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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信托的继受与发展

(一)早期信托的出现
伴随英国近代对美洲的殖民扩张,[瑞丰德永在港注册公司服务]英国的法律也传到了美国。衡平法在美国得到了继受,虽然道路并不平坦。随着衡平法体系慢慢被接受,殖民时期的美国开始接受了信托这种设计。关于信托运用的早期案例,见诸 17 世纪 40 年代。
后来,法律报告中包含信托的法律决定越来越多,信托的使用日益普遍。在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地区,信托在社会经济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在西部新兴地区,由于财富积累尚少,信托发挥的作用相对小一些。
与英国早期信托的情形一样,这一时期美国的信托也主要是民事信托,以个人作为受托人,无偿管理信托事务。
(二)信托的发展和成熟
19 世纪上半叶,美国的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黄金时代,股份公司的创立使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大量涌现,社会财富从土地、商品等实物形态向有价证券形态转化,需要有办理集资、经营和代理各种有价证券的专门机构。这一时期逐渐成立了兼营保险业务和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在创立之初,美国的信托机构是与保险机构结合的。 1822 年,纽约州授予“农业火灾保险和贷款公司”充当受托人的特许权,这是最早由法人担任受托人的案例,比英国还要早 80 多年,是美国对信托的重大贡献。
该公司被认为是美国信托业的鼻祖,并于 1836年改名为“农业贷款信托公司”,从名义上更加突出信托的含义。可见,美国的信托业发端于保险业,与保险业兼营是美国信托业初期阶段的一个特点。
1853 年,纽约成立了美国信托公司,这是美国第一家专业信托公司,其业务比兼营的信托有了进一步的扩大和深化。至此,信托业不再依附保险业而生存。
1865 年美国南北战争结束后,各地开始进入大规模的建设,需要大规模的资金,信托公司积极参与资金筹集,承购铁路、矿山公司发行的债券。有价证券的发行、管理、买卖等业务逐步取代实物信托,成为信托的主要业务,信托公司开始具备金融机构的性质,金融信托业务就此形成。
随着金融信托业务的不断扩大,许多保险公司开始专营信托业务,兼营银行业务的信托公司也大量增加。为了适应战后重建的经济需求,政府放松了对信托公司的管制,一方面便利了信托公司的设立,另一方面拓展了信托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1897 年,美国全国性信托协会成立,此时美国信托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开始超过英国。
20 世纪后,美国信托业进入繁荣时期。信用制度的确立和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使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高。为了竞争的需要,美国的金融信托由原先的信托兼营银行业务转变成为银行兼营信托业务。主要方式有通过在银行内部设立信托部,或者将银行改组成信托公司,或者银行购买信托公司股权间接控制信托公司等。
20 世纪 90 年代,信托迅速发展,受托人的权利也得到了极大的扩展,信托以其灵活的设计在大规模的财产管理方面提供了其他制度无法取代的优势,也因此成为了美国金融的支柱行业之一。
在美国,信托业的发展虽然没有英国历史悠久,然而发展迅速,体现了以下的一些特点。
1.银行兼营信托业务。
美国是世界上实行信托业务由银行兼营的典型国家,商业银行在经营银行业务为主业的同时,又被允许开办信托业务。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都设立了自己的信托部门来从事信托业务,美国的信托业务基本上由大型商业银行的信托部所垄断。在金融体系中,信托机构与商业银行享有同等地位,大多数信托公司加入了联邦储备系统。
2.信托业务与银行业务分别管理。
在商业银行内部,信托业务和银行业务是相互独立的,按照职责严格加以区分,即实行“职能分开、分别核算、分别管理、收益分红”(即信托投资收益实绩分红)的原则。一方面对信托从业人员实行严格的资格管理,另一方面禁止从事银行业务工作的人员担任受托人或共同受托人,以防止信托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发生。
3.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并驾齐驱,以民办私营为主。
美国信托业发源于民办信托机构,很少有英国式的“公共受托人”等公营机构,并且美国从个人受托转变为法人受托,承办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信托,比信托的发源地英国还早。美国的个人信托业与法人信托业发展都很迅速,并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出现交替消长的现象。
4.有价证券业务普遍开展。
有价证券业务开展普遍是美国信托业的又一大特点。在信托财产结构中,有价证券是主要的投资对象。如在 1990 年,全美信托财产中仅普通股票投资所占比例就达 48%、企业债券占 21%、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占 18%、其他信托财产占 13%左右。
