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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12》第三章:中国信托业的前世今生

中国信托业和中国的改革开放相伴而生,承载着金融体制改革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使命,信托业本身的诞生就是中国金融体制的一大创新,同时信托业也成为孕育中国后续其他金融业态的母体。但在当时中国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内,信托行业功能定位、监管环境以及社会需求都面临特定局限,造成了全行业先后五次被清理整顿,走过了一条历经坎坷的发展道路。
本世纪初,信托业一法两规颁布后,[注册美国公司费用]随着信托业法律制度和行业监管的逐步完善,以及社会财富管理需求的膨胀,依托信托制度的巨大优势,信托公司已成为财富管理市场最受欢迎的理财服务机构,信托业已经成长为名副其实的四大金融支柱行业。
1.解放前的中国信托业
我国近代金融信托活动最早出现在19世纪90年代,外商开始在中国成立从事信托业务的公司,先后有英美德合资大东惠通公司、英资信托放款公司、美资中国信托公司、日资大连取引所信托株式会社等信托机构或从事信托业务的机构陆续在东北地区和上海等地出现。
我国最早的民营信托机构开端于1914年成立的吉林滨江农产信托交易所和滨江货币信托交易所;1917年,以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开设保管业务为起始,一部分新式民营银行开始兼营以保管业务为主的信托业务。到20世纪20年代初期,信托业在我国全面兴起,至19218月底,全国信托公司已达15家。这一时期新设立的大多数信托公司把存放款业务和证券物品交易业务作为公司的主营业务,与交易所相互勾结,互相利用,联手从事证券投机买卖,追求短期暴利。192111月,随着交易所股票价格的暴跌,参与股票投机的信托公司也随之卷入了信交风潮,纷纷倒闭停业或改组。这次风潮使我国新兴的信托业本身受到了沉重打击,造成整个行业的全面败落;同时,也对当时我国的经济、金融以及整个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从1922开始一直1927年,除中央、通易以及通商三家信托公司以及少数几家银行设立信托部以外,再无其他新信托公司成立,我国信托业进入了发展的低潮时期。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民营信托业走上了复兴之路,在数量、资金规模、业务种类、经营状况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发展。至抗战前,全国民营总共设立的信托公司达到了20家。这些信托公司经营业务基本上脱离了投机,主要经营内容包括信托、银行、保险和储蓄等大宗业务,投资方面主要集中于房地产等信托业务以及抵押放款上。这一时期中国民营信托业得到了快速成长,迎来了民营信托业发展的黄金时期。
1935年,南京国民政府创办中央信托局,形成了国家资本四行二局(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民银行、邮政储金汇业局、中央信托局)的金融体系。中央信托局的成立,也标志着旧中国信托业发展的高峰。
作为一家以经营信托、购料、储蓄、保险等主要业务的官营信托金融机构,中央信托局在成立初期,积极秉承南京国民政府统制金融的国策,在筹集国家建设资金,控制对外军火采购以及垄断进出口贸易,进入银行、保险、证券、投资等业务领域,在进一步加强对全国金融业的引导、监理、干预和控制等众多方面做了很多工作。
尽管中央信托局由于与民营信托机构争利等弊端受到诟病,但其成为国民政府推行统制金融政策的有力工具,是国家资本渗透到信托事业,加强和巩固对信托事业监管、引导和控制的重要手段,对稳定和发展国家经济,维护金融主权,解决财政危机,以及在抗战初期统一对外采购武器事宜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新中国成立和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信托公司被裁撤,信托业务被停止。
2.当代信托业重新起步(1979
1978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确立我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1979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北京成立,翻开了现代信托业在中国重新崛起的崭新一页。
据有关资料记载,当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邀请荣毅仁先生组建一家协助中国企业引进国外投资者的公司时,荣毅仁先生提出了组建中信的建议。当时的中国只有人民银行、农业银行、人保以及信用社几家金融机构,根本没有资本市场。根据荣毅仁先生的提议,国务院责成人民银行赴英国、日本等国考察现代信托制度,并在此次考察的基础上,正式决定建立信托机构和信托业。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后,19806月国务院下达文件指出银行要试办信托业务,融通资金,推动联合。同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了《关于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的通知》。1981年下半年,各分行纷纷在经济发达的城市试办金融信托业务。截至当年底,全国21个省、市、自治区有241个市陆续开办信托业务。
