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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修订遥不可及 监管层力推新政出台

对于信托法的修订,行业内外已振臂高呼多时。
事实上,[德国公司注册]中国信托业自2001年完成第五次清理整顿和重新核准登记后,形成了“一法三规”的监管体系,最为核心的信托法运行已超过13年。
而今,信托行业的生存空间和同业环境与10多年前已不可同日而语,特别是泛资产管理时代的来临,更给修法提出了迫切要求。
银监会非银部现正推动国务院层面出台信托机构行政法规,令业界看到新希望。
一直以来,尽管行业多方呼吁信托法修订,但目前看来修法依然遥不可及。继去年年中信托业协会牵头组织过一系列摸底工作之后,信托法的修订工作并无实质性进展。
但令行业为之振奋的是,记者获悉,银监会非银部正推动国务院层面出台信托机构行政法规,力图将银监部门的信托机构规章升级至国务院层面。
业内人士对于新政寄予厚望,这是因为,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信托机构组织和管理具体办法虽仅为行政法规,但是根据信托法的授权,效力等同于法律。
修订信托法尚无时间表
千呼万唤中,信托法修订时间表仍然无法确定。
据了解,早在20127月,全国人大财经委便向信托业协会委托下发开展信托法(修改)论证课题研究的函,其中明确表示,先行信托法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合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需要进行必要修改完善。
2013年“两会”期间,四川信托董事长刘沧龙更是抛出三项提案,认为信托法对于信托业规定的长期缺位,导致资产管理行业“政出多门”,投资者利益难以得到很好保护,我国资产管理市场当前“乱象丛生”,与信托业立法内容的欠缺直接相关。
20137月份,针对相关单位、机构及投资者对于信托法实施效果及修改方向的意见,信托业协会牵头组织了一系列摸底调研工作,调研小组的11人均来自监管层、高院、信托公司等机构。
由于此前包括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内的多位人士,都曾在公开场合透露出修订信托法的工作即将适时开展。
彼时调研工作的启动,也让业界对修法事项被提上日程欢欣鼓舞,但事实却并非如此。
一位参与上述调研的人士向记者坦承,“信托修法尚未列入相关部门立法计划,当时的调研是受立法机关所托,但也仅仅是调研工作,为修法作准备。今年以来,信托修法仍处于民间研究阶段,基本没有新动向。”
据了解,今年4月份,信托业协会相关领导人在一次联络员培训会上表示,受全国人大财经委委托,协会将组织部分信托公司及相关法学部门组成专题工作组,依托有关专业机构开展“信托法修改论证课题研究调查问卷活动”,为信托法修改后评估提供基础素材。
受访的多地信托公司内部人士均反映,今年以来,鲜有收到监管层面关于信托法修订的消息,更遑论参与相关调查问卷活动。
信托法大修势在必行
目前,中国信托业形成的监管体系基本可以概括为“一法三规”,即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这套体系中最为核心的信托法颁布实施于2001年,在此后的十几年中,信托业的生存背景和同业环境都发生了巨大改变,立法初始的一些未周全解释的细节部分,也在业务不断的实践和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不可调和的硬伤。
湖南信托研发部总经理黄剑称,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事实上只是一部信托关系法,对于信托业应该如何生存发展的问题,并不能从中找到相应依据。
信托法主要是规范信托的当事人、信托的种类、信托的独立性,只从基本法律关系的角度做出了界定。至于营业信托和各类基本的信托业务,几乎没有做出要求。
比如信托机构该如何从事业务?如何经营?公益信托应该怎么做?却均未涉及,造成的结果就是现在很多行业都可以从事信托业务。
南方某中型信托公司研发部负责人认为,在众多有待修改完善的信托法条例中,信托登记制度的建立显得最为迫切。
现行财产登记机构一般以没有相关规定为由,导致许多需要登记才能设立信托的财产和财产权被排除在信托活动之外,严重抑制了信托功能的发挥和信托活动的开展。尽管目前上海自贸区已有相关先行先试的举措,但无法解决信托财产登记与房地产和工商部门相关规定的冲突。
针对步履蹒跚的公益信托,民生信托法律合规部副总裁吴浩向记者表示,信托法虽然搭建了公益信托的合规框架,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因此,在操作上还存在很大问题。
比如,设立公益信托的批准程序,公益信托资金对社会公益的救助方式,监管人的具体监管方式,尤其是公益信托的税法配套等问题都需要明确。
也有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称,考虑到一门法律的制定与修改往往耗时颇长,尚未列入人大立法进程的信托修法更加显得遥不可及。
监管层力推规章升级
或许考虑到远水难解近渴,监管层也在尝试其他路径解决当下“法不适用”的尴尬。
记者获悉,银监会非银部正推动国务院层面出台信托机构行政法规,力图将银监部门的信托机构规章升级至国务院层面。
根据四川信托研发部有关专题报告分析,针对信托法对营业信托规范的缺失,在当前信托法修改确有难度的背景下,从国务院层面制定《信托机构管理条例》也能有效解决“营业信托”缺失的制度问题。
信托法第四条规定,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公布执行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将组织有关部门拟定相关《信托机构管理条例》,具体指导信托机构从事信托活动。
由此可见,尽管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信托机构组织和管理的具体办法仅为行政法规,但是根据信托法的授权其效力等同于法律。
1024,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曾表示,要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金融法制建设,加快完善监管法规体系,其中就包括重点做好信托法的修订工作。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均是银监部门规章,[德国注册公司]推动法规层级的完善和提升,就是要升级至国务院级别。
若进展顺利,相关规定有望明年出台,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很可能升级为国务院层面的《信托机构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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