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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市 | 如何平衡香港上市吸引力及股东权利?

2021-10-18 17:20:29

在主要金融中心提升股东权利
香港是全球主要金融中心之一,拥有庞大的资本市场,同时也被称为企业IPO的首选目的地。随着ESG成为全球焦点,社会对城市的管治框架也有着越来越高的要求。上市公司需要在提高所有权透明度的同时,确保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新股权和投票结构现已日益普及,为符合全球标准,加强监管政策也变得非常重要。更新后的《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要求某些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须备存对公司有重大控制权的人士的登记册,以提高公司实益拥有权的透明度,这些政策能确保公司遵守管治原则,以及促进公司达到高标准的管治要求。

稳健的公司管治
在香港,涉及多层离岸实体的复杂股权结构已司空见惯,巴拿马文件的公布加速了提高全球所有权结构透明度的进程。对于监测和防止逃税、腐败、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和非法活动来说,提高透明度是必要的。另外,在公司管治体系里,所有权通常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因此始终存在着颠覆公司资产的风险。个人可能会为了自身利益而做出牺牲少数股东权益和损害公司利益的决定。

稳健的公司管治应该包括设立适当流程、政策和指导方针的完善框架,这些需要按照公认的公司管治实践标准来实施。公司董事会需要在推动良好管治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对股东负责,董事会成员需要与大、小股东维持平等沟通。

实益拥有权法令
《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规定,所有在港注册成立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须通过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SCR ")获取及保存最新的实益拥有权资料。重要控制人是指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超过25%的有表决权股份、拥有该公司25%以上的表决权或有权任命或罢免该公司董事局过半董事的人。此外,那些有权利或实际上对该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的人也属于这一类别。

《公司条例》要求公司采取合理步骤来甄别重要控制人,并在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中保留其详细信息。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必须保存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指定地点,同时指定至少一名与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相关的指定代表。 

除上述规定外,香港还通过《公司条例》(第622章)加强少数股东的权利。第622章规定,公司必须通过特别决议才能通过重大决定。只有在向股东发出适当通知后,决议才能生效,这些决议必须得到至少75%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批准才能通过,主要是用于变更公司章程、减少公司股本等重大决定的表决项。

双重股权和同股不同权的新时代
2018年之前,除特殊情况下,港交所不允许部分股东投票权高于普通股股东投票权的双重股权结构。为吸引大型科技公司二次上市,港交所实施了新的《主板上市规则》,允许个人股东享有同股不同权机制。

这些规则只允许来自大中华区的创新公司二次上市,以及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NASDAQ)等海外交易所首次上市的创新公司上市。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的预期市值不得低于100亿港元。对于市值低于400亿港元的公司,它们需要在上一个经审计的财政年度产生至少10亿港元的收入。只有在上市时共同持有至少10%股本的公司董事才能成为同股不同权的受益人,这部分董事对公司发展负有重大责任。

为了保护少数股东,规则要求同股不同权必须附属于特定类别的股份。此外,同股不同权必须仅对股东大会上提呈的决议案授予更大的投票权。为审慎决策,规定不允许同股不同权的投票权超过普通股的10倍。非同股不同权股东必须能够投出至少10%的合格选票,同股不同权的持股比例必须保持在或低于上市时同股不同权的持股比例。某些决议必须遵循一股一票的规则,其中包括公司章程的任何更改、职级权利的更改、独立非执行董事和审计师的任命和免职,以及关于公司自愿清盘方案。

除允许同股不同权外,港交所还允许尚未创收的生物技术公司在港上市。这只适用于处于后期发展阶段且已从事业务至少两个完整财政年度的未创收公司。由于这些尚未创收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提高透明度和公司管治对于保护股东权利至关重要,《上市规则》规定,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占董事会成员人数至少三分之一,规则还建议将董事长和行政总裁的角色分开,以加强治理。

为吸引更多拥有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港交所在2020年发布了一份咨询文件,收集行业对同股不同权公司上市的反馈。鉴于各方对该提议的反应不一,港交所决定给市场参与者更多时间,以加深他们对此类结构以及如何对这些结构进行监管和管治的理解。

上市吸引力与公司管治的平衡
香港面临着来自内地和海外其他金融中心日益激烈的竞争,有必要在放宽规则以增加城市吸引力和加强公司管治之间取得平衡。随着现代股权结构发生显著变化,确保实益拥有权的透明度和股东权利的稳健保护非常重要。当公司出现收购要约时,应向少数股东提供保障,以防止股权被稀释。此外,还需要赋予他们参与决策和董事任命的权利。

在所有权集中的情况下,如中国香港和亚洲其他地区的家族企业,控股股东可能会有动机做出以牺牲少数股东利益为代价的决定,转移公司资产以谋取个人利益。实施实益拥有权监管,有助提高透明度,提升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并保障金融市场的诚信。

在考虑扩大同股不同权制度以及增加创新型新经济公司上市的同时,政策制定者必须权衡此类结构对股东保护和透明度的影响。这些措施包括考虑防止股东利益失调、缩短日落条款、防止滥用利益冲突,以及改善管理结构。提高企业拥有权的透明度,是提高香港企业信任度的重要步骤,有助防止非法活动,并加强企业问责制,使香港成为一个开放、值得信赖和具竞争力的投资和营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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