不过,中央政府在原有金融体系中引入信托机构,只是在保证中央政府对金融资源的控制力不被削弱的前提下,对传统的金融体制进行市场化的尝试和调整,而非基于信托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的基本功能。由于对信托机构工具性的政策倾向,政府只是将其作为对传统金融体制改革和补充的手段,并没有明确的发展信托业的目标和思路,许多制度规范笼统、模糊,信托制度供给严重不足。而这也注定了信托业后来的发展是充满曲折和挫折的。
3.在曲折探索中寻找方向和创新(1980—2000
3.1 偏离信托本源业务导致五次清理整顿
由于中国信托业在初始的功能定位不符合信托业的本源,而且在改革开放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客观法律和经济环境也不适合信托行业去发展本源业务,这导致中国的信托业总是想方设法在现有金融体系之外寻找新的发展方向。在没有相关法律规范和经验可循的情况下,作为中国金融改革的先驱,信托公司难免会犯各种错误,而这也导致中国信托业在这一阶段的发展充满了清理整顿与再发展。
背景材料:信托业的五次整顿
第一次整顿
1979年后,随着财政收入分成制度的实施和地方利益的强化,在银行体系之外,迅速形成了一批以融通资金、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目的的信托机构。1982年底,全国各类信托机构发展到620多家,进入了第一次蓬勃发展期。信托投资公司在短期内迅速膨胀,一方面与原有的银行业务抢资金;另一方面,这些信托机构在业务上又超越了信托范围,开展银行信贷业务,加剧了短期资金用于长期贷款的超负荷运行,进而助长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膨胀。
针对这种情况,19824月国务院对信托业务进行了第一次整顿,下达了《关于整顿国内信托投资业务和加强更新改造资金管理的通知》,规定除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单位批准的信托投资公司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办理信托投资业务。已经办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限期整顿。信托投资业务一律由央行或央行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经批准举办的信托投资业务,其全部资金活动都要纳入国家信贷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进行综合平衡
这次整顿的重点是信托机构,目的在于清理非金融机构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改变信托机构过多过乱的局面。
第二次整顿
1983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随之,信托业又被提上议事日程。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凡是有利于引进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有利于发展生产、搞活经济的各种信托业务都可以办理,信托业出现了又一次高潮。
但信托业这一轮的扩张基本上是银行信贷业务的重复,最终的结果是再次促成了中国经济发展的过热现象,导致货币市场信贷失控和货币投放失控;信托业务的不规范经营对国民经济的负面影响再次产生。1984年底,随着经济紧缩,央行再次将信托业作为清理整顿的重点,信托业第二次全国性整顿就此展开。这次整顿的重点是指向那些不规范经营的信托业务。
第三次整顿
1986年央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颁布了《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法规性文件,就信托机构、信托业务和资金管理做了规定,这一时期,央行对信托业的管理开始走上法制轨道。19861989年,伴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突破性进展,金融市场、外汇调剂市场逐步开放,并出现了发行金融债券等新型金融业务,在搞活银行的主导思想下,把信托业作为搞活的主要途径,信托业的发展再次掀起高潮。
在这期间,严重的通胀势头,使信托机构在为社会提供新的信用方式的同时,也改变了社会信用结构。为此,国务院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中,又一次将清理整顿金融信托机构作为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重要措施。央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通知》,对信托业进行了第三次的清理整顿。这次整顿的重点是清算与整顿信托公司,致使信托投资公司从745家锐减为360家。
第四次整顿
1992年,为期三年的全国经济治理整顿宣告结束。邓小平同志南下视察,掀起了我国新一轮改革开放的热潮,经济迅速回升并呈现高速增长态势。
