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香港公司注册处8月16日消息,《公司条例》(第622章)下的公司登记册新查册安排的第一阶段于2021年8月23日开始实施。
由2021年8月23日起,公司就其所备存的董事登记册及公司秘书登记册上董事的通常住址及董事和公司秘书的完整身分识别号码,可选择不再提供予公众查阅。在此情况下,公司须在其登记册上提供董事的通讯地址,以及董事和公司秘书的部分身分识别号码,让公众查阅。
有关的分阶段落实详情如下:
(a) 第一阶段
于2021年8月23日开始,公司可在其登记册上以董事的通讯地址代替通常住址,及董事和公司秘书的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完整号码予公众查阅;
(b) 第二阶段
于2022年10月24日开始,公司登记册中董事索引所载的受保护资料,将以通讯地址及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让公众查阅。 在这阶段开始后向本处登记的文件中所载的受保护资料,将不再提供予公众查阅。「指明人士」可向本处提出取览董事等人的受保护资料;及
(c) 第三阶段
于2023年12月27日开始,资料当事人可向本处申请不提供已在本处登记的文件所载的受保护资料 (下称「不提供的资料), 并以其通讯地址及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让公众查阅。「指明 人士 」可向本处提出取览董事等人的不提供的资料。
新查册安排第一阶段主要特点及过渡安排摘要
根据《公司条例》第 643 (1)(a)(ii)、(2)(b)或(3)(b)条(在该条与通讯地址有关 的范围内)及第 643(5)条,公司的董事登记册须载有其属自然人的董事或备 任董事(下称「指明董事」)的通讯地址,而该地址不得是邮政信箱号码。
《公司条例》附表 11 第 115A 条就新查册安排第一阶段实施后遵守第643(1)(a)(ii)、(2)(b) 或 (3)(b)条所载规定订明过渡安排:
(a) 公司的董事登记册,在新查册安排的第二阶段实施日期当日或之后该公 司的首个周年申报表日期前,无需载有指明董事的通讯地址,但下列情 况则除外:
(i) 某指明董事的详情,是在第二阶段实施日期当日或之后方首次记入 有关公司的董事登记册内的;或
(ii) 载于董事登记册内的某指明董事的详情,在第二阶段实施日期当日 或之后,有所更改。
(b) 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须视为该公司的某指明董事的通讯地址,直至 以下两者中较早者为止:
(i) 该公司将该指明董事的通讯地址记入其董事登记册内的日期;
(ii) 该公司在第二阶段实施日期当日或之后的首个周年申报表日期。
(c) 在第二阶段实施前,公司无需因下列情况而根据《公司条例》第 645(4)条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下称「处长」)交付通知:
(i) 将某指明董事的通讯地址记入该公司的董事登记册内;或
(ii) 更改载于该公司的董事登记册内的某指明董事的通讯地址。
(d) 不过,如在紧接第二阶段实施前,有关公司的董事登记册载有某指明董事的通讯地址,而该地址不是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则该公司须于第二阶段实施后起计15日内根据第 645(4)条就该指明董事的通讯地址 向处长交付通知。
根据《公司条例》第 644 及 651 条,公司可收起载于其董事登记册及公司秘书登记册内的董事的通常住址及董事和公司秘书的完整身分识别号码,不予公众查阅。
《2021 年公司纪录 (查阅及提供文本) (修订) 规例》订明,身分识别号码的首部分必须提供给公众查阅。该规例中,提述该号码的首部分,即提述:
(a) 如组成该号码的字母或数目字字元序列的字元数目是双数,则该号码序 列的前半部分必须提供给公众查阅;或
(b) 如组成该号码的字母或数目字字元序列的字元数目是单数,则由该序列 的首个字元开始,至处于该序列正中间位置的字元为止的部分必须提供 给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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