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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12》第二章:信托之魅

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在观念与制度上起源于罗马法,但真正奠定它作为普遍适用的为他人管理财产的制度,是英国的信托法律与实践。
经过历史变迁的洗礼,[美国公司类型]信托超越了它的英国原型,在保持其核心交易结构的同时,向适应社会需要的更灵活的制度发展。
在类型上,它不再只是英国长期以来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信托,而是向商业信托方向发展;在空间上,它走出了英国,被20世纪以来商业日益强大的美国所采纳,并经由美国传向日本、韩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放眼世界,信托已成为很多国家和地区一种普遍适用的制度,并日益推陈出新,适用于各种创新的交易结构。
中国现代信托业虽然已经有30多年的发展历史,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对其存在的功能和价值,认识上一直存在模糊之处。2001年以后,中国颁布了《信托法》,确立了规范的信托制度;加上中国经济持续的快速发展,使社会财富急剧增长,从而造就了巨大规模和发展潜力的信托市场。
信托,作为一种具有高度灵活性与可塑性的财产管理制度,既具有制度上的魅力,也具有实践价值上的魅力。信托在财产管理领域的潜力,将如同人的想象力一样,永无止境。
一、信托是一种适应社会需要的财产制度上的创新
尽管信托是一种广为承认的法律制度,人们对信托的基本法律构造有着大体相关的理解,但是,对于何为信托,人们并没有统一的定义。
我国《信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从信托的核心构成上看,信托关系是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构成,是围绕着信托财产的转移、信托财产的管理和信托利益的分配而形成的。
从设立层面来看,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需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一旦委托人依法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且受托人承诺接受信托,信托便宣告成立。信托有效设立后,受托人将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但信托财产本身及其所生的任何利益并不归于受托人,而是由受益人享有或者用于委托人指定的特定目的,如公益信托等。
正是基于信托的结构,信托能够跟随时代的步伐,不断调整自身的功能,使之能够满足时代的需要。实际上,随着商业信托的日益发展,现代信托已超越了传统信托,传统的财产转移功能日益弱化,信托功能向以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并重的方向发展,而且财产管理的功能日益重要。这一发展趋势正契合了现代社会的需要。
现代信托制度是对中国传统的财产权制度的一次革新,它在很多方面突破了中国传统财产权制度的限制,丰富了和发展了财产权制度。信托的制度创新具体体现为现代信托的六项基本法律规则:
1.权利与利益相分离。即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由受托人享有,但信托财产的利益由受益人享有。受托人拥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并加以管理、处分,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受益人的对象和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的范围则由委托人通过信托目的和信托文件加以确定。
2.信托财产独立性。信托财产虽然由受托人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但不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在他益信托场合,信托财产还独立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如果信托文件有约定,信托财产还可以独立于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规定,旨在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以充分实现信托目的。
3.信托存在的连续性。信托设立后,除非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否则,信托不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死亡、终止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被解任而终止;在遗嘱信托中,信托还不因受托人的欠缺而不成立。发生上述情况时,应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选任新的受托人继续管理信托,直至信托期限届满或信托目的实现。
4.信托目的自由性。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是自由的,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共政策和社会利益,委托人可以为各种目的设立信托。信托目的自由性集中表现为委托人可以自由确定信托财产的管理目标、管理方式以及受益人的范围、受益权的内容和受益人享有受益权的条件,从而充分实现委托人转移和管理财产所要达到的目的。
5.受托人职责的法定性。在信托中,受托人不仅要遵守信托文件约定的各项职责,还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而且,现代信托中,受托人的法定职责还呈现三个发展趋势:一是法定职责的积极化。现代信托法不仅要求受托人需消极承受信托财产所有人的名义,还要求受托人履行对信托财产的积极管理职责,这主要体现在现代受托人投资职责的法定化;二是法定职责的高标准化。现代信托法要求受托人以更高的标准履行法定职责,主要是对受托人忠诚和谨慎管理义务的强化;三是法定职责的强制化。除非法律允许可以以信托文件的约定加以排除。
