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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公司的企业形式

2020-06-19 10:57:41

在马来西亚,下列马来西亚公司的企业形式可以从事经营:

(1)一个自然人作为唯一的所有人;
(2)两个或两个以上(但不超过20个)人的合伙;
(3)有限责任合伙;
(4)本地组建的公司;
(5)一个依据《马来西亚公司法案》登记为外国公司的外国公司。

马来西亚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均必须依据《商业登记法案》(1956年)的要求在公司委员会进行登记。对于合伙企业,当合伙企业的资产不足时,合伙人将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马来西亚有三种公司可以组建:

股份有限的公司,是基于其成员应承担的责任将限制在其章程所规定的限额之内的原则而成立的公司,如有任何未缴付的资本,其对应的股份将被其他成员取得;

责任受股东的保证限制的公司,当公司清算时,其成员应承担的责任将限定在其章程中所规定的成员对公司的认缴资产范围内;

无限公司,是基于对其成员应承担的责任不设限制的原则而成立的公司。

一个外国公司如希望在马来西亚经营业务,其可以在公司委员会登记为一个外国公司。由于在登记后外国公司本身将成为在马来西亚的法律主体,并且必须在马来西亚遵守一系列的法律监管、合规和审计要求,以及直接披露在马来西亚,这是个不被喜爱的在马来西亚设定商业主体的方式。

最普遍的外国投资者在马来西亚设立公司的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外国投资者,这种在本地成立的公司既可以是由外国投资者全资持有全部股份的全资子公司,也可以是与其他投资者共同组建的合资企业。这种在马来西亚拥有一个独立法人的好处在于,只承担其可负担的有限责任,使持有马来西亚公司的外国公司可以避免直接出现和暴露在马来西亚。

有限责任公司有两种形式:私人公司和公众公司。

私人公司组成的章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限制转让股份的权利;
(2)限制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
(3)禁止向公众发出任何认购其股份或债券的邀请;
(4)禁止向公众发出任何向公司存入固定期限或预约支取资金的邀请。

如果下列情况得以满足,可以设立一个公众公司,或一个私人公司可以转变为一个公众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公众股东”(即超过50名以上的股东)并可以向公众募集股份:

(a)已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了招股说明书;
(b)已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置备了招股说明书的文本。

如果符合交易所关于上市的法定要求,公众公司可以寻求在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市场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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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与荣誉

  • 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TC001160、TC001060、TC001056
  • 香港公益金铭谢状
  • 香港小童群益会杰出商界企业义工奖
  • 香港劳工及福利局「社会资本动力奖」
  • 香港最优秀企业大奖
  • 纳闽国际商业金融中心(Labuan IBFC)中国授权代理机构
  • 阿联酋一级代理
  • 香港货品编码协会一级代理
  • 香港中国商会董理事会常务理事
  • 香港职业介绍所牌照

专家团队

Kim Jenkins
集团行政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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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佳大中华区行政总裁
蒋梦南
瑞丰德永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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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总裁
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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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总裁及董事总经理
马来西亚/纳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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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总裁
日本
伊恩 · 康明斯
行政总裁 – 离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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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总经理
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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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总经理及离岸地区财务总裁
B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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