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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法案对美国商标申请人的影响

2021-12-21 11:13:36

美国引进了“商标现代化法案”,意在简化和加快处理声称使用的审查程序。当中包括: 设立新的单方面删除和单方面复审程序,引入抗议程序,缩短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回复时间。

单方面删除程序

1.实施日期: 2021年12月27日。

2.用以质疑从未将部分或全部注册商品和/或服务相关用于商业行为为由的注册商标。

3.1.在2023年12月27日之前,相关申请可就任何注册商标未在注册后3-10年内使用而提出。
3.2.在2023年12月27日之后,相关申请可就任何注册商标未在注册后满3年便可提出。

4.允许匿名申请,呈请人无须指明代表其提交请愿书的真实利益方的姓名(主任保留要求提供该信息以防止滥用提交的酌处权)。

5.呈请内容应包括呈请人对商标注册人使用与被质疑商品和服务相关的注册商标进行的合理调查的解释和支持不使用的初步证据的所有证据。

6.如果呈请的表面证据成立,商标注册人会有3个月时间(可付费延长30天)来提供使用证据、信息、展品、宣誓书或声明(不包括但限于已经提交的使用证据),或自愿删除被质疑的商品/服务。如果商标注册人的答复未能确定所需的用途或没有及时回复,则将根据情况取消部分商品和/或服务的注册或全部取消注册。

7.可在判决下发后3个月内向上诉委员会提出质疑和重新考虑请求。

单方面复审程序

1.实施日期: 2021年12月27日。

2.用来质疑截至“相关日期”,未用于与部分或全部保护商品和/或服务相关商业活动的商标申请;可于商标注册后5年内递交。

3.“相关日期”在实质使用基础时是指申请日期;在意图使用时是指修订声明使用呈请的申请日期(如有)、或提交使用声明的截止日期(如申请了延期,则以获批的限期为准)。

4.呈请人无需指明代表其提交请愿书的真实利益方的姓名(主任保留要求提供该信息以防止滥用提交的酌处权)。

5.呈请内容应包括呈请人对商标注册人使用与被质疑商品和服务相关的注册商标进行的合理调查的解释+支持不使用的初步证据的所有证据。

6.如果呈请的表面证据成立,商标注册人会有3个月时间(可付费延长30天)来提供使用证据、信息、展品、宣誓书或声明(不包括但限于已经提交的使用证据),或自愿删除被质疑的商品/服务。如果商标注册人的答复未能确定所需的用途或没有及时回复,则将根据情况取消部分商品和/或服务的注册或全部取消注册。

7.可在判决下发后3个月内向上诉委员会提出质疑和重新考虑请求。

建议品牌拥有人应检查:

1.其产品/服务类别中的项目以确认其申请/注册与真实的产品/服务匹配。有需要时主动删除部分项目(在宣誓或续展期间才删除项目所需费用是在这类期间以外的时间主动删除的两倍)。

2.其有广泛标识的项目是否已在相关日期前应用。

3.申请人/注册人的地址是否正确无误和有效(相关呈请文件会分送到申请人/注册人及其代理的地址)。

4.由于对删除或复审程序的回复要包含的不单是已提交的使用证据,因此商标申请/注册人应记录在所有相关时间段内获取和维护额外的使用证据(包括互联网材料的URL和访问日期)。

抗议程序

1.任何第三方可在商标实质审查期间提出与商标可注册性有关的证据。

2.证据以用作质疑混淆性高的商标申请和/或提醒审查主任注意假的使用证据或欺诈信息。

3.申请一经提交,官方要在2个月内判决。

4.抗议程序对实质审查有影响,因为过程同样会审查已提交的使用证据是否伪造。

5.一般抗议原因:-

5.1.被抗议的商标申请很可能与美国注册或在先未决申请中的商标造成混淆。
5.2.被抗议的商标申请仅对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是描述性或通用的。
5.3.被抗议的商标申请暗示与抗议者或其他方存在虚假联系。
5.4.被抗议的商标申请是被广泛使用或一种寻常的信息,且不具有商标的功能。
5.5.其他注册商标出现在被抗议的商标申请的商品或服务标示中。
5.6.被抗议的商标申请中的使用证据包含被第三方使用、但没有相关第三方的商标标志的图像。或该出现在多个在先注册或申请中的图像均带有不同的商标标志。

缩短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回复时间

1.实施日期: 2022年12月1日。

2.由6个月缩短为3个月。

3.可付费延长3个月。

4.不适用于马德里申请。

建议

商标申请人需及时截取/保存所有最近申请和注册的使用证据。

商标申请只涵盖实际或真诚使用到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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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与荣誉

  • 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TC001160、TC001060、TC001056
  • 香港公益金铭谢状
  • 香港小童群益会杰出商界企业义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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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闽国际商业金融中心(Labuan IBFC)中国授权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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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团队

Simon Webster
首席执行官
Andrew Cherry
首席财务官
Kim Jenkins
首席运营官
Melanie Fitzpatrick
首席目标与人事官
Tim Leung
首席技术官
John McLean
总法律顾问与首席法务官
Jonathon Clifton
集团常务董事-企业解决方案
Chris Collins
首席企业发展官
张海亮
大中华区主管,董事总经理
蒋梦南
Vistra卓佳执行董事,RICHFUL瑞丰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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