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公司
企业重组上市IPO

设立离岸信托的那些税

随着新个税引入反避税规则,本文我们借助国税67号公告说说国人的海外公司股权转让,尤其是转入信托,到底涉及什么税、多少税,不交行不行。

个人股权转让,收入交20%的税!

总体上来说,个人股权转让,要交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税,从1993年的《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就有原则规定,最新《个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款明确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个人股权转让中涉及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操作,由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集大成,进行了规定。这个67号文件按说应该掷地有声,但实际反响有限,概因当时“金税三期”还未全面上线、税务部门和原工商部门尚未联网、很多转让股权的无须经过税务部门就可以完成工商局的股权变更登记,于是,这笔税款就大概率漏掉了!(关于漏掉是否一定是好事,我们后文再述)。很多人真的没有交税,但是---

新个税法15条:工商变更完税前置,逃无可逃!

随着新个税法的登台,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也就是说,和税务局亲密接触、缴纳个人所得税,往后就变成境内股权转让工商登记变更的前置必须条件,从此交税逃无可逃!那么,境外股权转让,内地工商登记够不到,是否就没有这个障碍,不用担心税务问题了?

全球征税+反避税,境外股权转信托,也应征税?

根据个税法和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中国税务居民是全球征税,个人转让拥有的境外公司股权,也应征税报税。新个税法引入了反避税规定,违反独立交易原则、落入受控外国企业规则以及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行为,国家均有权进行纳税调整,要求补交税款、加征利息,反避税这三个事项的具体内涵在《个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有露面,正式颁文删除 - 我们一直说,新个税法实施条例中删除的内容不是走远了,而是深意尽在此间。

基于这个反避税的原则规定,再借着67号文的规定,让我们展望和探讨境外股权转入信托这个过程的税务后果 - 是否应税?如何交?不交的后果?

股权装入家族信托,算“股权转让”吗?

根据67号文,第三条最后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其他股权转移行为。股权装入家族信托,也就是过户转移登记到“受托人”名下,当然算是股权转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算是“股权转让”,就必须申报吗?能否零收入低价转股?

股权转让,一般转让人都是纳税义务人,那么接下来的实操问题就是:如果税局不来查,可以不报吗?如果一定要报,可以零收入低价转股吗?答案是:不可以;态度不积极、不主动、不配合,或者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局有权核定股转收入,定多少交多少、罚你没商量!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怎样避免非公平交易、明显偏低?

这基本上是核心问题,很多时候是逃税、还是合理避税,文章都在这里。按照67号文第十条的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否则可能面临被税局“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哪些情况算“明显偏低”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境外转入信托的股权往往都是顶上的持股平台公司的股权,核定收入就是看这部分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否公允。此时税局往往会依照平台公司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予以确定转让价格是否合理,如此一来,转让事前的筹划、时点、底层公司分配、会计安排就相当关键了,所以我们一直说,境外股权转入信托无小事,绝对不是买个标准壳就万事大吉的!

除了围绕价格的硬性筹划,股权转入信托,可否网开一面?

除了前文讲的事前技术上硬筹划,考虑到我国国内法对信托征税暂时没有单行专门立法和规定,是否有可能创造性地解释和应用67号文第十三条的规定,争取对股权转入信托网开一面:视为有正当理由、允许零收入申报?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按照上述规定,法理上能够争取和靠近的就是第四款规定,按照这个逻辑,股权转入信托阐释其合理性并被认可,就可以在信托设立环节没有股权转让税负,倒也符合很多国家对信托征税的实践。万里长征,三世传承,这是第一步而已。

结语

信托征税是个宏大又复杂的主题,涉及到信托成立、财产转入环节的税负,存续期间的税,还有分配给受益人的税,一旦有跨境因素,就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市面上有很多看起来振振有词的分析,比如财产放入信托具有递延纳税的效果,只有在分配给受益人的时候才征税,这种断章取义看似有道理其实误导观众的做法最可怕!离岸信托设立原本是个涉及传承、税务、控制的复杂安排,兴旺发达于那个全球税务信息孤岛不透明的年代;在全球格局大变、中国追税日渐严峻的今天,大陆客户不求甚解冒然跟风,盲从目信搭建信托,小心一入侯门深似海。

瑞丰德永(Richful Deyong)2008年始创于香港,系卓佳(Tricor)集团成员,是亚洲具有领先地位的专业服务机构,在全球21个国家/地区47个城市设有办事处,拥有2500多名员工,服务超过30000客户,1300间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500间新加坡和马来西亚上市公司,名列财富杂志500强企业超40%及众多跨国知名公司。

服务涵盖:上市公司秘书、新股上市及股票登记、债务托管及受信,财富管理,海外信托和基金会设立,香港及离岸公司注册,特许牌照申请,企业架构,财税咨询,会计安排,人力资源、薪酬管理,综合性商务、企业及投资者服务等领域。

拥有丰富知识的精英团队,为客户提供全球化业务发展的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瑞豐德永是“为客户创造更高价值,为行业树立品牌典范”核心价值观的践行者,秉持“全球化运营,国际化标准,致力于每一位客户的满意和成功”的服务宗旨,务实为中国企业国际化发展拓展价值版图。

瑞豐德永是您值得信赖的合作伙伴!

现成公司热 | 信托基金 | 财务管理 | 政策法规 | 工商注册 | 企业管理 | 外贸知识 | SiteMap | 说明会new | 香港指南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香港瑞丰会计事务所
客户咨询热线:400-880-8098
24小时服务热线:137 2896 5777
京ICP备11008931号
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