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I,(Outbound direct investment):对外直接投资
对外直接投资(ODI, outbound direct investment)是指我国企业、团体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投资,并以控制国(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对外直接投资是我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主动参与国际分工 , 利用好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规避国外贸易壁垒,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及及时掌握外部信息的积极举措。
2017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对境外投资方向提出了指导意见,并明确将境外投资项目分成了鼓励开展、限制开展和禁止开展三类情况,通过“鼓励发展+负面清单”模式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
明确将境外投资分为鼓励、限制和禁止三类。其中,以下三类情况属于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需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2.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3.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在外管局层面,外管局亦对资金出境及跨境事项下发内部文件,要求严格监管资金出境,防止资金外逃。2017年1月18日,深圳外管局召开深圳市外汇及跨境工作会议,再次强调政策监管要求。目前,对于购付汇金额大的企业亦会被事先要求到外管局约谈。
国家外汇管理局秉持打击虚假对外投资不手软的态度。“对于部分个人通过分拆方式,利用他人的年度用汇额度进行资金的违规跨境流动。对涉及此种违规行为的个人,外汇局会将其列入‘关注名单’,取消其之后两年内的便利化购汇额度,情节严重的还将移交外汇检查部门进行立案处罚”(注意)。
此外,根据汇发[2017]3号文件的要求,不但要加强境外直接投资(ODI)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分红方式实现资金出境亦要加强真实性审查。同时,对于货物贸易的外汇管理,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及时办理收汇业务,完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统计,要求主动报告相关信息。
在商务部、发改委层面,亦加强了境外投资“真实性”审查。商务部要求对外投资企业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要求的基础上还需提交额外申请材料,包括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协议、对外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投资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企业决策人签署的真实性承诺书。申请文件亦从原来要求的五份增加至九份。此外,对于海外并购,企业还需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在银行层面,银行需自求平衡,如果没有跨境资金流入,对资金的流出就更需严格审查。在资金出境从严监管的态势下,银行亦严格执行“展业三原则”,特别强调尽调环节,对项目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查。据了解,目前工农中建等银行均对资金出境持谨慎态度。在资本项下跨境资金流出审查更加严格的情况下,现在亦有很多银行暂停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相关业务。
目前外管局对于资金出境仍采取「控流出、扩流入」的监管态度,市场对资金出境十分饥渴。在「真实性至上」原则之下,市场对此又有何对策?有哪些常见的资金出境方式?(提请注意:本文所述方式可能存在一定的合规问题或在现行的监管政策下存在操作的难度!请注意并把控相关风险!)
本文重点介绍通过ODI方式进行境外投资商务部(深圳经信委)境外投资行为审批、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的基本操作流程,以及银行外汇额度登记及审批的监管要求,以期为同业人士提供实操参考。
通过境外直接投资方式(ODI)申请资金出境的基本流程
(一)经信委
(二)发改委
(三)银行
序号 |
发文单位 |
发文时间 |
文件名称 |
文件内容 |
监管态度 |
1 |
外汇局 |
2016.06.09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 号) |
鼓励外汇资金流入,鼓励外债结汇,统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政策,并且自愿结汇比例上限达到100%。 |
释放鼓励“扩流入”信号 |
2 |
央行 |
2016.11.29 |
《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 号) |
1.境外债权放款主体:境内企业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且注册成立 1 年以上; 2.放款人、借款人:股权管理关系; 3.放款人在办理放款业务前外管部门前置备案登记,并在放款余额上限内放款; 4.明确境外放款额度; 5.放款资金来源:不得为个人资金或自身债务融资;只可为经营性所得; 6.放款期限 6 个月—5 年内,超过 5 年应备案;放款原则可展期1 次,逾期应说明合理原因等 7.其他 |
1.细化以往境外放款的规定; 2.人民币境外放款政策监管逐渐趋严; 3.跨境人民币和外汇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本外币一体化的宏观审慎监管思路; 4.内保外贷、跨境委贷等业务将进一步缩紧。 |
3 |
发改委 |
2016.12.05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信息报告报送格式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6]2613 号 |
