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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付警报频响信托坐上火山岗

狂飙猛进的信托业今年再现爆发性增长,[BVI公司特点及优势]前三季度规模增长超过1.5万亿元,总体规模在今年三季度末达到6.32万亿元,在年底可能突破7万亿元。
业内人士认为,信托的爆发性增长主要依靠“全牌照”和灵活运作方式、“全民皆兵”的销售网络和“刚性兑付”的“金字招牌”。但在规模再创新高的“疯狂”背后,信托业风险不断凸显,兑付风险“警报”频频拉响。专家认为,“刚性兑付”并不可靠,而且已经成为信托业日渐积累的隐性风险,迟早会被打破,一些信托公司正坐在风险即将爆发的“火山口”。
最近发布的一则拍卖公告泄露了一只房地产信托逼近兑付的“秘密”。据中国法院网公布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公告,中信信托青岛舒斯贝尔收益权信托的抵押物将于1月8日拍卖,底价7.89亿元。根据中信信托2010年8月的项目公告,这一项目的抵押物是“黄岛凤凰湾综合项目”和“温泉住宅项目”所涉三个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当时公布的评估价格为12.75亿元。
据了解,“中信-舒斯贝尔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是2010年发行的房地产信托,预期收益率9%-13%,分为优先级和次级两个层级,发行规模 7.1亿元,期限2.5年,将在2013年年初到期。业内人士分析,到了需要拍卖抵押物的境地,说明信托还款已经出现问题,因而可以推测,该信托计划是否能全额兑付将取决于拍卖结果。
此前,备受关注的房地产信托已出现拍卖抵押资产案例。据报道,12月12日,中融信托青岛凯悦项目的抵押资产——青岛凯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南区燕儿岛路8、10号房产,即位于青岛奥帆中心旁的大型高档城市综合体——青岛凯悦中心被第一次拍卖。此次拍卖共涉及96套公寓,但当日仅成交了6套,绝大多数流拍,之后将有2次拍卖。
实际上,在信托规模创下历史新高的同时,今年以来的信托风险事件屡见不鲜。如针对近期备受市场关注的中信制造·三峡全通贷款信托计划,中信信托12月21日发布公告称,三峡全通由于资金周转紧张,未能于12月20日支付7456.5万元当期利息,按照合同将延期不超3个月,而中信信托多次前往宜昌与相关方协商贷款清偿问题,并请求宜昌市政府、夷陵公司支持三峡全通公司。该信托计划于去年12月成立,先后发行四期,共募集资金13.335亿元,募集款项先后分四次向三峡全通发放贷款。在信托运行期间,特别是今年以来,钢材价格持续下跌,导致钢铁行业全面亏损,三峡全通也陷入了现金流紧张的困局。
此前,中诚信托名下规模为30.30亿元的一款矿产信托产品(诚至金开1号)出现兑付风险。而爆发于2012年6月份的雅盈堂事件也为艺术品信托市场敲响了警钟。
今年8月,银监会官员表示,在今明两年,集合类房地产信托需兑付的金额,在扣除次级受益人部分后,需要兑付给优先受益人(普通投资者)的分别为710.02亿元和1842.52亿元。可以预见,明年房地产信托偿付压力更大,而兑付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也更大。
普益财富研究员罗晓丽认为,房地产信托、矿产信托及艺术品信托风险凸显,但当前信托行业整体风险依然可控。信托个别产品风险值得警惕,业界也应当给投资者传输“买者自负”的信托投资理念,以避免个别风险的传导及恶化。
在信托产品兑付“警报”频频拉响的背后,是信托业的爆发性增长。截至2012年三季度末,信托资产规模已达6.32万亿元,同比增幅达54.2%,而今年前三季度,信托规模增长了15087.38亿元。据银监会非银部的数据,截至11月底,全行业管理信托资产达6.98万亿元。按去年同期增速推算,2012 年底信托资产规模有望达7.42万亿元,届时或将超过保险业总资产规模,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体量金融子行业。短短6年多,信托资产规模从2006年的3500亿元猛增到2012年底7万亿元。
专家认为,信托资产狂飙猛进的原因可以从两方面来分析:一是需求,即实体经济对信托融资渠道的需求;二是供给,信托强大的资金供给能力及灵活的投资能力。
一家位于北京的信托公司销售经理刘先生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信托公司的最大优势在于其“全牌照”和“全民皆兵”。“全牌照”是指信托可以投资证券市场、信贷市场、公司股权、物权等,资金投资范围广且运用方式灵活;“全民皆兵”是指其销售渠道灵活,“返点”的利益驱动下,第三方理财公司、信托自身销售团队等,可以为其高效、快速完成信托项目募资。
从需求角度来说,信托公司灵活的投资方式能满足不同层次的融资方的资金需求。这是支撑信托资产规模能高速增长的重要原因。“房地产信托规模下去,基建类信托上来,总有一块会撑起信托增长。”普益财富研究员范杰如是说。