6.信托责任的有限性。受托人管理信托对内会产生对受益人的责任,对外会产生对信托财产交易对手的责任。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责任,只要受托人无过错地履行了自己的约定和法定职责,均以信托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只有在受托人履行职责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会以自己固有财产承担责任。
作为一种创新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制度,与传统财产转移制度(主要是赠与、继承与买卖)与管理管理制度(主要是委托代理、投资公司和有限合伙等)相比,信托具有一些独特的优越性,特别是:
一是整合性。信托是将财产转移功能与财产管理功能整合为一体的新型制度,既可以用于财产转移,又可以用于财产管理,还可以同时用于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而传统的财产转移制度只能用于财产转移,不能用于财产管理;传统的财产管理制度则只能用于财产管理,不能用于财产转移。
二是灵活性。由于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是自由的,可以在信托财产的管理结构和信托利益的设置方面附加各种各样的条件,因此,信托在应用上具有空前的灵活性。而传统的财产转移制度在财产转移时通常是即时的转移,传统的财产管理制度在管理结构上则通常是法定的,因而,难以在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方面附加可以达成财产权人特定目的的各种条件,从而使其在应用上比较僵化,缺乏弹性,灵活性不够。
三是稳定性。由于传统的财产转移制度在财产转移时通常是即时的转移,因而难以有保障财产权人转移财产所要达成的目的的稳定性机制;传统的财产管理制度,除投资公司和有限合伙外,委托代理随时可以解除,因此也没有稳定的管理机制。而信托在法律上因有存在连续性的设计,因此,信托设立后可以不因各种意外情况发生而终止,从而确保委托人能稳定地实现自己的信托目的。
四是安全性。传统的财产转移制度由于实行的是即时的财产转移,因此,财产转移后,难以保障财产接受人不因自己的品行和能力方面的缺陷而使财产蒙受损失;传统的财产管理制度中,管理各方的职责由于采取法定主义,而且法定的职责通常是原则性的,因此容易发生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内部人控制”现象。而通过设立信托,因有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特殊设计以及受托人约定职责和法定职责的双重设计,而且受托人的法定职责非常具体明确,因此,信托在保障信托财产安全和受益人利益方面较之传统财产制度更具有可靠性。
正是因为信托制度的独特性与优越性,它能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变迁与社会对财产管理的需要。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国民经济和个人财富持续增长,居民理财意识逐渐增强,中国的资产管理市场一直并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信托的独特构造及其优越性,为其在资产管理市场占有一席之地打下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二、信托制度创新具有多重实践价值
正因为信托是一种创新性的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制度,所以通过其实务应用,信托便产生了巨大的、良好的社会效应。信托的积极社会效应体现在:信托在实务应用上通过推陈出新、不断创新而产生出了引人注目的实践价值。信托的实践价值是其制度创新与功能的现实表现,是其制度功能实现的社会效果。
信托的实践价值主要体现在现代信托的两大应用功能上:目的型应用功能和工具形应用功能。
(一)目的型应用功能
信托制度的一个巨大优越性就是:只要不违法,委托人可以为了各种各样的目的设立信托,从而使信托在应用上具有巨大灵活性,几乎可以与人类的想象力媲美,信托的创新力也正源于此。
因此,由于信托目的的不同,信托可以派生出极其丰富的的应用功能。从实践看,信托的目的型应用功能主要有:
1、传承功能。在英美国家,传统上多运用“隔代信托(Generation-skipping Trust)”与“累积信托(Accumulation Trust)”,以确保财产在家族之间的代代传承。所谓“隔代信托”就是委托人仅将信托财产的部分利益授予其继承人(父母、妻子和儿女),而将信托财产的主体利益授予给孙辈。所谓“累积信托”就是将信托财产的收益不予分配,由受托人归入信托财产本金。隔代信托与累积信托相结合,不仅可以使家产长久传承,还可以积累巨大的家产。
2、保障功能。为特定的家庭成员提供生活保障一直是信托的传统应用功能。在英美国家,委托人广泛利用“自由裁量信托”和“保护信托”,以实现这一目的。自由裁量信托的特征在于:信托文件本身并不确定受益人的具体信托利益,而是授权受托人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和分配。据此,委托人可以赋予未来最需照顾的家属(如境遇不好而贫穷的家属)以更多的保障。而自由裁量信托与保护信托的联合应用,更可以保障具有浪费习性的家属的生活。
