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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12》第四章:信托公司业务与信托产品

在我国金融业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下,信托公司是唯一可跨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领域投资的金融机构。信托在实现其管理财产的过程中,由于具有设立方式多样性、信托财产多元化、信托目的灵活性、信托受益权组合多样性等特征,无论是投资范围,还是在资金运用方式上,均具有明显优势。
信托公司的业务包括:信托业务、固有业务和其他业务。
信托业务是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注册香港公司登记服务] 按信托资金的投资标的不同,信托产品可分为: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信托产品、房地产信托产品、证券投资信托产品、矿产能源信托产品、私募股权投资(PE)信托产品等。
信托公司的固有业务是信托公司运用资本金所发生的业务。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
一、信托公司的业务
中国信托业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从信托业的经营定位上看,可以分为两个基本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1979 -2000年,中国信托业实行的是高度银行化的混业经营体制;第二阶段是1999年至今,中国信托业实行的是主营信托业务的分业经营体制。
以自有资本金投资为主的固有业务收入在信托公司总业务收入中仍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但近年来,信托公司的主业愈加突出。2011年信托公司全行业的营业收入中,信托业务收入继续保持稳定增长态势,占总收入的比重已从2007年度的22.78%上升到2011年的78.78%。
1.信托业务
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信托公司是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业务是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
信托公司可经营的信托业务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等。
目前,财产信托业务在中国发展缓慢,资金信托业务占据主要地位。资金信托业务根据委托人数不同,分为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两种。
单一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指定用途),或由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非指定用途),单独管理和运用货币资金的信托。
集合资金信托,是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信托。
从定义上看,单一信托与集合信托的不同,仅仅在于委托人数的不同,但在实务操作中,对于集合信托业务,信托公司所起的主导作用非常明显和突出,集合信托产品多为信托公司自主开发的产品,信托公司在产品交易结构设计、投资项目选择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决定权。
2.固有业务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是指信托公司运用资本金的业务。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
信托公司在从事固有资产管理运用时,一方面,作为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有效提高公司固有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充分利用固有资金取得良好业绩是信托公司生存发展、更好地履行受托人义务的基本前提。
另一方面,信托公司应确保固有资产充足并保持必要的流动性,固有资金运用除了追求收益率外,还必须追求安全性,以保证资本信用,满足抵御各项业务不可预期损失的需要。
因此,信托公司应以安全稳健为原则,谨慎管理运用固有资产,把握市场机遇,保证固有资产流动性强,运行安全稳定,实现公司资金的安全与效益。
1.3其他业务
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类、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第二类、投行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第三类、中间业务: 居间业务、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等。
二、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