跑得太快了容易绊倒。粗犷又快速的扩张也导致信托公司一些项目难免存在风险。目前信托产品频频出现兑付风险,虽然某些信托公司可能会通过借新还旧、求助大股东等方式渡过“难关”,但“警报”已经拉响。
经过几年的快速发展,信托业面临的瓶颈越来越多。“多数信托公司还停留在‘平台’状态,7万亿信托资产中,由信托公司主动管理的少之又少。”业内人士认为,由于主客观的复杂原因,信托的平台或通道业务仍占比较高,但随着各种金融业态竞争加剧,信托行业的垄断性优势已不复存在。此外,银行、券商、基金、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投资的领域越来越多,几乎“万能”的信托公司“灵活”优势就会越来越少。从信托公司自身来看,信托公司投研和风控能力亟待提高,一些资产管理能力不强的信托公司可能被淘汰。
“信托业已经不能简单借助制度优势和先发优势,继续沿着粗放式增长的老路前行。”中国信托业协会专家理事周小明说,“信托业能否在未来继续保持竞争优势,获得持续发展,不仅需要进一步挖掘制度优势,创新信托服务功能,更重要的是需要将‘先发优势’转化为‘品牌优势’,而其中核心的核心乃是构筑属于自己的差异化的投资管理能力。这意味着信托业精耕细作的时代已经来临。”
从收益角度看,“刚性兑付”是信托业制胜的重要法宝之一,也是吸引投资者趋之若鹜的重要原因,“因为远超出银行存款利率的投资收益,并且都能保证兑付的诱惑实在太大了。”刘先生说,信托公司出于声誉风险的考虑,即便信托项目出现问题,信托公司也愿意“闪转腾挪”使尽浑身解数按照保证信托产品的到期兑付。“例如中融、中信等信托公司,虽然项目被报道出问题,但最终还是保证兑付。”
前述中信制造·三峡全通贷款信托计划最新进展是,中信信托25日发布公告称,本应于12月20日到账的7456万元贷款利息已于21日到账。这也印证了业内人士所说的“即便项目出了问题,信托公司会想方设法保住‘刚性兑付’的‘金字招牌’。”
“其实刚性兑付只是业界不愿捅破的一层窗户纸。”业内人士如是说。按照《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此外,《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因此,“刚性兑付”并不是具有法律强制性。
一家信托公司的项目经理王先生表示,只有收益、没有风险的投资是不存在的,或者说是畸形的;如果信托业还一味地讳疾忌医,只会使积累的风险越来越大,投资者在刚性兑付的诱惑下,也会越来越迷信信托的不倒神话。
王先生认为,“刚性兑付”迟早要被打破,只是时间长短问题,“规模越大,积累的风险也越大,高达7万亿的规模,哪有那么多利润保证刚性兑付。”王先生说,无论是长是短,投资者一定要提前做好准备,不能抱有侥幸心理。
周小明对此也表示,在信托产品的制度安排上,根本不存在“刚性兑付”,“刚性兑付”纯属假想的风险传导机制。将监管部门和信托公司处置个案信托产品风险事件的努力与成效解读为“刚性兑付”,是对监管部门、信托公司、信托制度的误读,也是对信托产品投资者的重大误导。
在刚性兑付的文化下,投资者忽视风险,导致一些政策传导机制失灵。范杰表示,2011年中央进行房地产调控,房地产信托成立数量本应下降,但在高收益的诱惑下,2011年全年房地产信托成立数量和募集规模分别同比增长96.22%和71.01%。又如,清理地方性融资平台近年来成为政府工作的一个重点,但在 2012年上半年,由于收益率较高,政信合作集合信托产品成立数量大幅增长。
“不管监管层是否承认,目前信托市场中的确存在着刚性兑付的思路,必须打破。”范杰认为,一要消除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对信托刚性兑付的错误认识,对于信托公司尽到了信托义务的产品,严格实行买者自负。二要加大对项目及信托公司的审查,由注重事后控制转换为注重事前控制。三要监控信托公司的收入。打破刚性兑付,让信托回归“得人之信,受人之托,履人之嘱,代人理财”,还要将信托的收益扣除信托费用后完完整整地给到客户。“目前信托公司‘额外收益’丰厚,在破除刚性兑付后,信托项目风险由投资者承担,信托公司再截留信托收益,是说不过去的。” 
业内首只私募、券商联名产品不久前问世。同时,基金管理公司投资领域拓展到了非上市股权、债权、收益权等实体资产。保监会也拓宽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使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与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已无实质区别。
专家认为,随着券商、基金、保险等行业的资产管理“新政”实施,其发力涉足“类信托”业务,必将分化信托公司的现有客户,信托公司拥有的以“多样化运用方式”和“跨市场配置”为特点的传统经营方式,也必将遭遇直接的正面竞争,形成“三英战吕布”,给信托带来竞争压力。
11月26日,由国泰君安和重阳投资联合成立的集合理财产品开始发行,业内首只私募、券商联名产品问世,阳光私募借道券商发行尚属首例,目前私募仍主要借道信托渠道。