3、风险管理功能。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因此,信托也被广泛运用于各种交易的风险管理,成为一种新的风险管理工具,发挥风险管理功能。在国际上,大型项目如海底电缆铺设、跨海大桥建设具有建设周期长(通常在10年以上)、建设资金大的特点。在如此长的建设周期中,如果将建设资金直接拨付给相关建设主体,一旦该建设主体发生财务危机甚至破产的情形,则因建设资金没有与建设主体的表内资产进行有效的风险隔离,有被其债权人追索的危险,从而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为解决这一问题,通常会将建设资金交付信托,由受托人根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一旦期间相关建设主体发生财务危机,因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建设资金就不会被其债权人追索,而交由新的建设主体继续进行,如此便能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利用信托财产独立性特点,信托还被广泛用作担保的一种替代形式,用来管理交易风险,确保交易安全。在交易双方没有信用基础的买卖交易中,买方会担心:一旦交付货款,卖方有可能不交付货物或交付的货物不合格;而卖方也会担心:如果交付了合格的货物,买方有可能不支付相应的货款。为解决这一问题,买卖双方可以将货物和货款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由受托人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予以执行:如果卖方交付了合格的货物,则由受托人向卖方支付货款,并向买方交付货物,否则,由受托人将货款退回给买方或将货物退还给卖方。如此,交易风险得以有效规避。
4、公司治理功能。现代公司治理的核心有两个:一是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二是建立有效的激励体系包括股权激励。现代信托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也被普遍应用于公司治理的完善。在美国,首先创设了“表决权信托”,用以保护小股东利益。表决权信托在美国极为流行,用途甚广。举凡稳定公司管理、协助公司重整、防止相竞争的其他公司控制本公司以及少数股东的保护,都可透过表决权信托而实现。此外,信托还被广泛运用于建立股权激励,如在我国,信托也被普遍应用于管理层持股和员工持股,以激励管理层与员工的积极性。
5、公益功能。信托设计一直在社会公益促进方面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今天,社会公益领域覆盖面更广,公益信托的利用也更频繁。我国《信托法》也确立了公益信托,信托公司在开展公益信托方面也进行了不少尝试。只是由于审批手续不明确和配套税收优惠措施没有建立,公益信托在我国的发展还受比较大的制约,有理由相信,随着相关制度的健全,信托在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中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此外,在一些国家中,信托还被用于廉政目的。现代政府不仅对经济事务拥有巨大的干预权,而且往往直接控制庞大的经济资源。为防止政府决策阶层的私人事务与其政府职务产生利益冲突以至以影响决策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现代法律对此多有种种监控设计。如美国的盲目信托(blind trust),其功能在于,透过委托人对信托事务的“盲目”以降低政府决策官员“因私害公”或“假公济私”的机会,从而保证决策的客观公正。
(二)工具型应用功
工具型应用功能是信托在实现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的制度功能时,由于信托财产管理方式不同所派生出来的经济功能。现代信托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经济环境而发展起来的工具型应用功能主要有两大类:一是融资功能;二是投资功能。
1、融资功能
现代信托机构利用信托的各种特性,创设了各种形式的融资信托,以满足巨大的社会融资需求。融资信托的主要类型有四种:
一是传统型融资信托。即信托机构通过募集信托资金,以贷款的传统融资方式加以运用,从而实现融通资金的功能。我国信托公司开展的多数信托业务属于传统融资信托,融资的领域涉及基础设施、房地产等极多的产业和行业。传统融资信托的极致要数日本的“贷款信托”,日本通过立法的方式,以受益权证券化的方式,募集信托资金,用于发放贷款。
二是资产支持融资信托。即信托机构通过募集信托资金,通过购买融资人具有良好现金价值的基础资产(如信贷资产、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高信用等级的应收帐款和物业租金、高现金流的各类收费权等)的方式,为融资人实现融资。资产支持融资信托又有“买断式”和“买入返售式”两种,其极致形式就是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信托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在我国信托公司的实践中已得到普遍应用。
三是结构化融资信托。即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按照分层配置中的优先与劣后安排进行收益分配,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结构化信托本质上是为劣后受益人进行融资的一种信托业务,是我国的首创,已被广泛运用于房地产投资、证券投资和私人股权投资等领域的融资。
四是融资服务信托。[注册美国公司好处]融资服务信托本身不直接提供融资,而是信托公司利用信托的结构设计,为融资方提供融资便利和融资服务。典型的融资服务信托如:为配合公司发行附担保的公司债券而设立的“公司信托”或“公司债信托”、为配合铁路公司或航空公司进行车辆、飞机等设备融资而创设的“设备信托”等。
2、投资功能
现代信托的一个重要发展动向就是信托的积极化,即受托人在信托财产管理中承担起越来越主动、积极的职责,其主要的表现就是信托与投资日益紧密结合,投资已成为信托的应有之义。如今,信托在实务上已经发展成为最重要的投资方式之一,发挥着巨大的投资功能,以至信托机构和以投资为目的的信托本身已被视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
