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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竞争法律制度概述

竞争法

如同许多其它国家一样,加拿大有一套复杂的竞争法律,其内容包括:(i)禁止卡特尔(即同业联盟)行为;(ii)禁止滥用自身的强势地位;(iii)规范企业的兼并与收购;以及(iv)制定企业与竞争对手、客户以及供应商之间商业行为关系规范。加拿大涉及商业竞争方面的法律规范囊括于联邦单独制定的«竞争法»(“CA”)中。与美国司法管辖不同,加拿大没有省一级的竞争法律。虽然若干省份也有些涉及公平经商方面的法律,但立法的目的主要为了保护消费者。除了少数有限的商业行为,在加拿大的所有商业活动都要遵守«竞争法»。

«竞争法»的管理和效力

«竞争法»由竞争管理局负责实施,後者隶属加拿大工业部。该管理局的局长即为竞争法首席专员(简称“专员”),他全权负责«竞争法»的实施和执行。该局的管理人员负责对商业竞争方面的公众投诉进行日常调查。«竞争法»还规定在案情需要的情况下,专员可以启动正式调查程序。一旦调查程序开始,专员拥有广泛的强制执行权力,而且在获得法院授权后可以(i)进入和询查有关场所和数据档案;(ii)要求当事人提供经宣誓确认属实的数据记录和书面情况材料;(iii)要求某一个人出庭,并在宣誓后接受调查。

竞争管理局还单独设立专门法庭(称为“竞争法庭”),由联邦法院(诉讼部)的法官以及非司法界人士组成。该法庭职能如同法院一样,根据«竞争法»规定该法庭拥有审理非刑事犯罪案件的专门权利。对其判决可上诉,其上诉由联邦上诉法院受理,后者可以审理涉及法律,或事实与法律,或者经认定纯事实的问题。

 

«竞争法»规定的刑事犯罪

串通共谋

«竞争法»规定列出了不少刑事犯罪行为,其中最重要的是共谋罪。其罪行为:任何人与任何其他人(常指竞争者)共谋,或以其它方式约定来达到:
(1) 以不正当的手段限制其他产品的运输、生产、制造、供应、存储或交易;
(2) 以不正当的手段阻止、限制或减少某产品的制造 或生产,或者不合理地提高其价格;
(3) 以不正当的手段阻止或消弱某产品在生产、制造、购买、交换、出售、存储、出租、运输或供应过程中的竞争;或者
(4) 以其它方式以不正当的手段限制或损害竞争。
如果要违法作案,其中必定有双方或多方之间的协议或约定通过不正当的手段阻止、限制、减少或损害竞争(判定罪行时不一定依据其协议或约定是否已经生效)。以不正当的手段限制,系指在竞争中进行“不适当的、通过搅乱秩序、过份或强迫性质的限制”。最终来说,判断是否构成违法犯罪要在对案情性质和市场结构影响这两方面评估的基础上作出。
 
操纵投标

«竞争法»禁止两人或两人以上达成协议以便其中有人不投标,或按商定的标价投标。(但是,应召投标的人如投标时或投标之前被告知达成的约定,这种情况则不构成犯罪行为)。与对共谋罪定义不同,对操纵投标罪并无“不正当”这一概念。因而,操纵投标协议各方的市场控制力和在招标过程中相关协议的实际效应无关。
 
价格操控

«竞争法»在禁止价格操控条款中规定,在加拿大提供或供应某种产品的商业活动中,禁止通过协议向产品的供应者进行许诺、胁从或任何类似手段来影响其确定价格或阻碍其降价。因此,强求不属于自己所有的下属经销商、零售商按某一价格销售,在加拿大属于非法行为。其行为同样触犯了法律。因为他“拒绝供应” 某产品或“以其它不平等方式对待”他人实行的廉价销售。此外,这一规定也适用于试图对竞争者或其他任何人的定价施加影响的行为。

