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指南
企业重组上市IPO

香港税制,香港低税率

香港税制简单、香港低税率

                


香港奉行简单低税率政策,财务管理制度相对简单及清晰,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即无论纳税人是否居港,只要源自香港的收入都须纳税;相反源自海外的利润则可毋须在香港纳税;香港不少会计师行或律师事务所均提供代客报税或帐目管理的服务,内地或海外企业大可考虑委托这些机构代为处理。


营商涉及的税项:

香港的课税年度为每年的4月1日至翌年的3月31日。一般在港营商或工作的人士,大致会涉及以下几个税种:
1. 利得税;2. 薪俸税;3. 物业税。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香港与部分地区或国家,达成了多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当中包括:

  • 全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自2004年香港与比利时政府达成此项协定至今,累计已获得超过30个国家或地区加入,对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及技术费用给予优惠的预扣税率。
  • 非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航运收入:香港与美国等多个国家就航运收入达成有限度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根据协定,香港船主的国际运输收入,在美国可豁免征税。
    - 空运收入:香港与加拿大、德国、以色列、韩国、毛里求斯、荷兰、新西兰英国等地就空运收入达成有关协定,据此,香港航空公司的国际运输收入,在缔约国可豁免征税。
  • 所得避免双重征税:中国内地与香港于1998年达成此安排:
    - 香港企业在内地经营国际或跨境海、陆、空运输工具所得的收入,在内地可豁免征税,反之亦然。
    - 在内地经营的香港企业,除非盈利归于内地常驻机构,否则毋须在内地纳税。
    - 若香港居民(包括企业)的收入,须同时在香港和内地缴税,其在内地缴纳的所得税款可申请抵免,惟抵免额不得超过该项收入,按香港税务条例计算的应缴税款。
    - 当中并不包括股息、利息、版权税或资本收益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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