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后,需要将资金运用出去,投资于实体企业或金融产品。
信托资金的运作方式,可以是债权模式,可以是股权模式,也可以是介于二者之间的夹层模式,此外,还可以投资于某种特定的权益(比如特定资产收益权)。
1.债权模式
信托资金运用的债权模式,主要是指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信托产品募集资金后,以向特定企业发放信托贷款的形式运用资金的一种模式。此外,信托资金先投资融资企业的股权(或其它某种权益),约定一定期限后,由企业的大股东(或第三方)以固定的价格进行回购,也属于债权模式。
信托贷款模式业务流程相对简单,风险控制方法比较成熟。但是,由于监管部门希望限制贷款类信托业务发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
因而,面对旺盛的融资需求,信托公司在实务操作中,大量采用“股权投资附加回购”,“投资特定资产收益权附加回购”的方式进行信托资金的债权模式运作。
在此类以债权方式运用信托资金的业务中,通常由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并负责审查和确定贷款的对象、用途、期限和利率,抵质押担保方式等,并负责贷后管理。
近几年来,中国处于信贷额度强力管控状态,而企业资金需求旺盛,市场真实利率远远高于银行贷款基准贷款利率。企业愿意以较高的成本,使用效率更高的信托债务融资。
在以债权模式运用信托资金的信托产品中,只要抵质押物充足,落实好担保手续,并监控好资金,“专款专用”于有较高投资回报率的项目,一般情况下风险是可控的。而此类信托产品的收益率远远高于同类理财产品,受到投资者的追捧。
2.股权模式
信托资金运用的股权模式,主要是指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信托产品募集资金后,入股企业,并行使股东权利。
相比债权投资,股权投资的优势在于,信托公司一般能够派员加入公司董事会,深度影响公司的战略,并监督公司的日常运营。且股权投资的收益上不封顶,如果所投资的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或实现上市,其收益将会远远超过债权模式。
但是,在清偿顺序上,股权劣后于债权,因而,信托资金所投资的企业若经营不善,甚至破产,信托资金可能面临较大损失甚至有“血本无归”的可能。采用股权投资方式运用信托资金的信托产品,适合那些想获取高回报并愿承担较高投资风险的投资者。
3.夹层模式
信托资金运用的夹层模式,是指采用介于纯粹的股权投资和纯粹的债权投资之间的方式进行投资。
比如可转债,信托资金虽然是以债权投资方式进入被投资企业,但约定在一定条件下,债权可转换为股权。或者优先股,信托资金虽然是以股权投资方式进入被投资企业,但约定了一系列优先分红和投资本金保障机制。
夹层模式最大的优势在于其灵活性。在实务操作中,被投资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其既有的股权状况和现实的风险状况,都决定了可能无法直接匹配单一的股权或债权融资模式。
为了满足投融资双方对风险的偏好,就可以采用夹层模式,或者在一个信托计划中采用一部分资金进行股权投资,一部分资金进行债权投资的股债混合模式。
4.收益权投资模式
信托资金运用的收益权投资模式,是指信托资金投资于某项财产的收益权,而不是该项财产的全部权利。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诸种权利中,收益权与该项财产能产生的“现金流”直接相关联。信托资金只投资于收益权,只要保证基础财产不灭失,可控制,并不影响信托资金的投资回报。
举例而言,A企业持有B城商行的5000万股股权,B城商行上市可期,A企业不愿将股权卖出,但是现在又急需资金。信托公司就发行一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去投资于这5000万股股权的收益权,到期后,由A企业溢价回购。在B城商行的股东名册上,股东仍然是A企业,但信托公司为了控制风险,可以要求A企业把这 5000万股股权质押给信托公司。
三、信托产品类别及常见设计思路
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信托产品有不同的分类。比如,根据委托人的人数,可以分为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根据信托财产的不同,可以分为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等;根据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否属同一人,可以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实务中,目前的信托产品,主要是资金信托,绝大多数是自益信托,单一信托占比虽然更大,但集合信托更能体现信托公司的自主管理能力。信托资金投资标的资产的不同,对信托产品运行结果的影响最为明显,因而,以投资标的不同来对信托产品进行分类更有意义。
目前,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按产品品类可分为:基础设施信托、房地产信托、证券投资信托。近两三年来创新的信托产品包括私募股权投资(PE)信托、矿产能源信托、QDII信托、金融衍生产品信托、艺术品信托等。
