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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信托业发展的动向与启示

虽然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不一样,信托发展的具体路径各有差异,但现代信托仍表现出一些共性的趋向,带给我们有益的启示。
一、现代信托的发展动向
从中世纪到现代,[专业 注册香港公司服务]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的变迁,信托的功能和受托人的角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代信托呈现积极化、营业化、金融化和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一)信托的积极化
按照受托人是否承担积极义务,信托分为消极信托和积极信托。消极信托又称为被动信托,是指受托人在进行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时不承担任何积极义务的信托;积极信托又称为主动信托,是指受托人在进行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时承担积极义务的信托。
信托产生之初的主要形态是以规避不合理法律限制为目的的消极信托。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消极信托扮演着主要的角色。在消极信托中,受托人仅仅是为了实现财产转移这一信托目的而存在的“名义所有人”,信托财产的实际管理权和受益权都由受益人拥有。
消极信托存在的背景原因是,在中世纪,土地是社会的主要财富,保证土地的代代相继是人们的强烈愿望,但封建法律对人死后土地的处分课以种种限制,利用信托的设计能够规避此类限制而达到土地移转的目的,于是消极信托主导了信托早期的发展史。
封建制度的崩溃导致了消极信托依存的社会条件消失。政治上的民主化和经济上的市场化,体现在法律上便是取消了原来加诸财产移转和处分上的种种限制,使财产的流动趋于自由化。
同时,近代的进步运动所孕育的法制理想,也不容许当事人通过信托行为规避法律的适用,即使是面对不合理的法律,也只能通过立法程序加以改进,这促成了信托目的合法性原则的确立。
客观环境的变化,使过去用以规避法律限制的消极信托丧失了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各国以不同的形式否认了消极信托的效力,比如,美国法律对于消极信托,原则上否认其效力,日本、韩国的信托法也不承认消极信托,我国台湾地区通过判例的形式宣告消极信托无效。
这样,消极信托淡出了信托的历史舞台,而积极信托则主导了现代信托的发展。进入市场经济时代后,社会财富的形式多元化,土地不再是社会财富的主要形式,人们对财富的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原来的确保传承转变为以获取更多利益为目标。于是,受托人的功能由消极被动地代替委托人持有财产,转变为积极主动地帮助委托人管理财产。
信托的这种积极化趋向,一方面使信托与投资越来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另一方面为了配合更专业的财产管理活动,提供更为方便的管理渠道,信托机构日益发达,从而使营业信托蓬勃发展,受托人积极的管理活动则随之进一步深化。
(二)信托的营业化
按照受托人身份的不同,即是否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专门从事信托业务,信托分为民事信托与营业信托。信托最初产生于英国时是一种民事信托行为,受托人为个人,并以无偿为原则。
到近现代,由于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所需要的技能日益提高,早期以单纯的社会地位和个人信誉为基础,由地方名流士绅担任受托人无偿管理信托财产的情形不复多见,而以机构尤其是金融机构为主要组织形式、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的营业信托应运而生。
在信托的发展过程中,英美国家走了一条从民事信托发展到营业信托的路径,另一些国家则从引入信托一开始就是营业信托。作为现代信托发源的国家,英国拥有一条完整的信托发展路径,信托是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从民事信托而步入营业信托领域的。美国既传承了英国的信托传统,民事信托十分发达,又开拓性地推进了营业信托发展。与英美相比,日本信托几乎全部属于营业信托,信托业务一直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联系,主要是为了配合经济发展而不是满足个人的需要,民事信托的基础至今仍然没有完全形成。我国的信托也是以营业信托为主导的。
(三)信托的金融化
随着经济的发展,营业信托在很多国家十分活跃,并且金融化的特征十分明显。这是因为,现代社会财富的主要形式以金融资产的形态存在,如货币资金、股票、债券、共同基金份额、年金等,无论是以金融资产设立信托,还是在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时转换为金融资产,均属于发生在金融市场上的金融行为。投资信托、单位信托、房地产投资信托、贷款信托等主要的信托品种,在提供财产管理服务的同时,又发挥着投资或贷款等金融功能。
信托的金融化,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更加复杂,从而对受托人的专业金融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目前营业信托的受托人一般由专业金融机构承担,它们有完善的法人治理和完整的组织结构,有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金融从业人员,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务经验和较强的内部控制能力,能够形成专业人才积聚、投资领域广泛、金融工具丰富、风险管理严格等综合优势。
同时,专业金融机构一般拥有较为雄厚的资本金,可以以此抵御其履行受托职责时可能发生的风险。信托的金融化要求受托人更加专业化,更擅长于把握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信息,也要求政府对受托人实行有效监管。
