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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引“新经济” 港交所设创新板掀争议

2019-03-14 09:07:32

  为吸引更多“新经济”股份来港上市,港交所今年6月中启动了设立“创新板”的咨询,建议引入“同股不同权”制度,咨询本周五(18日)结束。这项被视为香港近十年来,最重要的市场改革,引起投行、券商、核数师、法律人员、初创基金,甚至创业人士的高度关注。有证券界代表认为,经几年的讨论,业界普遍觉得港股可引入“同股不同权”,但仍有两大分歧,需要在第二轮咨询中进一步厘清,包括“日落条款”及如何为“新经济”定义。

  香港证券业协会主席缪英源对香港文汇报表示,该会欢迎港交所的上市架构新建议,亦认同建立创新板的大方向,可提供新渠道予不同投资者,以及迎合市场的需要。不过,缪英源指出,港交所定订“新经济、或有高增长潜力但未有盈利的公司”,才可在创新板上市,业界认为有关定义模糊,或会触发大量主板公司分拆部分业务在创新板上市,增加现有股东的投资风险。

  倡传统企业亦可“不同权”

  他指出,业界赞同设立创新板,主要希望让投资者更清楚地去识别“同股不同权”的上市公司,所以业界认为创新板上市的公司不一定只要“新经济”公司,即使是传统企业,它希望以不同股权架构上市,也应该给予它们上创新板的机会,因为该股的市场估值,自会因“同股不同权”而出现适当的折让。

  他续说,“新经济”的准则根本会因时间的推延而改变,与其不断去修改及解释其定义,倒不如让所有公司能够参与,而投资者也自然会去选择合适的投资产品。

  另一个业界的关注点,为创新板应如何设立“日落条款”。该会的立场是可以容许创新板上市公司,不设立“日落条款”,是否投资由股民自己衡量。若订下了“日落条款”的话,一旦条款生效,该股已经不再是“同股不同权”公司,便应转往主板上市。

  企业“不同权”有利有弊

  “日落条款”是指对以同股不同权上市的公司,在某个预设期限过后,不同投票权架构将会失效,让股东回復一股一票、同股同权的架构。缪英源认为,某些公司不设“日落条款”,当然有助公司管理层的股权稳定性,但同时,指数公司一般都不主张吸纳不同股权架构的公司进入指数,所以对公司管理层来说,是否设立“日落条款”是有利亦有弊,看公司如何去取舍。

  该会于今日(14日)将就此事再开一次会议,并在本周四(17日)对所有会员的意见作最终整理,并提交予港交所。

  会计界方面,德勤中国全国上市业务组联席领导合伙人欧振兴表示,目前全球十大市值最高的公司当中,有7隻为“新经济”企业,显示“新经济”企业有很大的融资需求。

  港要有配套吸引新经济股

  他认为,创新板能令香港的发展蓝图更清晰,但是否能吸引足够的企业上市,并不由港交所左右,该所需要有更多配套支持,才能吸引目标企业进驻。由于现时港交所仍未为创新板提出实际的法规,料企业最快要到明年底,才能有创新板成功上市的案例。

  欧振兴续称,创新板应有清晰的风险披露,以及提高架构透明度的机制,加强投资者对所投资的了解。

  港交所6月中就设立“创新板”及检讨创业板推出咨询文件,当中创新板分为创新主板(新板)及创新初板(初板)两部分,均允许同股不同权,旨在吸引新经济企业来港上市,提高香港竞争力。根据建议,“新板”将对散户开放,採取与现时港股主板相似的监管政策。“初板”将只对专业投资者开放,上市要求较松。同时,两板均设快速除牌机制,避免成为“造壳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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