按投资范围则可以分为货币信贷市场、资本市场、权益投资,投资方式又涵盖债权、股权,介于二者之间的夹层,以及各种财产的收益权。这使得在信托的平台上,可以充分运用人类的想象力,利用几乎所有的金融工具来设计交易结构和信托产品。信托产品设计常用的工具和理念包括:
1.结构化分层
结构化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设置,按照分层设置中的优先与劣后安排进行收益分配,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
其本质是权利重构、风险重构和风险收益再配比。这种设计满足了不同投资者对于风险和收益的要求,也是最常用的信托产品内部增信措施。
信托产品内部增信的措施,还包括预警、平仓线的设置。
以结构化证券信托为例,交易结构中最主要的风控措施就是通过预警平仓的设置来有效控制风险。通常将优先级信托本金的130%设置为平仓线,优先级信托本金的150%设置为预警线。
再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即阳光私募阳光为例。为解决法律合规上的问题,以及向更广泛的投资者募集资金,阳光私募的投资顾问通过信托公司发行信托产品投资于证券市场。阳光私募通常将产品净值为0.7设置为清盘线,以避免造成更大的信托财产损失。
2.类资产证券化
任何稳定可靠的现金流都可以“打包”出售,这是资产证券化的理念。资产证券化思路,在信托产品设计中大量使用,其主要模式是财产权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流动化。
举例而言,M城投公司拥有对当地政府的一笔3亿元的应收账款,它可以将这笔应收账款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财产权信托,相应地,M城投公司就拥有这个财产权信托的信托受益权,然后,M城投公司再委托信托公司将信托受益权分为若干等份,出售给普通的投资者。类似的交易结构在2012年上半年的政信合作产品中大量采用。
3.信托和其他投资载体的综合运用
信托能够根据投资需要,与各类投资工具综合使用。以广泛使用的“信托+有限合伙”为例,该模式兼具门槛较低、优势互补和节税等优势,一般应用于PE类信托产品和地产基金产品中。
4.TOT的投资模式
TOT 是信托中的信托(Trust of Trust)的缩写和简称,是指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母信托),以募集的资金投入该公司或其他信托公司发行的其他信托计划(子信托),通过子信托间接投资于金融、基础设施、房地产等领域。在TOT中,母信托是资产配置的载体,子信托是委托人交付资金的载体,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合约的规定进行投资运作。该结构通常用于证券投资,如投资于多个基金(私募),但也有投资于混合型产品,达到分散风险和追求绝对收益的目标,比如上海信托的“红宝石”进取系列伞形信托就是这样的一款产品。
5.单一工具的运用:如贷款、股权、权益、购买债券等。
除了前述较为综合性的工具,信托产品也可以通过单一工具,如贷款、股权、权益、购买债券等,进行投资运作。信托产品设计的核心是风险的认知和控制,并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收益。
交易结构复杂,使用金融工具多,并不是一个好的信托产品的标准。好的信托产品,应该是风险和收益对等,把合适的风险和与风险相匹配的回报交给合适的客户来承受。
四、信托产品的设立流程
不同类型的信托产品,其设立流程是不同的。以融资类集合信托产品为例,信托产品的设立流程主要包括尽职调查、产品审核、产品推介、产品成立四个部分。
1.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又称谨慎性调查,是指信托产品各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经协商一致,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就本次信托相关的各类事项开展的现场调查、信息收集、资料分析等一系列活动。
信托公司在开展尽职调查时应该与受托责任规定、交易结构设计、投资估值模型和各类协议准备等关键交易要素紧密结合,深刻理解信托计划的设立目的和运作方式,以维护受益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尽职调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和潜在风险,最终要在受托责任规定、交易结构设计、投资估值模型和各类法律文本的保护性条款中反映出来。
2 产品审核
产品立项
信托产品立项是在前期广泛的项目调研的基础上,业务承办部门就拟受托承办的信托项目确定产品框架,撰写立项报告,同时对该产品的销售、营销进行可行性分析。
产品文件的制作
一般而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文件内容应包含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以及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产品审批
在项目报审阶段,由合规部门对项目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合规意见;由风险管理部门对项目风险进行预评估,并出具风控意见。
