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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兑付风险评价报告》指标形式逻辑错误

近日,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发布了《信托公司兑付风险评价报告》。其中,对兑付风险定性为“信托公司未能支付其类固定收益产品预期收益的可能性”。
对兑付风险定义为“信托公司未能支付其类固定收益产品预期收益的可能性”,并对信托公司的该类风险影响要素进行分析、排名,对此,我们不禁要问“信托公司未能支付其类固定收益产品预期收益的可能性”的提法严谨吗?
信托计划不存在兑付,“刚兑”影响不了信托公司
《报告》中定义有个矛盾:风险的名称为“兑付风险”,[瑞丰注册香港公司]但对其的解释却是“未能支付”,而报告中的其他地方都是讲的“兑付”,支付和兑付是不是一回事呢?
答案是否定的,信托公司在信托计划清算之后,会通过银行的支付清算系统向投资者的账户支付清算款项,但信托公司不存在兑付问题。所谓兑付,最初是指以票据为凭证支付现金,因为票据反应的是一张债权债务关系,故兑付又可表达以支付终结债权债务关系。类似的用法还有兑现。
但是我们知道,信托计划中,信托管理人和信托收益人(一般也是委托人)之间,不是债权债务关系,他们之间的信托收益分配自然就不是兑付问题。
《报告》模糊了支付与兑付的关系,实际上造成了误解:不管项目运行如何,信托公司一定要以预期收益率支付信托收益分配。
这是《报告》中提到的“刚性兑付”文化,我们不否认这种行业的潜规则存在,甚至我们在写报告中,也会借用类似词语,但是,用一个行业内部特定阶段存在的暂时现象、但却与现行法律法规明显抵触的东西去对信托公司做评价,是否会有些不妥?
实际上,如果真的“刚性兑付”问题成为风险,影响到信托公司的正常经营,对委托人的决策构成重大影响,那这种亚文化彼时存在的必要性何在?可以预见的是,信托公司与其坚守一个与法律抵触的亚文化而濒临经营危机,倒不如按律经营、规范发展;委托人与其相信一个与法律抵触的亚文化而蒙受损失,倒不如独立地、自主地、谨慎地选择信托产品。
可以发现,如果刚性兑付真的成为信托公司无法抵抗的风险,刚性兑付就一定会消亡,所谓信托公司的兑付风险本不存在——因为“兑付”,影响不到信托公司层面。
信托产品不能实现信托目的是个体事件
兑付是个不严谨的提法,严谨的提法应该是“信托产品不能实现预期信托目的”。现在的问题是,既然兑付不能影响到信托公司层面,那信托产品不能实现预期信托目的能影响信托层面吗?
信托产品天然的具备破产隔离功能,包括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破产隔离、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破产隔离、信托公司和信托计划的破产相互隔离、不同信托计划之间的破产隔离,单个信托计划的不能实现预期目的,并不能向其他信托计划传递,也不能向信托公司自身的经营传递,它始终是个体性事件。
如果把这种个体性事件定性为风险,那对这种风险的评价应该是从每一个信托计划出发,从信托计划的融资项目优劣、借款人信用、风险控制措施出发对每一个信托产品进行评价,但由于信托计划本身是非标准产品,而且缺乏不能达到预期目的的历史数据,测算其风险,目前基本上是一个不可行的路径。如果要对信托产品评价,那其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对信托公司的评价应该完全不同。
而从目前行业内部情况来看,不能实现信托预期目的的产品确是少数,还谈不上对任何一家信托公司的经营构成威胁,并且要找到这类产品出现的频率与其某受托人的关系,目前看来从技术上还不可行。
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发布的《信托公司兑付风险评价报告》中,对信托公司“兑付风险”排名设计了4个一级指标、18个二级指标、37个三级指标。这个排名体系是否严谨呢?