之后,随着开发区、房地产、集资三热的兴起,信托机构不仅数量在增加,经营也日益不规范。在这一时期,信托公司一方面没有找准自己的定位,忽视专业理财职能,一味地在资本市场上开展证券业务。另一方面高息揽存,扰乱金融秩序,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资产,甚至出现严重的支付危机。
19936月,中央决定进行宏观调控,整顿金融秩序。对信托业的第四次清理整顿正式开始。这次清理整顿的重点是切断银行与信托公司之间资金的联系,要求银行不再经营信托业务,银行与信托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1995年底,全国具有法人地位的信托投资公司392家,1996年撤并了168家由商业银行独资或控股的信托投资公司,另有两家被关闭和兼并。但保留了工、农、中、建四行总行所属的四大信托投资公司。与此同时,对国务院部委和大型企业集团主办的信托机构进行改组和整顿,对地方信托机构也进行了大规模的合并和撤销。
第五次整顿
经过前面四次整顿,信托机构始终没有走上有序发展的路子。第四次整顿后,由于业务定位不明确,许多信托投资公司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不足,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资产,甚至出现严重的支付危机。伴随着中农信、中创、广国投等的破产,信托业又走到了非整顿不可的地步。1998年,第五次整顿启动,其目标是保留少量规模较大、效益好、管理严格、真正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的信托公司,使信托业回归本业,实现信托业与银行业、证券业的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业内人士将此次整顿称为推倒重来。到2001年《信托法》颁布之前,有210多家信托机构退出市场,59家获准重新登记,13家拟保留未重新登记。重新登记公司消化历史负债2000多亿元,并按新规则规范开展业务。信托业全行业事实上已经处于歇业状态。
3.2客观环境使信托公司无法专注于自身本源业务
3.2.1 功能定位错误,偏离信托本源业务
中国当初恢复信托发展的目的,是引进外资和在银行体系之外引入一个新的资金融通渠道,这一定位并不符合信托的本源定位。在国家只是把信托业当做一个金融改革的工具和融资渠道的政策取向下,信托业的发展缺少长远的发展规划和制度建设。从历次的清理整顿中可以看出,信托行业仅仅是充当了一个工具性的角色,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范围制定具有明显的短期化和功利化色彩,当经济发展遇阻,社会需要更多的融资渠道的时候,信托公司就被推上前台,但一旦经济过热需要宏观调控之时,信托行业又首先成为被清理整顿的对象。在这一个过程中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也是不断发生变化,导致信托公司无法专注于自身的本源业务,而是发展出很多信贷类的类银行业务,这扰乱了国家历次主要通过银行系统来传导的宏观经济调控,再加上信托公司在证券市场上投机行为,直接招致了国家对信托行业的五次整顿。
3.2.2 相关法规不足,信托公司开展本源业务无法可依
从根本上讲,信托是一种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存在着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种角色,这三种角色分别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这些权利和义务必须有法律制度来规范和加以保护,因此法律制度的构建是发展信托业的根本。而由于信托行业工具化的定位,国家并没有为这一行业制定长远的发展战略,因此对这一行业的立法始终没有引起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注意,这导致从1979年到2001年这二十年间我国从信托机构的设立到其业务运作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在这二十年间,所有关于信托行业法律法规都来自于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和地方政府,没有任何来自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这也导致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权威性,也缺乏长期性和普遍的约束力。
3.2.3 居民财富不足,缺乏开展信托本源业务的需求
信托业的本源业务就是财富管理和资产管理,而这一业务存在的前提就是社会有大量私有财富需要专业的投资机构来管理。而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处于积贫积弱的状态,人民基本没有私有财产,虽然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经济高速发展,但是居民的财富积累却并不是很迅速,不多的财富增长也被用来满足长期被压抑的基本的消费需求,整个社会对投资的需求并不强烈。因此定位于为高端客户提供财富管理信托本源业务便更是曲高和寡,社会对其并无很强的需求。
3.3 信托业为中国金融改革和创新做出重大贡献
由于信托公司在一开始就被定义为中国金融改革的工具和融资通道,并被赋予广泛的业务范围,这使得信托公司积极地去拓展业务边际。在这一过程当中,信托公司也创新出各种金融业态,而这些金融业态现在都成为了中国金融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可以说信托行业是中国金融改革的先行者,是中国金融业务创新的试验田。
