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家公司在申请领取金融牌照或申请成为注册机构时,香港证监会会依照《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29条对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作如下的判断,具体内容如下:
1、主体资格
必须是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或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注册的海外公司。
2、胜任能力
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在进行相关业务时,要管理好在经营时可能面对的风险,具体而言即拥有合适的业务架构、良好的内部监控系统及合资格的业务人员;(具体参见:证监会另行公布的《胜任能力的指引》、《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持牌人或注册人的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指引》)。
3、负责人员
(1)每类受规管活动必须委任至少两名负责人员直接监督有关活动;
(2)每类受规管活动必须至少有一名负责人可以时刻监督有关业务。如果角色安排不会造成冲突,同一人可以受委任监督多于一类受规管活动;
(3)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是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所定义的执行董事;
(4)所有的执行董事必须向证监会寻求核准;
(5)呈交牌照申请时,向证监会一并呈交所有拟成为负责人员的核准申请。
4、大股东等须具备适当人选的资格
大股东、高级人员、就受规管活动而雇用的任何其他人,就该类活动与有联系的任何其他人,都必须具备适当人选的资格。有关详情请参阅《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29条。经过查阅相关资料,申请牌照时,并没有限制信托计划及资管计划等SPV为大股东。但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29条,要考察大股东的财政能力和偿付能力,SPV为大股东可能很难通过审核。
5、主体的财政能力
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在进行相关业务时,须维持足够的股本及速动资金(速动资金指:能迅速转换成为现金或已属于现金形式的资产)。例如,在申请提供资产管理(第9类牌照)时,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最低应缴纳5百万港元股本及维持3百万港元的速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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