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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展业|迁册香港的税务考量

2025-06-18 16:27:20

自2025年5月23日起,符合公司背景、诚信、成员和债权人保护、偿债能力等要求的非香港注册公司,可以在保持其作为法人团体的法律身份的同时,申请迁册至香港,确保业务连续性。


香港的征税原则为地域来源原则,不针对居民身份或居住地征税。根据《税务条例》第14条,任何在香港从事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人士,包括公司、合伙企业、受托人和法人团体,均须对其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不包括出售资本资产产生的利润)缴纳利得税。


如果一家非香港注册公司在迁册至香港之前在香港从事过行业、专业或业务,并且在迁册之前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中获得的利润应缴纳利得税,那么该公司将对该利润承担利得税责任。迁册不会免除公司在迁册前的利得税责任。然而,如果一家非香港注册公司在迁册至香港之前从未在香港从事过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那么在该公司在香港开始业务之前,不会对其征收利得税。


此外,原属司法管辖区可能会征收某种形式的离境税、资本利得税或印花税。迁册至香港的公司将受到香港签署的国际税务合规协议的约束(例如共同申报准则、国别报告)。这些协议在全球范围内越来越普遍,也是从原属司法管辖区迁册至香港的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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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与荣誉

  • 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TC001160、TC001060、TC001056
  • 香港公益金铭谢状
  • 香港小童群益会杰出商界企业义工奖
  • 香港劳工及福利局「社会资本动力奖」
  • 香港最优秀企业大奖
  • 纳闽国际商业金融中心(Labuan IBFC)中国授权代理机构
  • 阿联酋一级代理
  • 香港货品编码协会一级代理
  • 香港中国商会董理事会常务理事
  • 香港职业介绍所牌照

专家团队

Simon Webster
首席执行官
Andrew Cherry
首席财务官
Kim Jenkins
首席运营官
Melanie Fitzpatrick
首席目标与人事官
Tim Leung
首席技术官
John McLean
总法律顾问与首席法务官
Jonathon Clifton
集团常务董事-企业解决方案
Chris Collins
首席企业发展官
张海亮
大中华区主管,董事总经理
蒋梦南
Vistra卓佳执行董事,RICHFUL瑞丰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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