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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的功能实现与法律困境

  家族信托是在境外广泛流行的家族资产管理形式,例如洛克菲勒、杜邦等家族都借助家族信托使财富世代相传。在我国,家族信托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家族信托业务在整个操作流程以及交易结构设计过程当中需满足各种个性化诉求,对于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信托公司并没有成熟地操作实践及司法判例予以指导。日前在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信托法专业委员会主办,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盛律师事务所承办的“两岸家族信托研讨会”上,相关人士对家族信托的法律依据及实践困境进行了深入讨论。

  家族信托业务的勃兴

  当前,《信托法》是开展家族信托的基本法律支持。[如何在苏州注册香港公司服务]《信托法》第三条规定,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运作模式则可参照《信托法》第二条,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这就是“基于信任,委托财产”;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信托财产形式参照《信托法》第七条,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在对当前关于家族信托的概念进行充分研究后,中诚信托风险控制部副总经理吕玉丰提出,家族信托是指委托人为扶养、赡养、在家庭成员间分配财产、处理遗产等目的而设立的信托。该公司副总裁汤淑梅表示,中诚信托从2013年以来对此始终密切关注并开展了大量研究,积极准备筹划该项创新业务,以更好地满足客户对财富保值和传承的新需求。她认为,信托的产生与家庭财产传承密切相关,家族信托是国际信托领域的重要本源业务,有望成为我国信托公司未来的重要发展方向之一。

  事实上,家族信托在我国的兴起具有一定现实性。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胜将其概括为两点,一是监管机构推动信托业务转型,促使信托公司回归本业;二是高净值人群增加促使家族信托业务需求扩大。

  家族信托的法律困境

  根据《信托法》相关规定,家族信托的运作模式有法律认可,且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但是,目前国内开展家族信托仍存在一些制度性限制。

  陈胜表示,家族信托可容纳的财产种类比较单一,受限于《信托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此外,由于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导致除现金外,家族信托可容纳的信托财产种类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信托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法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登记制度缺失是目前“不动产家族信托”和“股权家族信托”的最大制度障碍,这一点得到多位业内人士的认同。因为在实际操作中,工商和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太认同用信托合同作为财产转移依据,并牵涉到一些税务问题,因此,以非资金类信托财产来设立家族信托暂时难以实现。

  此外,对家族信托而言,受益人是最大的风险点。陈胜认为,家族信托受益人因离婚、死亡等原因需分割共同财产,可能涉及对自然人信托受益权的拆分。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陈汉认为,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有以下几点:受益人往往是未成年人;受益人可能会增减;受益权可能被继承;受益人可能与委托人发生冲突。那么,受益权是否可以继承?“这是一个两难选择——如果限制受益权继承,那么将来既有受益人全部死亡了,怎么办?如果允许继承,那么配偶能否有继承权?受托人如何确定继承人?”陈汉说。

  如何降低业务风险

  随着时间的推移,[如何在无锡注册香港公司服务]受益人情况、受托财产情况都会发生变化,那么如何降低业务风险?业内认为,家族信托在实际操作中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业务开展需在严格尽职调查的前提下开展,如有可能,将非交易过户问题、非恶意隐瞒信息、限制性条款、受益人失联等可能出现的问题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束。对于难以明确的部分,陈汉认为可借鉴国外的经验——大脑论,即设立监察人或者受益人委员会。

  针对家族信托业务开展的难点及困境,还有人建议开展家族信托登记制度,此举的意义在于促进私有财产(既有财产)的有效保护;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实现财富有效“传承”;提供私人财富管理解决方案的同时,避免税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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