价格歧视

«竞争法»规定,当其他供应商在数量和质量上不能提供给购买此货物的购货者时,禁止供应商在相互竞争的购买者之间以让价或其它好处的形式提供歧视性价格。与竞争法其它规定不同,价格歧视的行为判定不取决于是否已经造成不利于竞争的後果。当然,这方面也有合法情况(比如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可以有折扣),供应商的价格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有所区别。

其它刑事犯罪

«竞争法»还规定了其它犯罪行为,其中包括:歧视性价格补贴、掠夺性定价、强行推销、双重价格标签、金字塔式销售、与专业体育运动合谋共销、与联邦金融机构就利息、服务与贷款进行特别约定以及通过广告误导消费者。广告误导消费者行为可依照刑法或民法规定处理。专员指出,在大多数情况下竞争管理局依照民事处罚规定来处理广告误导消费者案件。如果按刑事案控罪处理,一般需要有明显的事实根据和确凿的证据:(i)被告者明知而不管其后果,故意制作虚假的或误导性广告介绍;(ii)刑事起诉目的基于保护广大公众的利益。

处罚

«竞争法»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数额很大的罚款处罚。在有些触犯刑律的情况下还可判处入狱。例如,共谋罪最高可判5年监禁,一千万元罚款,或两者并罚。操纵投标罪则无罚款上限,而且除了罚款之外,还可判处长达5年的徒刑。加拿大已经有人触犯了共谋违法行为而被判处入狱,而且有趋势表明个人犯罪越来越多,对共谋违法和操纵竞标犯罪案的罚款金额越来越高。

刑事起诉豁免

专员也公布了有关免除起诉措施。该措施允许那些公司实体或其管理人员在违法的情况下,如果他们能够“主动”交待罪行(如在共谋违法或者操纵投标案件中),并且合作检举其他人作交换,同时又符合“免除起诉措施”的其它条件时,可建议免于刑事起诉处理。

竞争法规定审查的非刑事犯罪情况

滥用自身强势地位

竞争法庭一旦发现下述违法情况可以签发处罚命令,其中包括命令当事方停止某种行为或者出售其资产或股份:

(1) 一个人或数人实质上或者完全控制整个加拿大或加拿大某一地方的一类生意;
(2) 一个人或数人已经,或正在进行违反竞争法的行为;以及
(3) 其行为已经,或正在,或者将可能在从根本上阻绕或削弱竞争。
 
竞争法庭认为,如果一个供货商具有足够的市场支配能力,并在相当长时期内将价格固定在竞争水平之上,这样的供应商就可能被认为是在“控制一种生意”。该法庭认为,判断一个供货商是否有市场支配力,应视其市场所占有的份额和进入市场的壁垒。如果一个公司有非常大的市场份额,就很可能达到市场支配力。不过,要确认这一点还要看有多少其它竞争者及他们相应的市场份额、超出市场容量余地,以及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均需要加以考虑。

然而,确定一家公司的市场支配力究竟到多大程度可以被认定为触犯了有关法律条款,在加拿大很少能够找到权威性规定来帮助确定。但无论如何,一家公司的市场份额超出40-45%时就要谨慎为妙;再比如说,如果为数较少的公司所占据的市场总份额超出所说的门槛,并在有可能形成“联合强势”的时候被认定为控制了市场。

«竞争法»中对“不利于竞争的行为”做出的定义不是很透彻。实际上任何行为只要是有意掠夺、排他性的或惩戒性地对付竞争者的行为均可能构成损害竞争行为。

拒绝交易

竞争法庭还裁定一个人在其客户的生意从根本上受其影响或者被排挤在行业之外时,如果拒绝向其供货,法庭可以有权命令他向该客户供应产品。这种情况包括该客户(i)在市场各处均无法按平常的价格获得足够供货,(ii)由于市场上该产品的供应商不具有足够的竞争力而又无法获得合适的供货,(iii)客户愿意并能够满足该产品供应商的正常交易条件时,最後,(iv)该产品供应充足。
该法庭指出,如果在上述4个条件均成立的情况下,在发布是否命令其向客户供货时还应该考虑其他一些因素,这包括被告是否有合法理由中断供货(譬如要销售存货告罄)、供货关系维持情况以及终止客户供货的方式。
其它要审查的非刑事犯罪情况