我们认为,可能是因为对信托理解不够深入,这个体系至少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
对指标未仔细考证,导致指标形式逻辑错误
体系的指标设计存在形式逻辑错误,具体地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资产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是一个问题,不能分成两个方面。金融资产有三大属性: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金融资产的管理,也围绕着这三性展开,实际上是做好风险管理和流动性管理的基础上,提高资产收益。可见,风险管理从属于资产管理,风险管理能力也应该是从属于资产管理能力,而不是与之并列。
隐形担保能力下,控股股东实力并不为信托公司掌握,不能作为独立指标。所谓能力,是主体依靠自身资源解决问题的可能性,但不属于自身的资源则不能成为自身的能力。信托公司没有其控股股东的股权,从法理上说不能对其控股股东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更不能实际控制,控股股东的资源不能构成信托公司的能力。
对实际业务认识不足,导致风险源识别错误
“兑付”(实际上应该为达到预期信托目的)成功与否,在不同业务类型中又有不同的表现。按照目前业界的实际运行情况,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实际上可以分为两块:第一块是自主管理的业务,其特点是信托公司作为信托计划管理人,直接管理投资项目,这类业务的风险源在于信托计划投资项目的质量和融资人的资信情况。
另一块是通道类业务,其特点是信托公司在实际意义上并不承担管理责任,其交易对手是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通过与之签订“抽屉合同”,将投资项目和融资人的风险留给其他金融机构,这类业务的风险源应该是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但是,我们并没在评价体系中发现以上风险源指标,一个被解释为风险源的指标为区域经济,“目前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程度差异明显,导致不同区域分布的信托公司背后隐含的风险程度不同”需要“考察信托公司业务区域集中度风险”。
实际上,就我们对中国信托行业的持续关注,除去少数公司的房地产项目和政信合作项目因为区域不同而可能影响风险外,区域经济对信托公司的影响甚小。用区域经济衡量风险源,对于一份以风险为客体的排名而言,明显失当。
对破产隔离认识不清,导致风险控制识别错误
信托计划与信托公司之间、不同信托计划之间均有破产隔离,其财务风险是相互独立的,信托公司的财务安全与否、信托业务资产负债表的流动性安排如何等因素,对单个项目能否顺利达到信托目的“兑付”没有影响。
对信托产品风险的有效控制手段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与信托产品投资方式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相匹配的风险控制措施,如担保措施、对现金流的监控措施、对融资人实际控制等,主要控制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和投资项目的市场风险;第二,基于管理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的风险控制体系,主要控制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的操作风险;其三,基于法律及部门规章的合规控制,如对合格投资人的认定、对产业政策的遵守,其目的是为了控制合规风险。
但是,《报告》作者却将“隐形担保能力”作为风险控制手段,将代表信托公司自身经营的业务成长性、收入结构与利润、规模实力、流动性风险和资本偿付能力等指标作为对信托产品风险控制手段,否定了信托公司和信托产品之间财务的独立性。
对风险控制识别错误还表现在对风险控制的计量上。“风险管理能力”项目下,第三个二级指标为“历史风险控制水平”。
但是,我们知道,第五次整顿使信托业脱胎换骨,鲜有实质性风险发生。所谓“历史风险控制水平”,在“信托公司年报和公开资料”中,只能是被管理资产的五级分类、被爆出的“刚性兑付”事件和年报披露的涉诉事件。
从一个方面看,[杭州瑞丰注册香港公司]这些事件确实是风险暴露,但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却反映了信托公司发现风险的能力和处置风险的能力,那么,“历史风险控制水平”究竟应该是表示风险控制能力强,还是应该表示风险控制能力弱,没有公论。
对私募性质意识不足,导致技术选择错误
从目前信托计划的性质看,无论是单一资金信托计划还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还是财产权信托计划,都是私募性质的产品,其信息只对该信托计划的投资人和潜在投资人公布,信息不可获得,使得定量分析在评价体系中受到很大制约。
但《报告》的指标体系却是“客观指标占75%,而定量指标占60%”,技术路径选择明显错误。
此外,某些指标的设计也明显与信托计划的私募性质相抵触。如“资产管理能力”下的“信息披露”,如果要对信息披露做出评价,理论上评价者应该作为每一只信托计划的投资人或潜在投资人获得信托相关信息,但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该指标无法评价。
又如前面提到的“区域经济”,实际上应该考察信托公司在行业性风险较强地区的风险业务分布(即前文所述“少数公司的房地产项目和政信合作项目因为区域不同而显著影响风险”),但实际上,没有一家信托公司完整地公布过类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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