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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香港公司离岸豁免?

2021-02-03 09:53:30

什么是香港公司离岸豁免

相信很多企业都有这样一种情况,特别是一些离岸公司,都想在税务上可以合理的来进行缴税,对于离岸而言,可以向当地的政府进行申请,而离岸企业可以有这个机会可以申请来豁免,由于现在的离岸地很多,除了注册bvi公司之地维尔京群岛、开曼、百慕大等之外,中国企业对于香港的选择也是数量很大,而对于大部分在离岸注册及经营的公司都会进行周年及报税,而此方法可以把所有可预见之问题减至最少,如可以申请对些香港税务本来就不是很多的情况下,可以做么豁免,这个就要进行相关的及合理的策划了。

由于企业在申请豁免离岸所得税时,是要根据香港税务条例满足其条件方可申请成功,由于香港有限公司的离岸收入是可以从利得税中豁免的。其条件必须是香港有限公司所经营之业务,如所有运作之活动,均非在香港境内进行,公司可以向税务局申请豁免离岸所得税。香港税率较大部份发达国家为低,在符合香港公司注册条例及税务条例中,对公司帐目进行的规定,由于成功不可能百分百,所就有一个风险,如不成功就是为此支付相应的费用,而是进行豁免的一个前提条件,对于这个就是公司董事要为香港有限公司聘请师为帐目进行,并要求公司解释业务操作及流程。

还有一条也要记得,就是要我们为其豁免申请的时候,不要忘记香港公司年审这一块,这个是每年必须的,对于其申请之时会在一个时间来进行审批,如果成功就会向公司发出发出豁免同意书,这样就成功的可以豁免税务了。以上这种情况是针对香港的,其它的地都有各自的情况,当有需要的时候,可以仔细来了解这一块,对于其会计、报税、价格要依据当时的政府价格,这个也可以从其香港报表来透明,可以看到。

香港税务申报须知

课税年度的确定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规定,香港的课税年度从每年的4月1日起,到次年的3月31日止,为一个课税年度。

与报税有关的资料

与报税有关的资料,是指在报税过程中,纳税人应向香港税务局呈交或准备的,与报税有关的表格和账簿等文件。主要包括:

1、报税表

纳税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填写妥善的报税表交回税务局。纳税人在提交报税表时,还要附加包括以下内容的文件:

(1)资产负债表及营业损益表;
(2)有关调整帐面盈利的附表;
(3)股东会或合伙人提款的摘要;
(4)购置固定资产的清单及计算折旧免税额的附表;
(5)期末有货的清单,并列明计价方法。

2、有关资产及负债等资料的陈述书

陈述书的内容应包括:

(1)纳税人或其配偶在一定时间内的在香港管有的所有资产,包括该人或其配偶与任何其他人所共同或各别管有的任何资产;
(2)纳税人或其配偶在一定时间内的在香港须承担的所有负债,包括该人或其配偶与任何其他人须共同或分别承担的任何负债;
(3)纳税人或其配偶在一定时间内以在香港的资金中招致或支付的全部开支或支出,包括馈赠及海外汇款;
(4)纳税人或其配偶在一定时间内在香港收取的所有款项,包括馈赠、汇款及遗产。

3、业务纪录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每名在香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人士,须就其入息及开支情况,用英文或中文备存足够的记录,以便易于确定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应评税利润。该纪录的保留期最少为7年。

4、租金记录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拥有坐落在香港的土地、建筑物或土地连建筑物的所有人士,必须因就该使用权而在1983年4月1日及以后而产生的收益,用英文或中文备存足够的记录,保留期最少为7年。

5、其他文件

政府或公共机构的雇员,按规定向税务局长提交由他们所管有的资料。
雇主提交的有关雇员的雇用及解职情况。
其他与报税有关或可能有关的材料,如契据、图则、文书、簿册、账目、商品名单、存货表、凭单、银行结单等。

税务局在报税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发出通知书

(1)评税主任可以书面向任何人发出书面通知,规定该人在该通知书内注明的合理时间内,提交报税表,并在认为需要时,提交更详尽或更多份的报税表。

(2)凡局长或副局长个人认为有人提交不正确的报税表或提供虚假的资料,以致该人少报其应课税的入息或利润,而此人所做出的行为,既无法做出合理辩解,又不是因为过失所致,那么,局长在取得上诉委员会同意后,可以向此人发出书面通知,限定此人必须在通知书所限定的时间内,提交一份有关资产及负债情况的陈述书。

搜查权

(1)享有搜查权的主体。局长、获局长书面授权而职级不低于总评税主任的税务局人员。

(2)享有搜查权的条件。局长或由其授权的人员经宣誓的陈述,令裁判官相信以下事实:

(2.1)有合理理由怀疑有人未提交正确的报税表或提供虚假的资料,以致该人少报其应课税的入息或利润,而该人无合理辩解,也非过失。
(2.2)不遵从法庭做出的、提交有关报税表及其有关资料的行为。

裁判官可借手令授权税务局长或其授权人员行使搜查权。

(3)行使搜查权的范围:

(3.1) 如怀疑任何土地、建筑物或地方有属于该人或任何其他人的簿册、纪录、账目或文件,而该等簿册、纪录、账目或文件对评定该人就税项所须负的法律责任可提供关键性的证据,则无须事先通知即可在日间任何合理时间进入或自由出入该等土地、建筑物或地方,并可在该等土地、建筑物或地方搜查及查阅任何簿册、纪录、账目或文件;
(3.2) 在进行上述搜查时,如怀疑任何物品载有任何簿册,纪录、账目或文件,即可将该物品移走及打开;
(3.3) 取得管有该人或其配偶的任何簿册、纪录、账目或文件;如这些文件的部分内容对评定该人就税项所须负的法律责任可提供关键性的证据,可将该部分内容制备副本;
(3.4) 在作出任何评定或在审结任何根据《税务条例》提起的法律程式所合理需要的时间内,保留任何该等簿册、纪录、账目或文件。但一般不超过14天。

签署和送达通知书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规定,由局长、助理局长、评税主任或税务督察发出的通知书,须载有他们的姓名。通知书可面交,也可邮寄送达。

纳税人在报税过程的义务

纳税人在报税过程中,在接到评税主任、税务局长等发出的书面通知书后,在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内填好并交回报税表及其它与报税有关的资料。就任何课税年度应课税的每个人,除非根据法律已被规定须提交报税表,否则须在该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结束后4个月内,以书面通知香港税务局局长表示其本人须就该课税年度而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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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与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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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港公益金铭谢状
  • 香港小童群益会杰出商界企业义工奖
  • 香港劳工及福利局「社会资本动力奖」
  • 香港最优秀企业大奖
  • 纳闽国际商业金融中心(Labuan IBFC)中国授权代理机构
  • 阿联酋一级代理
  • 香港货品编码协会一级代理
  • 香港中国商会董理事会常务理事
  • 香港职业介绍所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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