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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上市IPO

深度揭秘:银信合作通道业务背后的暗战

六次重组方案,93人次的实地调研,延期兑付3个月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中信古冶项目的兑付问题正在演变成一场“拉锯战”。
65日,[在广洲注册香港公司服务] 中信信托对中信古冶项目进行了现场说明。中信信托声称在该产品到期之前他们已经和工行进行了6次谈判,在这笔5亿元的信托计划中,中信信托希望能按照11的比例共同出资收购信托受益权。不过,包括这一方案在内的6套重组方案最终都并未成行。双方在长达一年多的周旋中,中信信托的出资额度从最初的2.35亿元增加到最后的3.2亿元,工行也从最初的2.35亿元降至1.5亿元。
在一年之久的“拉锯战”背后,是中信古冶项目始终难以进行的兑付。工行不仅最终未采取中信信托的方案,而且对于65日中信信托公开声明的信托计划细节,工行认为事实并非如此。
67日,工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工行山西分行为该信托计划的资金代收付银行,只负责信托资金归集和支付,不承担本息偿还、担保和纠纷处理的责任。
更为重要的是,该负责人还指出,古冶1号、2号信托计划是由中信信托向工行山西分行推荐的,而非有些消息所说是工行向中信信托推荐。至此,双方对于信托计划可谓是各执一词,一场关于信托产品是否是通道业务的争议由此展开。
谁的产品
中信信托和工行争议的焦点仍然是产品的属性问题,延期兑付3个月后,信托计划到底是谁主动发的产品成为难点。
中信信托业务总监冯为民说,20113月,工商银行山西分行为其战略级客户——山西古冶实业有限公司专门筹划、设计整体融资战略和具体方案,作为整体融资方案的组成部分,其将古冶集团推荐给中信信托,请中信信托专门定制信托计划向古冶集团发放贷款,同时由工商银行山西分行私人银行部、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对信托计划进行全额包销。
中信信托提供的资料显示,20123月,工商银行山西分行私人银行部、总行个人金融部派专人向该行投资人推介信托产品,并先后安排143名投资人签署了《信托合同》。
在冯为民看来,中信信托一直和工行保持战略合作关系,不过该产品是工行委托其定制的产品,而并非中信信托主动发行。
对于中信的说法,工行却表达出另一种观点。在中信公开说明之后的两天,工行发布声明称,古冶1号、2号信托计划是由中信信托向工行山西分行推荐的,工行山西分行为该信托计划的资金代收付银行,只负责信托资金归集和支付,不承担本息偿还、担保和纠纷处理的责任。
不仅如此,该负责人还指出,2011年山西古冶下属子公司山西古特金铸造有限公司开始兴建“年产20万吨高端精密铸件项目”,同时古冶集团下属的黄草沟煤矿开始进行技术改造,古冶集团急需项目建设和煤矿技改资金。
此后,古冶集团与上海度太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进行了接触,该负责人向中信信托天津分公司介绍了古冶的情况,中信信托天津分公司经过尽职调查并与古冶集团充分沟通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由中信信托设立古冶信托计划,为古冶集团提供信托贷款。
对于产品的归属问题,工行和中信各执一词,作为产品的融资人,山西古冶集团实际控制人王见刚则表示,当初他的确是找的工行山西分行做贷款,一直以来他们和工行山西分行属于战略合作关系。而多数投资人均表示,在产品未到兑付临界点的时期,他们并不知道中信信托的存在。“我们都是从工行山西分行各个支行了解到的信息,作为工行的大客户,当初省行的人专门过来游说我们购买产品,产品没有按期兑付后,他们的态度和之前完全不同。”
通道争议
从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号”产品到吉林信托“松花江2号”的延期兑付,再加上中信古冶项目,工行在银信合作产品中的兑付问题已经连中三枪。通道业务背后的银信暗战越来越激烈。
所谓“通道类”业务指的是信托公司没有主动、系统地进行项目开发、产品设计、交易结构安排和风险控制措施,不直接、亲自参与信托资产管理的业务,这类业务仅仅是将外部资产通过信托合同的形式在信托公司履行一个文件性流程,业务回报率极低。
尽管通道类业务对于信托公司来说回报率很低,但可以帮助信托公司做大资产规模,在实际操作中,通道业务的主要形态以银信合作居多。然而,随着去年银监会下发《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清晰了信托公司“通道类”业务各方所需承担责任,银行与信托之间的合作便走到了十字路口。
在此背景下,一些银行和信托公司为了转移风险,基本以收取费率大小来承担风险比例。
冯为民解释说,中信信托和工行山西分行在收取费率方面,工行占据“大头”,工行山西分行及工行山西交城支行共收取代理收付费、其他代理费、保管费、监管费等四项费用加权平均约为3.5%/年,三年合计约5102万元。而中信信托方面作为受托人,收取信托手续费率1.9%/年,3年合计2793万元。
对于收取费率的质疑,工行认为其费率是符合当期市场同业收费水平的。不仅如此,当时信托公司如果不通过银行渠道发行,而是通过自有渠道或是第三方理财公司销售信托计划,其渠道费用也在4%左右甚至更高,因此收费费率不能成为界定法律责任的依据。
数据显示,在2010~2012年间,信托公司通道业务报酬率可以达到1.5%~2%,不过随着大资管时代的到来,信托公司通道业务被券商、基金子公司抢食,信托报酬率降至0.5%左右,费率降低,通道业务难度却在增加,使得银信合作利润空间被挤压。
上海某大型信托公司信托经理陈亮(化名)称,作为成熟的市场主体,银行和信托公司之间合作仍然存在,但是风险承担上却增加了很多条款,但这并不能成为信托刚兑的保障,作为投资人来说,无论是银行还是信托公司的推荐都不能成为永久保障,价值投资的前提是要根据合同要求及时了解产品的投资用途和推荐主体,并关注合同里对风险的承担内容,了解真实信息是准备投资第一步。”这种观点也得到了其他业内人士的认同。
北京某大型信托公司合规经理则认为,[在杭州注册香港公司服务] 判断一个产品是否是通道业务,一般会根据各自在信托产品中的费率来判断,高的一方相应也会承担更多的责任。“主要原因还是目前并无相关的法规来约束,所以更要求企业之间有契约精神,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产品顺利发行。”
事实上,从去年开始,银监会曾多次发文表示,未来信托兑付将打破刚性兑付的原则,买者自负逐渐成为考验投资人决策的主要标准,在此背景下,提高投资人风险意识是避免其陷入兑付危机的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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