实务上,用于投资的信托品种类型繁多。从投资的领域看,有用于不动产投资的“不动产投资信托”,有用于股权投资的“股权投资信托”,有用于“基础设施投资的 “基础设施投资信托”,有用于证券投资的“证券投资信托”,还有投资于艺术品、黄金、红酒等的另类投资信托产品。从信托的形式看,有单一的信托,也有集合信托。集合信托从募集方式看,有私募的,也有公募。目前,我国公募的投资信托品种仅限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托公司只能设立私募的投资信托。国际上,还有公募的“不动产投资信托”即“REITS”。集合信托从投资策略上看,有项目型和基金型的。我国信托公司目前开展的集合投资信托以项目型为主,国际上则以基金型为主。
三、中国信托业的理性回归展示了信托的应有魅力
中国现代信托业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2001年,中国颁布了《信托法》,确立了规范的信托制度。
根据变化了的社会经济环境,中国对历史上的信托业进行了全行业整顿,摈弃了原来“高度银行化的混业经营体制”,确立了全新的“主营信托业务的分业经营体制”,从此,信托业开始了理性回归之路,获得属于自己的本源业务——规范的信托业务。
这一制度定位是对中国信托业的“革命”,信托行业虽然继续沿用了“信托公司”的名称,但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功能和价值,已与历史上的信托业截然不同。可以说,在中国的金融业态中,唯有信托业是割裂了历史的延续性而完全重新加以设计的。
在新的制度定位下,信托业存在、发展的功能和价值是不言而喻的。由于信托业已成为主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因此,信托制度具有什么样的功能和价值,信托业就具备什么样的功能和价值。特别是象我国这样非信托本源的国家,信托的实践主要是通过信托业的主体开展的,因此,信托制度的功能和价值的实现程度,完全取决于信托业发展的程度。可以说,信托业在我国正是信托制度功能和价值发挥的载体。
实践证明,重新定位后的信托业通过10年多的发展,积极践行信托制度的功能和价值,已经取得了骄人的业绩,管理的信托资产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如今已逾5.5万亿元,本源的信托业务已经使信托业在我国发展为独立的一种金融业态。
在信托业务的经营层面,信托公司经过10年多发展,逐步发展了新型信托文化,在现代信托文化三个核心理念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
一是合法。与信托在中世纪英国起源阶段形成的“规避法律”的历史性格不同,现代信托法制普遍确立了“信托合法性”的原则,要求信托的设立和管理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信托合法性既表现为“目的合法性”,要求信托目的合法,也表现为“工具合法性”,要求信托财产的管理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由此,“合法”便成为现代信托文化的合理内核。
我国信托业实践中长期以来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合法守规”不足,信托业务经营中存在比较严重的规避法律限制、逃避金融监管的问题。近年来,随着信托业的回归与秩序整顿,合法性的现代文化正在逐步形成,这也是中国信托业获得社会普遍的认可、尊重的前提条件。
二是忠诚。信托功能和价值的实现是通过“受托人”实现的,而委托人之所以愿意将财产交付“信托”,是源于对受托人的信赖。可以说,信托制度的成败完全取决于受托人能否忠诚履行委托人所托。因此,“忠诚”不仅成为受托人的法定义务,也是现代信托文化的最主要理念。
“忠诚”就是要求受托人忠实于委托人设定的信托目的,忠实于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不利用受托人的地位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现代信托法有关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的规定、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关联交易的限制等都是为了确保受托人能够谨守忠诚的信托文化。由于信托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信托企业,其经营信托业务的目的是为了取得信托报酬,因此,信托业作为营业受托人的盈利目标和其忠诚于受益人的目标之间,客观上存在利益冲突,如何平衡受托人自身利益与受益人利益,需要以忠诚为导向,恪守以受益人最大利益为目标的现代信托文化。
为受益人利益最大化,既是信托业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很多信托机构营业规范之一。当然,我国信托业在这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信托业的魅力完全展现,在这方面还有进一步努力的空间。
三是能力。信托作为一项古老的制度之所以能够取得现代的意义,作为起源一个国家的制度之所以能够取得世界性的意义,最关键的因素之一就是,信托能够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经济环境,不断丰富自己的功能和价值,其中最主要的发展就是财产管理功能的丰富和提升。
毫无疑问,现代信托主要是作为财产管理工具而加以利用。与此同时,受托人的职责越来越积极化,要求受托人必须具备专业化的财产管理能力。“能力”由此便成为现代信托尤其是营业信托的基本文化之一。
中国引入信托制度,一开始便以营业信托为主导,以投融资的现代理财方式为主要的财产管理工具,本应要求受托人有更高的财产管理能力。经过实践的磨练,信托业的“能力”在逐步得到提高并获得认可。当然,如何提升主动的财产管理能力,仍是信托业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信托,作为一种具有高度灵活性与可塑性的财产管理制度,既具有制度上的魅力,也具有实践价值上的魅力。中国信托业理性回归以来,在监管机构、信托业的共同努力下,信托的魅力正在日益展现。但是,信托的功能与实践价值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还有很多的空间。未来之路还很漫长,但信托在财产管理领域的潜力,将如同人的想象力一样,永无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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