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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统计资料 (2023年9月)

2023-11-30 13:59:41

2023年9月

(I) 额外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 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长了须缴纳「额外印 花税」的物业持有期。

在2023年9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确定20宗根据《印花税条例》须缴 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按物业持有期分类 表列如下:


取得物业后计的持有期

宗数注1

税款注2

(千元)

6个月或以内

1

880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

0

0

超过12个月但在36个月或以内

19

8,714

合计

20

9,594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税款注2

(百万元)

2023年4月

13

5.0

2023年5月

7

2.2

2023年6月

16

7.4

2023年7月

14

10.3

2023年8月

17

7.6

2023年9月

20

9.6


(II) 买家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 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税款注2(百万元)

2023年4月

71

263.9

2023年5月

57

256.8

2023年6月

72

325.8

2023年7月

57

230.4

2023年8月

54

89.3

2023年9月

51

141.9


(III)  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 1 标准第 1 部税率(即划一为15%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适用于任何在 2016 年 11 月 5 日或以后签立以取得住宅物业的文书;「从价印花税」第 1 标准第 2 部税率(一般称作「双倍从价印花税」税率)则适用于任何在 2013 年 2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5 日期间签立的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在 2020 年 11 月 26 日或以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非住宅物业的文书的「从价印花税」则以第 2 标准税率征收。

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及第1标准第2部税率 征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按第1标准税率征收的「从价印花税」税款

(百万元)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2023年4月

196

0

196

495.0

0

495.0

2023年5月

150

1

151

489.9

0

489.9

2023年6月

153

0

153

470.2

0

470.2

2023年7月

123

1

124

322.0

0

322.1

2023年8月

130

0

130

198.3

0

198.3

2023年9月

86

0

86

177.4

0

177.4

#由于进位关系,个别数字相加未必与总数相等。


注1: 根据《印花税条例》,纳税人须在签立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后30天内 缴付印花税。上表所列个别月份的印花税数据或会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个案,因此未必能 够完全反映该月的市况。


注2: 根据该月所收取的印花税款额计算,包括缴交补加印花税(当注明代价低于物业的市值)或 分期缴交印花税税款,但不包括因取消物业交易而获退回印花税款,或因转换住宅物业或 购买物业作为重建而退还部分印花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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