券商资管“新政”出台后,更多私募基金希望能够“改道”与券商资管合作,信托公司的通道价值将明显下降,信托行业的垄断性优势已不复存在。
券商的通道型业务因其费用低、限制少,做量化对冲便利等优势而备受追宠。“虽然从目前来看,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对信托业有效竞争仅限于在通道类业务。”范杰说,“但随着这些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成熟,不排除其与信托业形成分庭抗礼之势,某些资产管理能力不强的信托公司甚至可能被淘汰。”
中国信托业协会专家理事周小明认为,2012年,尤其是第三季度以来,证监会、保监会针对资产管理市场密集地出台了一系列“新政”,主题词就是“放松管制”,预示着“泛资产管理时代”已经到来,也即是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可以更多地以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的方式,开展与信托公司同质化的资产管理业务。
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发布实施,基金管理公司投资领域从现有的上市证券类资产拓展到了非上市股权、债权、收益权等实体资产。
根据公开资料,11月16日,工银瑞信和嘉实基金两家基金公司收到了证监会的批复,国内首批公募基金专项子公司正式获批。据了解,嘉实、工银瑞信、方正富邦、天弘等基金公司是首批上报材料的公司,也有众多中小基金公司也都跃跃欲试、紧锣密鼓地申报子公司。
专项子公司的设立被认为是公募基金业务向“类信托”方向拓展。周小明认为,基金管理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公司的单一信托与集合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已经几乎没有区别。
根据《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可以设立资产管理产品,为了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同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还可以向有关金融管理部门申请,开展公募性质的资产管理业务。此外,还可以通过设立子公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这些规定,使得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与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已无实质区别。”周小明说。
相比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信托公司有几大弱点。第一,产品均为私募性质,无公募性质产品,产品不能公开推荐,目标客户群体相对较窄。第二,大部分信托公司的研究实力不强,尤其是在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和区域经济研究方面表现得更为突出。第三,信托公司的销售渠道不畅,大量的产品还是依靠银行以及第三方机构推介。
福星股份近日发布公告,收购中诚信托持有的孙公司50%股权,中诚信托将股权转让款债权转让给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星股份可分期偿还。由此,信托资金顺利退出福星股份旗下的房地产投资项目。业内人士表示,虽然房地产销售已转暖,但由于周转资金的需要,信托公司在年底将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房地产项目资产。
东方、华融、长城等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平台近期发布的房地产项目信息显示,11月以来,中小城市房地产项目转让进入相对集中的时期。上述资产公司的地产处置项目单笔金额不大,集中在中西部的一些中心城市。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人士介绍,年底是资产处置的高峰期,已公布的地产项目大多为商业地产项目,一般住宅项目较少,这是因为酒店、商场等商业地产项目盘活的可能性较高。
此外,11月以来,超过20家房地产公司向十多家信托公司进行股权质押,新湖中宝、中茵股份、莱茵置业等质押的金额较大,单笔质押股权的市值均超过1亿元。从信托公司的规模看,接受质押的大多是小规模信托公司,如苏州信托、陆家嘴信托、五矿信托等。
信托业协会人士表示,三四线城市的房地产公司在年末有较强的流动性资金需求,而中小型信托公司存在业绩考核压力,一些信托项目会采取过桥贷款或以旧换新等手段来满足委托人的需求。从资产拍卖市场和上市公司动态看,流动性依然是相关房地产和信托公司首要的考量因素,预计这一现象将会持续到明年初。
