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编号: TC001160

浅谈新加坡信托的政策优势

2022-01-11 11:05:20

新加坡信托

作为一个卓越的金融中心,新加坡是全球和地区大型金融机构的安全避风港。新加坡的声誉建立在井然有序的金融服务行业、友好的税收立法和强大的英国普通法法律制度之上。新加坡将会继续强化其作为国际财富管理中心领先者的角色。

在新加坡,信托经常被用作财产规划。在一个信托架构中,受托人将被任命来管理信托资产。信托本质上是财产所有权在两方之间的分离。一方是受托人,对信托资产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另一方是受益人,对信托资产享有衡平法上的受益所有权。

受托人代表受益人拥有信托资产,代表受益人的最佳利益,对受益人担负信托责任。尽管受托人拥有资产的法定权利,但他对资产所做的处理都必须以受益人利益为导向。如果委托人(即创建了信托且是信托财产最初拥有者)希望保留对受托人的控制,通常做法是,委派一名“保护人”。“保护人”被赋予了广泛的权力,包括撤销、委任受托人、安排受托人酬劳,或者增加酌情受益人,或者通过启动一个最终归属条款来终止信托。

尽管受托人法例中并没有具体谈及“保护人”所扮演的角色,但该条例在规定任命新受托人或额外受托人的法定权力时,考虑到了这一情况。那就是,任命新受托人的权力可能被授予其他人(而非受托人)。如果将权力授予与信托有关的保护人,必须确保该信托工具可以被信托法所接受、且有效。

当委托人、受益人和其他因素可能发生变化时,信托是被用作长期财富和资产管理的工具。信托很重要的一点是,在受托人变化、信托架构变化或投资策略做必要改变时,信托可以保证足够的灵活性并有权力作出调整,以适应这些变化。正因为如此,大多数情况下,一个固定信托通常会是全权信托加上一封意愿函。如此一来,一旦信托/投资策略/财产分配有什么变化,那么受托人便可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函所传达的意图和意愿,来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新加坡的信托法律

在新加坡,信托法主要是以英国的普通法为基础。规管信托的法律章程主要包括:受托人条例、信托公司条例、公共受托人条例、财产处理法案、公益法、民事法法令、商业信托条例。对新加坡信托法的近期检视,旨在确保法律的现代化,并维持私人银行业和信托业间的供求关系。

禁止永久所有权规则

《受托人条例修正案(2004)》的禁止永久所有权规则规定,信托的最长永久期限为100年,其适用于2004年12月15日(包括2004年12月15日)后成立的信托。慈善信托可以免于遵守这些严格规定,比如:对象的确定性和永久所有权。

反累积原则

受托人条例2004年修正案颁布之后(即2004年12月15日当日或之后)成立的信托,除非信托契约禁止累积收入,或信托契约指示在少于信托存续期的时间内,任何收入都可在信托存续期内累积。不同于许可期限内的收入累积,指示累积的指示是无效的。

委托人保留权力

受托人条例规定,一个信托不因委托人保留了所有或任何投资、资产管理的权力而无效。

新加坡信托的税收

新加坡是属地税收制度。如果在新加坡有收入来源,就需要缴税。同样的原则适用于信托的收入。因此,信托在新加坡的收入将会被征收所得税。通常,受益人对信托未分配的收入不用负缴税义务,除非明确显示这些收入归其所有。以下是信托的一般纳税义务:信托通过受托人在新加坡开展贸易或商业活动而获得的收入,需要根据受托人层次进行最后征税。分配的信托收入的本质是资本收益,因此将不会分配到最终受益人手里后进一步征税。信托收入的税收待遇(不同于贸易或业务收入)取决于受益人的居住权以及受益人是否享有信托收入。

合格外国信托的税收

在新加坡,由信托公司管理的合格外国信托公司,如果符合资格,其指定投资的特定收入可以申请免税。申请免税的资格标准,其范围已经有了进一步扩大,包括了更大范围内的合格受托人和受益人,因此,允许外国个人使用非传统的投资工具亦可以申请免税。

合格国内信托的税收

合格国内信托在2006年2月17日或之后源自外国或源自新加坡的指定投资的特定收入,如果符合资格,可以申请免税。合格国内信托将收入分配给受益人后,受益人亦不需要再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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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与荣誉

  • 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TC001160、TC001060、TC001056
  • 香港公益金铭谢状
  • 香港小童群益会杰出商界企业义工奖
  • 香港劳工及福利局「社会资本动力奖」
  • 香港最优秀企业大奖
  • 纳闽国际商业金融中心(Labuan IBFC)中国授权代理机构
  • 阿联酋一级代理
  • 香港货品编码协会一级代理
  • 香港中国商会董理事会常务理事
  • 香港职业介绍所牌照

专家团队

Kim Jenkins
集团行政总裁
张海亮
卓佳大中华区行政总裁
蒋梦南
瑞丰德永负责人
王国勇
行政总裁
新加坡
叶国亮
行政总裁及董事总经理
马来西亚/纳闽
Scott Sato
行政总裁
日本
伊恩 · 康明斯
行政总裁 – 离岸
开曼群岛/巴巴多斯/BVI/美国业务
John Rowe
董事总经理
英国
Nick Messum
董事总经理及离岸地区财务总裁
B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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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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