在合规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分别对项目出具合规意见和风控意见后,项目材料提交至项目评审委员会(信托委员会)进行评定。根据项目评审委员会(信托委员会)的综合评定,得出信托产品是否通过评审的结论。
3. 信托产品的推介
信托产品推介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销售;二是代理销售。
直接销售:由信托公司自身的销售人员直接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
代理销售:即信托公司委托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同时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信托计划的资金收付。
4. 信托产品的成立
信托产品按照信托文件规定的条件成立,依法需要办理信托登记或者主管部门审批的信托项目,于办理完毕信托登记手续或者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后成立。单一信托产品一般于信托文件签署并于信托财产交付后成立。集合信托计划一般按照以下方法成立:
信托计划推介期满后,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的,信托公司应当在推介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承担。
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依信托文件约定成立的,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计划财产存入信托财产专户,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并正式发布产品成立公告。
信托计划的成立公告至少应载明信托产品的名称、期限、成立日期等关键要素。
信托产品成立后还应向相关监管机构进行事后报备。
信托产品的竞争要素和风控要点
资金信托按照核心驱动因素的不同,可划分为两个明显不同的类别,即以信用风险管理为主的融资驱动型信托和以市场估值风险管理为主的投资驱动型信托。
(一)融资驱动型产品的竞争要素
1.安全性。
信托产品在设计过程中,[青岛 注册香港公司服务]关于安全性的考虑,包括但不限于考察融资项目的盈利模式、信托的退出方式;融资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判断;因变现需要而履行担保增信措施(如有)的难度等等。
信托产品具有的风险因素是多种多样的,信托公司会对投资对象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摸清拟投资对象的过往历史,总体财务状况,重大法律未决事项等等。在信托产品的创设过程中,常用的风险控制考察点和手段有如下几点:
1.1.交易对手的信用程度
交易对手的选择是融资类信托产品成败的决定性因素。我们实在无法指望一个朝不保夕、整日徘徊在生死线上的交易对手,会严格遵守契约精神,想从此类信托项目赚取信托报酬无异于刀口舔血;我们也极少能看到一个大型央企会因为区区几亿的信托融资的兑付问题,被诉诸公堂,那是一个双输的结果,恐怕最受伤的一方已经不再是信托了。
交易对手是指在信托产品中的融资方,是信托资金的直接运用方。交易对手在信托计划中是第一履约方,是信托本金及收益的第一还款来源,它的经营状况直接决定信托产品能否按期兑付。其它风险控制措施只在交易对手无力或无意履约之后,才启动履约程序。它的任何机构经营和业务经营风险都会影响到信托计划的正常运行。因此,对交易对手的尽职调查是最为细致的。
对交易对手的考察包括方方面面,包含其机构经营实力,过往历史及大股东个人情况,业务范围及经营状况,重大未决法律事项等等。
在实践中,交易对手的机构经营实力和大股东个人实力在交易对手最终的履约保证中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因此,信托公司一般选择注册资本金雄厚,股东个人财产雄厚等较为优质的交易对手。
1.2现金流的自偿性和覆盖能力
现金流是指信托投资对象在一定时期中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及流出的总情况,其收入能够覆盖支出并剩余的部分称为正现金流。
由于信托投资期限一般较短,且必须到期兑付,企业的现金流是否能够匹配还款时间是十分核心的要素。信托公司在尽职调查期间一般会调阅公司的财务报表情况,以确定企业的财务状况。通过对过往财务状况的了解,综合对未来业务的预测,编制出现金流预测表。
根据不同信托投资对象的情况,譬如矿产信托具有较为稳定长期的现金流,而房地产企业正现金流一般集中而短期,信托公司将会制定与之相适应的还款计划,以最大限度地控制现金流风险。
一般情况下,信托公司亦会对信托计划的现金流预测表根据经营状况变化进行压力测试,确定在极端情况下的现金流状况,以及时应对现金流问题。
作为风险控制的一种措施,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有时候亦会控制信托投资对象的财务印章,或规定重大现金支出需经信托公司同意,以最大限度确保现金不被挪用,进而影响公司现金流状况。
1.3 抵质押及其它担保措施
