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及税务总局于1月9日发出《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调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有关政策,包括: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0,000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3)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4、按照上述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此外,税务总局同时发出《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除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0,000元 (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0,000元)的,免征增值税,并且表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0,000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0,000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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