首先,信托机构促进了我国货币市场的发展。由于信托公司在这一阶段具有强力的银行色彩,其进行了大量的借贷业务,而信托公司的资金来源很大一块则来自于其他金融机构的拆借。1986年中国货币市场刚开始运行时,货币市场上的主要交易发生在国有商业银行与信托机构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因此尽管信托机构机构在同业拆借市场中有不规范行为,并在后来被禁止在银行间货币市场拆借资金,但它对货币市场发展的作用是积极的。
此外,由于信托公司活跃于货币拆借市场,同时在银行系统之外建立了另外一个信贷渠道,而信托公司可以自由决定其在货币市场的拆借利率和贷款利率,这些利率都是信托公司根据市场的需求制定出来,因此信托公司在货币市场的资金拆借行为和在市场上的信贷行为推动了中国货币市场以及利率市场的市场化进程。而这自然也影响到中国金融监管当局的货币政策,提高了中国银行业在货币市场和信贷市场的管理能力,这对于中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具有深远意义。
其次,信托机构还是我国资本市场的开拓者。1986926日,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静安区办事处信托分部开始接受办理延中、飞乐两只股票的交易这是中国证券承销的雏形。从最早国库券的买卖、企业债券承销发行与兑付,到股票承销、证券经纪等业务以及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都有信托机构活跃的身影,全国证券交易营业部的一半以上都曾为信托公司所拥有。19918月,珠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起成立珠信基金,规模达6930万元人民币,这是我国设立最早的国内基金。
再次,信托机构为信贷市场发展注入新生力量。长期以来,商业银行垄断了信贷市场,而银行在提供信贷时,有独特的风险偏好,比如要求融资方提供提供抵押担保物,且主要只接受土地、房产作为担保物。而信托公司拥有多元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可以通过创新的交易结构设计,为实质风险可控,但不符合银行融资门槛的企业提供贷款(包括以股权投资附加回购等方式提供的债务融资)。
表面上看,信托贷款利率比银行贷款利率高,但是信托贷款一般不附加条件(比如银行要求的存款回报),因而使用效率更高,受到部分企业的欢迎。
信托公司通过积极参与信贷市场,向实体经济注入了资金,并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信贷市场的垄断局面。
随着改革的深入,货币银行服务体系逐渐建立起来,证券市场也越来越发达,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成为常态,各种专业金融机构逐渐成熟,传统信托投资公司作为金融创新工具的意义也变得越来越弱,其也渐渐丧失了存在的优势和价值。
4.固本培元,重新定位(2001—2006
在对信托行业进行清理整顿的同时,信托法规的制定、建设步伐也逐渐加快。
在历经八年调研、论证、碰撞与磨合后,20011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颁布,它赋有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信托财产独立性、受托人有限责任、受益人保护、信托管理连续性等有别于其它法律关系的显著特征,赋予信托公司经营范围的广泛性、金融功能的综合性以及产品开发的灵活性。
《信托法》与20016月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20027月实施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旧两规)共同构筑了最基础的一法两规信托法律体系,信托业从此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2001-2006年,信托业缓步增长,信托公司既要压缩自己的负债类资产,处置不良资产,又要辛勤培育信托业务。这一阶段是信托公司修正自己方向,积蓄内力的过程,也是国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重新定位信托行业的一个过程,这一切都为后面信托业的腾飞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5.规范发展,快速崛起(2007至今)
5.1 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20073月,[美国公司年审报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新两规)正式实施,要求对信托业实施分类监管。此外,银监会还积极探索、创新,颁布了一系列规章、政策,使得信托公司开展业务时有了业务标准;允许信托公司发行信托产品事后备案,大大提高了信托业务的效率;赋予信托公司理财手段多样化,可以所有权、债权、租赁等各种方式运用资金,使得信托公司能适应当时市场需要,及时调整信托产品开发方向。
2010年,银监会又出台《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及与之配套的《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立起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改变了以往信托公司可以无限做大资产管理规模的状况,强化了信托公司的资本意识和风险意识,结束了行业粗放经营模式时代。