虽然年末多地楼市销售热度不减,但这种量的提升对于缓解地产信托的兑付风险边际影响有限。中海信托人士介绍,目前进行信托转让和资产处置的大都是去年、前年的项目,甚至还有一些历史沉淀资产,这些项目受最近楼市的影响很大。从当前信托产品的发行看,11月以来,房地产信托产品的发行量呈逐步减少的态势,不少信托公司意识到前期相关产品积累的风险,开始主动调整产品结构。
业内人士介绍,[BVI离岸公司的简介]房地产信托可通过发新补旧、找第三方接盘和变卖抵押资产等方式来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就常见的发新补旧而言,信托公司有丰富的操作经验。例如,2011年10月,四川信托推出一只8亿元的信托产品,接手中融信托2010年8月发行的一只信托产品。这种操作虽然可以缓解信托公司资金流的压力,但不能有效减轻信托产品收益率的压力,兑现当初高达15%以上的收益率的压力仍很大。据中金公司预测,未来10%-15%的房地产信托项目可能出现较明显的违约风险,虽然目前风险并未集中显现,但并不意味着风险的转移或消失。
在 2012年即将过去的时候,信托从业者内心恐怕五味杂陈,个中滋味只有自己知晓:一方面金融界盛传信托经理的年终奖含金量最高。近两年丰厚的利润,已经招来了不少“嫉妒”的眼光;另一方面,行业积累的风险让不少从业者如坐针毡。众多信托公司均爆出有信托计划无法按期兑付的消息。
在舆论质疑信托产品刚性兑付,呼吁进行投资者教育时,始终处于弱势的投资者却更值得同情。因为他们掌握的信息实在太有限,而风险却是无限的。
首先是信托公司似乎有意保持与投资者之间的距离。尽管11月底信托业资产规模已经达到6.98万亿元,但信托产品对绝大多数投资者而言仍是“遥远而神秘” 的。比如,在信托业第一梯队的中诚信托官网,投资者点开“产品公告”,点击排在首行的“2011年中诚信托天津融创贷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二期收益分配公告”。对不起,该压缩文件加密,要输入密码,否则无法打开。如果咨询公司,他们会告诉你,这些产品信息只对公司客户开放。如果你还没有投资过该公司的信托计划,恐怕你无法看到过往产品的详细资料。这种情况在信托业是屡见不鲜的。
业内专家认为,“集合信托产品无需对社会公众披露”是一大误区。在信托界有一种声音,认为集合信托产品只需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即可,因为它是私募产品,涉及商业机密。但实际上,私募是指发行人向特定的、已知的投资者募集资金。现在集合信托产品的发行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私募,许多委托人事先并不熟悉信托公司,也不是专业投资者。只有按照规定的格式与内容、通过指定的媒体渠道向公众披露信息,接受公众质疑,才能避免信托公司“暗箱”操作。
集合信托产品对公众的强制性信息披露,短期来看,信托公司难以适应,不愿接受;长期来看,有利于信托公司规范经营。2004年6月,银监会曾经就《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暂行规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因为大多数信托公司的反对而放弃。目前出现问题的集合信托产品日渐增多,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需要从公开披露的信息中判断信托公司是否尽责,因此这一规章迫在眉睫。
其次,信托项目进行中,信托公司是否尽到了“勤勉尽责”义务是非常让人不放心的。业内人士认为,近年来,从交易对手选择、合同条款设计等可以看出,一些信托公司利用客户(委托人)资金与交易对手(如房产开发商)对赌——赔了算投资者的,赚了算信托公司的。2009年至今,整个信托业已经形成追逐巨额利润的狂热氛围,有的信托公司收取的信托报酬与相关顾问费几乎接近投资者的预期收益率。随着信托公司的知名度日渐提高,一些信托公司淡忘了“为受益人谋取最大利益”、“受托人履行谨慎、勤勉、专业、尽责义务”等信托法宗旨。这种状态下,信托产品若发生理财失败,要求买者自负就显失公平了。
银信合作业务也是信息最不透明的一部分。通过银行代销的集合信托产品,信托公司制作的产品简介,包含风险揭示、信托公司名称、咨询电话、联系地址等,均无法经代销银行传递给投资者。在这一情形下,《信托法》规定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根本就不存在。投资者对信托公司及其信托产品事先基本不了解,基于对银行的信任,而与信托公司签约。信托公司不被允许、也不可能在银行多个签约现场为投资者答疑。当然,这种情况下信托公司也是“受害者”——一旦信托发生投资者利益受损问题,信托公司要首先承担责任。
因此,只有在信托公司真正做到了信息完全公开透明,严格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之后,再要求投资者对投资结果“买者自负”才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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