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资企业注册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一)名称预先登记
1、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2、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表(一式两份);
3、中外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
4、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外商独资企业应提交组建企业申请报告及当地区县政府的书面答复);
5、登记注册委托书;
6、经营项目属国家限制利用外资的或涉及行业专项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二)开业登记
1、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3、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4、投资者资格证明(中方的应加盖发照机关印章);
5、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6、《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情况表》;
7、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的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
8、住所和生产场地证明(场地表、房产证、租赁协议);
9、名称登记申请表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10、登记注册委托书;
11、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三)注意事项
1、变更经营范围,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个性协议,原审批机关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增加的项目涉及国家有专项规定的还需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2、减少注册资本,应提交在省市级以上的报纸至少公告三次的有关证明,董事会签署的申请书(包括减资理由、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及减资后不会侵犯人利益的承诺),资产负债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查帐报告,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二、外资企业登记名称的要求
1、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2、企业只准许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3、企业名称应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域名称:
企业申请无行政区划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即: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人民币或600万美元;国家工商总局另有规定的。
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需国务院决定。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企业可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字号中不使用最高、比较级,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倾向的内容,行业限定语、修饰用语不得用作企业的字号。
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即: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4、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5、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⑴、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⑵、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⑶、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⑷、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⑸、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