按照美国法律,不允许商业银行直接买卖证券和在公司中参股,银行为了规避法律管制,多设立证券信托部代理证券业务,既为证券发行人服务,也为证券购买者和持有者服务。这样,美国的信托业呈现广泛经营证券业务的特点。
(三)信托法制的特色
美国信托法承袭英国,主要由衡平法上的判例规则所构成。但 20 世纪以来,信托法的成文化趋势十分明显。
首先,许多州信托法的成文化有相当大的进展,如纽约州、密歇根州、明尼苏达州、威斯康辛州、加利福尼亚州、蒙大拿州、北达科他州、南达科他州、佐治亚州、印第安纳州和宾夕法尼亚州等州相继出台了全面调节信托关系的信托法。另外一些州,如华盛顿州、德克萨斯州、马里兰州等制定了部分单行的成文信托法。
其次,美国国会曾颁布了 4 个信托特别法,在全国施行,分别是 1906 年《信托公司准备法》,用于规范信托公司业务活动;1933 年《统一信托收据法》,用于规范信托收据,后被废止;1939 年《信托契约法》,用于规范信托公司的契约;1940 年《投资公司法》,用于规范投资公司利用信托基金投资。
最后,在美国统一各州法制的运动中,信托法的统一是一项重要内容。1960 年以来,美国统一各州法律委员会先后拟定了 9 个与信托相关的成文法草案,有《统一信托法》、《统一共同信托基金法》、《统一受托人会计法》、《统一遗嘱信托法》、《统一受托人权力法》、《统一受任人法》、《统一本金与收益法》、《谨慎投资人标准法》、《统一遗嘱认证法》。
同时,美国法律协会于 1935 年出版了《信托法重述》,其内容涵盖了信托的定义、信托设立、信托财产、受托人、受益人及其权利的转让、信托的管理、对第三人的责任、第三人的责任、信托的终止与变更、慈善信托和归复信托等内容,并在 1957 年再版,1992 年第三次修订。
虽然《信托法重述》只是一部学术专著,但它一直是各州信托立法与司法的示范,影响深远。
(四)信托业务的创新
美国的信托业务,按照委托人的不同分为三类:(1)个人的信托业务,包括:受托管理财产,受托处理财产,指定充当监护人或管理人以及私人代理账户,涵盖了生前信托和身后信托。(2)法人的信托业务,包括:代理企业等发行股票和债券,进行财产管理,代办公司的设立、改组、合并等。(3)个人和法人混合的业务,包括:职工持股信托、年金信托和公益信托等。
美国富有创新精神,在信托的运用上有许多创新之处,走在了世界的前列。美国的信托品种主要有:房地产投资信托,证券投资信托,企业年金信托,员工持股信托,人寿保险信托,子女信托,隔代转让税信托,激励信托,人生保全信托,个人住宅信托,自由裁量信托,以及离岸信托等。下面简要介绍房地产投资信托。
房地产投资信托,是一种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单位受益凭证来募集大众投资者的资金以形成基金,由专业投资机构投资经营房地产及法定相关业务,并将绝大部分的投资收益定期分配给投资者的特殊的集合投资制度。
REITs 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产品,为投资者分享房地产市场的高额回报提供了可能,由于其拥有风险低、回报稳定等特点,可以弥补资本市场上缺乏长期投资产品的缺陷,因此对机构投资者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此外, REITs 通过委托专业的管理公司和专业队伍进行物业资产的投资、运作管理,可以提高物业资产的利用效率,有效地抑制房地产市场中的投机行为,有利于推动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1960 年,美国通过了《房地产投资信托法》。此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开始出现,让投资者可以通过汇集资金投资于较大的收益型商业房地产项目。同年,《国内税收法》赋予了 REITs 税负优惠,将 REITs 作为利润传递的特殊税收条例推动了 REITs 的发展。
随后,一系列立法及对原有法案的修改使 RE-ITs 相关法律法规更加完善,促使 REITs 进入了高速扩张时期。
截至 2006 年底,美国的 REITs 总数达到 183 家,总市值达到 4 380 亿美元。
REITs 的资金运用方式来看,可以分为权益型、抵押型和混合型三类。权益型 REITs是投资者拥有房地产并对其进行经营以获得收入,每个投资者都是股东并依其所持有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其收入来源主要是物业的租金收入,以及买卖房地产获利。权益型 REITs的收益表现主要受房地产行业的经营绩效影响,具有类似于股票的投资特征。抵押型 REITs是直接向房地产所有者和开发商贷款或通过购买抵押贷款或抵押贷款支持证券间接提供融资,其收益来源主要是利息收入。混合型 REITs 是权益型和抵押型 REITs 的混合体,它不仅进行房地产权益投资,还可从事房地产抵押贷款。
REITs 的资金投向来看,几乎凡是能够获得租金收益的商业房地产都可能成为 REITs的投资对象,如商业中心、公寓、办公楼、仓库、工业厂房、酒店、高尔夫球场、医院、健康中心等,其中又以购物中心、商业中心、办公楼、公寓为主。随着市场的不断细分,许多REITs 产品在发展中逐渐形成了偏重某一领域的特色。
房地产投资信托在美国获得成功后,[瑞丰注册香港公司服务] 为许多国家所借鉴,目前已有 20 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各自的 REITs 产品,上市交易的房地产股票约有 70010 是以 REITs 的形式流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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