抵押、质押及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是常见的对信托投资对象的风险控制措施。
抵押、质押是由融资方提供有效资产对未来及时还款进行保证的一种方式。在质押中,融资方还必须办理质物的转移,由受托人控制相关权证,以确保质权的实现。这类担保方式通常必须进行资产估价,并确定折扣比例。目前,这类担保方式的折扣率一般比较低,抵押率在30-40%左右,以确保抵押物及质押物的估值相对融资额度有较大的空余。
第三方担保也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控制风险的方式。信托计划一般要求项目关联方或实力雄厚的大企业,或实力较好的担保公司为融资方的履约提供连带担保。对于个人控制的企业,信托计划一般亦会要求大股东个人对履约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这种担保的核心在于捆绑多家企业的信用,以降低履约风险。
对于估值公允性且流动性较好的阳光私募信托或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信托,信托计划一般会规定设立预警点、止损点等方式控制风险。即以产品单位净值为标准,一旦亏损达到某一净值预警点,则信托机构要求第三方管理人限期提供补充保证金或者追加其他担保物。一旦达到更低的某一净值标准止损点,则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并实行清盘。
2.合规性
信托公司及其发行的信托计划的运行均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在政策法规上有着严格的合规性要求。
信托产品如为规避监管而进行“创新”设计,即可能触犯相关行业监管法规。譬如一些房地产股权投资信托即是为满足项目资本金要求而设计。同时,如触犯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法规被行政处罚的,亦会造成信托公司的声誉和经营风险。
在信托产品具体的交易结构中,亦有可能出现法律瑕疵。例如一些信托产品是以土地、财政收入作担保进行信用增级。而政策和法律在这些方面的规定是不完善的,极易造成担保无效和非法。
信托公司需要确保信托计划在产品投向和交易结构上符合相关监管法规,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合规风险。
3.收益性
信托产品的收益性主要是由投融资主题类型决定。一般而言,风险与收益是匹配的,比如PE投资的风险度高,流动性差,但投资回报的期望值也高。最近几年,受到资产类别和行业景气度的影响,房地产信托在收益性上的贡献居功至伟,占比也最多。这里面包括明确以地产为主要投向的,也包括各种以受益权为标的不指定明确用途的,更包括各种资金用途真实投资于地产及相关领域的信托产品。
4.流动性
“一万年太久”,投资人从来就是只争朝夕的。投资人的投资品种选择模式,往往是先确定拟持有的期限,再考虑收益水平和安全性。
比如,九成左右的银行理财产品期限都在1年以内,尽管收益远低于集合信托,但数万亿的庞大规模证明了高流动性产品深厚的群众基础和存在价值。从对公销售的机构理财的角度来看更明显,超过1年期的对公理财产品甚至连“上架”的必要都没有,流动性是最主要的制约因素。
除期限外,当然投资人要考虑收益率,信托收益的分配频度也相当重要,按季度付息的产品在接受度上肯定要好于按年付息和到期支付,同时正常的付息也是产品运作正常的一个显性标志,让投资人更有安全感。
(二)投资驱动型产品的竞争要素
1.历史业绩
尽管历史业绩不能代表未来收益,但历史业绩至少传递了发起机构和投资人渴求的部分或大部分重要信息,比如经过市场检验过的投资的逻辑、对市场的熟悉程度、团队的配合程度、与利益相关方的互动,最主要的是对调动大规模资金进行投资的熟悉程度和综合把握能力。明星基金经理人担任投资顾问的阳光私募基金可以在短时间募集超过10亿的规模,那正是“彪悍”的投资业绩在为其背书。
2.基础市场风险收益特征
尽管从长期的角度看,风险和收益是高度相关的,但并不排除中短期内不同的基础市场具有显著不同的风险收益比:房地产二级开发市场的总投资回报率长期稳定在 45%左右,即使像万科这样的特大型开发商也持续不低于20%;债券市场上即使高风险的城投债的年化回报率也不过百分之七八;股票市场的波动性则更大,譬如近几年若投资人在股票市场保持较高仓位,本金亏损可能是必然的结果。
基础市场的风险收益特征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投资型信托产品的竞争因素和收益特征,信托公司必须对宏观经济与行业周期有高度的解析能力,才能在市场周期的不同阶段建立起符合市场投资风险收益特征的操作模式和产品结构,才能产生具有广泛吸引力和持久生命力的产品。
3.产品收益分配结构
对于投资型信托产品来说,即使是有相当高的本金安全系数,也未必是完全可接受的,因为很多信托产品在产品收益分配结构方面,让我们看到了显失公平、霸王条款、甚至利益输送的一面。
投资型信托产品通常涉及投资人、投资顾问和信托机构这三个利益相关者,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全部投资人(而非仅仅是投资顾问或次级投资人)创造尽可能多的增量价值。如果投资人(或优先级投资人)无法分享到超额收益中的合理部分,只会无限刺激投资顾问作为一个理性人的冒险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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