私人投资基金须遵守义务

目前来说,BVI的封闭式基金几乎等同于“私人投资基金”,因此,这些封闭式基金在未来须持续遵守下列义务:

过渡期限:法案颁布前已成立和新成立基金不同

新制度规定符合上述五个条件的私人投资基金必须向FSC申请成为认可的私人投资基金。具体的过渡期限如下:

—— 在新法案颁布前已成立的基金,现符合“私人投资基金”的定义的BVI封闭型基金有「6个月」的过渡期。六个月的过渡期将于2020年7月1日结束。

—— 符合“私人投资基金”定义的新基金,须在业务开展后「14天」内,向FSC申请认可为“私人投资基金”。在正式收到认可证书前,该基金仍可继续运营,但不可超过21天。在这21天的期间内,该基金将暂被视作已获FSC认可为“私人投资基金”。

瑞丰德永提示

✪  长期以来,在BVI设立的封闭式基金(如大量的PE/VC基金),并不需要获得FSC认可,几乎处于监管的空白状态。SIBA修正案和规例的出现填补了这一空白,它对BVI的封闭式基金提出了认可要求,同时对基金审计、基金财产评估、信息存档、财务记录保存等日常运营提出了多方面合规要求。

✪  如果私人投资基金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向FSC提交资料或所提交的详细资料未获得FSC的认可,将会被禁止基金运营。只有当基金仅限于一小部分投资者,或仅私下发行,或仅限于专业投资者时,才会获得认可。无疑,这会增加BVI封闭式基金的合规成本。

✪  或许您会说,既然如此,那么我是不是可以转向更加受欢迎的开曼ELP基金呢?答案是,你当然可以这么做,但却并无太大必要!除非有特定商业目的,仅仅出于合规成本考虑就从BVI封闭式基金转向开曼ELP基金,我们并不建议。

✪  因为正如本文开头所提及的那样,开曼群岛紧跟BVI也在修改法例,拟将开曼ELP基金纳入CIMA监管,并要求前置注册。也就是说,无论在BVI还是在开曼,加强对离岸私募基金的监管是大势所趋,都是离岸司法管辖区因应欧盟经济实质法而做出的一致应对。

✪  需要指出的是,以基金形式(无论是共同基金、私人投资基金或其他形式)经营业务,其本身并不属于BVI和开曼群岛经济实质要求内的“相关活动”,并不会增加经济实质方面的合规要求。对此,您或您的客户可以稍微放下心来。

由于开曼群岛的《私募基金法案》和《共同基金(修订)法案》已于2020年2月7日正式生效,其势必会对开曼基金的运作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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