增加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项目尽职调查报告 |
强调 ODI 方式投资的合理性、真实性 |
4 |
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汇局四部门 |
2016.12.06 |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汇局四部门负责人就当前对外投资形势下中国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外投资监管答记者问 |
加强对外投资监管:密切关注在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出现的一些非理性对外投资的倾向,以及大额非主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母小子大”、“快设快出”等类型对外投资 |
1.ODI 方式资金出境需注意投资领域、避免非理性投资等; 2.加强对境外投资真实性的审查,严防资金外逃。 |
5 |
专访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 |
2016.12.08 |
跨境资金流动总体稳定——专访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 |
1.未发现企业和个人购汇意愿激增; 2.打击虚假对外投资“不手软”,鼓励开展真实合规的对外投资业务:境外投资行为异常情况大致分为四类: (1)部分成立不足数月的企业,在无任何实体经营的情况下即开展境外投资活动; (2)部分企业境外投资规模远大于境内母公司注册资本,企业财务报表反映的经营状况难以支撑其境外投资的规模; (3)个别企业境外投资项目与境内母公司主营业务相去甚远,不存在任何相关性; (4)个别企业投资人民币来源异常,涉嫌为个人向境外非法转移资产和地下钱庄非法经营。 3.个人分拆结售汇方式资金出境将纳入“关注名单”并取消其之后 2 年内便利化购汇额度等 4.跨境资金流动仍有保持平稳运行的基础。 |
1.截至2017 年 2 月,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0051.24 亿美元,相较于 2017 年 1 月份有所回升; 2.严打虚假对外投资及个人分拆结售汇等。 |
6 |
央行 |
2016.12.28 |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
1.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额现金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 5 万元以上、外币等值 1 万美元以上; 2.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50 万元以上、外币等值 10 万美元以上,跨境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 万元以上、外币等值 1 万美元以上; 3.非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200 万元以上、外币等值 20 万美元以上; 4.2017 年 7 月 1 日实施。 |
1.反洗钱、恐怖活动的目的,加大对资金外流的监控; 2.个人每年5 万美元购汇额度并未改变 |
7 |
外汇局 |
2017.01.26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 号) |
1.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 2.进一步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 3.完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统计:主动报告留存境外收入 4.执行并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政策: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防止资金外流。 5.加强境外直接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强调 ODI 投资真实性、合规性 6.其他 |
1.“扩流入、控流出”:鼓励资金流入、加强对资金流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 2.打击贸易项下只出不进以及报关与付汇主体并不一致情形 |
8 |
2017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 |
密切监测跨境资本流动 |
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 |
||
9 |
中国加入CRS |
可能受影响人群: (1)已移民的中国人 (2)在海外配置金融资产的人 (3)在海外持有壳公司投资理财的人 (4)在海外藏钱的境外公务员 (5)在海外购买大额人寿保单 (6)在海外设立的家族信托 (7)在境内外设立公司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 (8)金融财富机构从业人员 |
1.CRS:共同申报准则,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设立的,资讯交换的基础是税收事务行政互助公约,实质为避免海外逃税的系统; 2.香港已于2016 年6月 30 日修订《2016税务修订第3 号条例》,历史上已经购买的保单都要披露给大陆税务部门; 3.中国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 年9月,目前正处于尽调阶段。 |
ODI方式申请资金出境的注意要点
因目前外汇管制较为严格,在一定程度上,境外投资并购难度也有一定程度增加。在并购交易中境外卖方往往要求境内买方有确定付款路径和方式,若买方外汇出境不畅,容易处于谈判不利地位;或者在众多竞购者中境内买方处于竞争劣势地位,丧失交易机会。同样,对于并购交易而言,因外汇出境期限加长,可能增加并购交易合同履约的不确定性,增加境内买方的违约风险,从而被没收交易分手费或者交易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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