根据«竞争法»规定,要审查的非刑事犯罪还包括:独家控制交易和搭配销售、市场限制以及违反民事性质的广告误导条款。目前,除广告误导外,上述应审查的情况均不受判罚或处以罚款。

在加拿大收购或创建企业

«竞争法»还为审查和监管在加拿大的企业兼并和收购建立了完备的法律框架。此外,如果兼并交易的规模达到一定门槛界限它还制定了事前申报机制并规定了相应的审查期。

任何兼并(此处定义为,以直接或间接收购或创建方式,整体或部份地控制其竞争者、供应商、客户或其他人一定规模的企业利益)均有可能按竞争法规定由专员提交竞争法庭审查。专员可以将某一宗拟议中的,或已经完成的交易(如果完成未满3年)提交该法庭。法庭可以就拟议交易的全部或任何部份签发命令,也有权解除已完成的交易,或者剥夺交易的资产或股权。法庭还可以在专员和交易各方同意的基础上签发命令。
在做判决之前,法庭必须确定该项交易阻止或削弱,或可能实质上大大阻止或削弱相关市场的竞争。法庭一般采用经济和法律分析来作出这种“确定”。与美国法院受理反垄断案相似,可能要考虑的因素有:外国竞争的可能性、被收购的生意是否失败了,或者可能会失败,有无合适替代的可能与替代程度、是否为市场准入和市场革新制造障碍。法庭也会考虑交易是否导致一家实力雄厚的竞争者退出市场,以及成交後有效的市场竞争是否会继续。不过,如属于法律规定,符合严格限制的特例范围,法庭也会批准某些违反竞争的交易。
 
兼并前申报

除了按竞争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资交易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外,某些大规模的交易必须事先申报。除某些例外,一般如果在加拿大已经有一家或多家经营的这种生意时,一项拟议中的收购资产或股份交易案、或者通过合并或重组在加拿大创建新企业,或者进行业务活动超出确定的限额门槛,交易各方就要事先向专员申报。审查期限未满,规定不得成交。申报有“简单表”和“复杂表”两种格式(后者被要求提供交易和交易各方的更多情况)。若递交复杂表,审查期是42 天,简单表则为14 天。但是,专员也会要交了简单表的申请再递交一份复杂表,而且还要经过一轮42 天的审查期。所以在办理预先申报时,如果其交易触及敏感的竞争问题,就该考虑第一次递交复杂表上报为好。

一般情况下,投资交易是否需要预先申报设定有二个门槛界限:其一是,交易各方,加上其所属分公司的总资产,或者销售收入额,包括在加拿大国内的销售、从加拿大出售到国外或从国外卖入加拿大的销售,其总额规模超出4亿元时要预先申报。其二是,交易本身达到最低限额。这对于收购资产或组建非公司性商业联合体来说,被收购的加拿大企业资产或者加拿大企业入资的总额,或者因这些资产而获得的年销售毛收入,包括加拿大国内销售或从加国出售到国外的收入,如果总额超出5千万元(对于已经完成的公司性质合并企业为7千万元);对收购股份的交易,要求预先申报的限额为加拿大资产价值,或者来自股份被收购的公司及该公司控制的所有其它公司的毛收入,超出5千万元(已经注册了的合并企业为7千万元)。还有,被收购的有投票权股份份额要达到最低百分比限额才适用事先申报。对上市公司来说,这个门槛为20% (如果原先已经持有其20%有投票权股份,则为50%);对于没有公开上市的公司,其门槛为35%(如原先已经持有其35%有投票权股份,则为50%)。

(本节内容,由加拿大戴维斯•沃德•菲利普和伟伯格律师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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