5.2业务定位清晰,方向明确
按照法律规定,信托公司可以开展资金信托为主的商事信托和家庭财产信托为主的私人信托,但由于缺乏通过信托管理及传承财产的信托文化和习惯,以及中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家庭财产设立信托的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等多方面原因,私人信托没有得到相应发展。目前,信托公司的主要金融功能存在于三个方面:
一是按照个人和机构委托人的意愿,将其委托的资金用于指定的用途。信托公司仅仅提供资金管理服务,并不体现主动管理。特别是受托管理来自银行的资金,占据该类业务较大比重。
二是以私募方式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向合格投资人(机构投资人或认购信托计划100万以上的个人)募集资金为企业提供借贷资金和提供项目融资,称之为信托借款或信托融资。尽管法规不允许向投资者(委托人)承诺收益,但投资者大都将这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当作固定收益的理财产品,为保持声誉信托公司事实上不得不保证信托本金的偿还和投资收益的实现。此类业务在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中占有较大比重,是信托公司信托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
三是以私募方式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向合格投资人募集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或未上市股权,获取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收益,为委托人提供投资管理服务。
5.3量变中伴随质变
在监管层的积极支持以及信托公司自身的努力下,2007年至今,信托业快速发展,绝大多数信托公司建立了以信托理财为主业的盈利模式。
有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和清楚自己业务的定位后,中国信托业释放出巨大的潜力。过去五年,信托业整体保持了高速发展的势头,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从2007年的1.2万亿增至2011年末的4.8万亿,20123月底进一步增至5.3万亿元,年增速超过30%2011年全行业64家信托公司净资产总额达到1624亿元,当年实现营业收入449亿元,净利润237亿元,信托公司净资产收益率(ROE)平均达到14.6%
值得注意的是,催生中国信托业规模爆发性增长的发动机是始于2008年下半年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而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银监会出台了一系列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监管文件,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野蛮式增长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到2011年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规模几乎持平于1.67万亿元,占同期信托资产规模的比例降到34.73%20121季度虽然增加到1.79万亿元,但仅是小幅增长7.19%,低于1季度行业10.19%的增速,占比下降到33.83%
与此同时,信托公司的业务创新也在如火如荼进行:证券信托投资范围从二级市场扩展到一、二级市场兼备;结构化信托产品渐成主流;信托公司开始担任投资管理人;尝试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参与私募股权投资;房地产信托规模迅速壮大并不断涌现创新设计;TOT(信托中的信托)形成不同投资风格的私募基金组合,QDII(合格境内投资者)、REITs(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等其他创新业务也在研究和探索中。
更值得欣喜的是,在增同时,中国信托业的变也在悄然地发生。
2010年底,全行业经营收入283.95亿元,信托业务收入166.86亿元,占比达58.76%,首次超过固有业务收入,标志着信托业主营信托业务的盈利模式终得确立。
2011年底,集合资金信托和非银信合作项下大客户驱动的单一资金规模合计3.31万亿元,占同期信托总规模的比例达到62.44%,标志着以高端客户驱动的信托业务发展模式得以确立。
20121季度:融资类信托规模比例首次降到50%以下,宣告了融资信托为主导的信托业务发展模式的终结。与此同时,投资类信托业务占同期全行业信托总规模的比例则在逐年上升,20121季度达到37.85%。主导的发展趋势已然形成,在不远的将来,投资类信托将主导行业的发展,这是完全值得期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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