(四)信托的国际化
伴随经济全球化的进程,金融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信托的国际化也应运而生。以日本为例,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日本经济实力日渐强大,国际收支盈余大幅度增加,日本开始实行资本交易自由化,允许年金账户下取得外国债券、贷款信托账户下取得以外币计价的证券。
此后,信托银行的国际化步伐加快,以其规模巨大且持续增长的信托资金为依托,成为美国国债市场上强大的机构投资者,并因此大大提高了其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地位。20 世纪 80 年代后期开展的证券信托的海外投资,进一步使日本的信托银行备受国际市场的关注。
此外,日本信托银行还在美国等地与当地实力机构合作,开展了不动产中介业务。与此同时,日本也开放了国内的金融市场,在 1985 年到 1986 年间,就有美国 5 家银行、英国 1 家银行和瑞士 3 家银行在日本设立了信托银行,开展信托业务。
二、发达国家信托发展的启示
英国、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信托制度和信托业发展和演进的历程,给我们带来了许多有益的启示。
(一)信托始终处于动态发展之中
从信托的初始样态,到蓬勃发展的现代信托,信托经历了巨大而丰富的变迁:从信托目的来看,从初期以财产转移为主要目的(包括向教会转移土地和在家庭内部传承财产),发展到现在以委托专业机构管理、运用、处分财产以求保值增值为主要目的;从信托的委托人来看,从初期以个人为主,发展到现代兼有包括个人、政府机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从信托的受托人来看,从初期由有德望的人士担任,发展到现代既有个人担当,更多的是由专业的信托机构来担任;从信托的受益人情况来看,从初期的他益信托为主,发展到现代包括他益信托、自益信托和受益人不特定的公益信托的多元化结构;从信托财产来看,从初期以土地为主,发展到现代以包括货币、证券在内的金融资产为主;从信托的盈利性来看,从初期作为一种民事行为,以无偿为原则的民事信托为主,发展到现代作为一种商业行为,以收取报酬为条件的营业信托为主。推动信托发展的力量,是经济、社会、法律的现代化进程。
(二)完善的法制和发达的市场经济是信托发展的条件
信托的发展需要良好的法律环境。纵观信托发达的国家,均有健全的信托法制作为基础,而且各国的信托法律随着客观经济环境变化而进行调整,目前,有关信托的法律仍处于完善中。
立法的完善可以规范信托业务的发展,扶植信托业健康成长。在这方面,日本可称典范。在日本,除了有一般的信托法律即《信托法》、《信托业法》和《兼营法》外,还根据不同信托种类设置了信托特别法,如《贷款信托法》、《证券投资信托法》及《抵押公司债券信托法》等,伴随着每一项信托业务的创立,基本上都有相应的法规出台,对实务操作加以指导和约束,有力地促进了日本信托业的发展。
英国在 1893 年通过了第一个信托成文法《受托人法》,随后相继颁布了 1906 年《公共受托人法》、1954年《公益信托确认法》、1959 年《信托变更法》、1971 年《国家信托法》、1987 年《公益信托承认法》等十多部法律。美国许多州已颁布了全面调节信托关系的信托法典,国会也相继颁布了《信托公司储备法》、《信托契约法》等 4 个成文信托法,而且美国法律协会在1935 年出版了《美国信托法重述》,成为美国信托活动的法律指南。
可见,信托的现代发展史同时又是一部信托法的发展史;如果没有明晰而细致的信托制度作为支持,信托所具有的优势就无从运用。
无论是在英国,还是美国、日本,信托制度都是处在市场经济之中,市场经济越发达,信托的发展就越快。这是信托具有巨大弹性空间(表现在信托设立方式多样化、信托财产多元化、信托目的自由化、运用领域广泛化等方面)与高度的灵活性特质所决定的。只有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阶段,信托才有很好舒展自己个性的环境。同时,信托也大大加深了经济的市场化程度,推动着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坚持信托制度的合理内核是信托发展的基石
信托从英国传人美国、日本后,尽管美国和日本实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造,但信托的基本特征得到了保持,这包括信托财产权利与利益分离、信托财产独立性、信托的有限责任、信托管理的连续性等。因此,在构建一国的信托制度体系时,应借鉴美国、日本的成功范例,以继承信托的基本法理为前提,坚持信托固有的特征和定型化了的法理。
(四)信托制度的继受与国情相结合是信托发展的前提
信托发达的国家均建立了与本国国情相符的信托模式。如美国主要是证券信托,日本长期以金钱信托为主,每种模式都与各自的国情分不开。
由于经济的全球化和美国经济的证券化,加之经济高速发展,美国国民和机构积累了巨额的信托财产。同时美国发达的资本市场和成熟、完善的法制为证券信托提供了依据和空间,从而使证券信托在美国迅速发展起来。
而日本信托一开始就以金钱信托为主,以后又大举开办了贷款信托业务,可以说日本的信托是以金钱信托为中心发展起来的。比之英美,日本更重视信托的金融功能。金钱信托的收益比商业银行的利息要高,对委托者很有吸引力。这种以长期金融形式存在的贷款信托,资金运用于基础产业,适应了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所以,日本的金钱信托得以发展壮大。
日本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它成功地继受了英美法系中的信托制度。可贵的是,日本没有全盘照抄英国的信托制度,而是根据自己的国情,有效地引进了美国的营业信托,勇于创新与改造,推出“金钱信托”这种独特的新品种,提供了“舶来品”与“本土化”相结合的很好例证。
(五)创新是信托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
在信托制度创新方面,美国的“谨慎投资人规则”就是一个创举。英国信托法最初采用的是“合法名单”规则,即将受托人可投资的项目罗列出来,受托人仅可就这些项目投资。合法名单在美国有着很大的影响,很多州通过法官的判例确立了合法名单。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信托公司的出现,人们发现合法名单的使用使他们不能从股票债券市场获得更大的收益,合法名单失去了往日的魅力,1830 年美国发展出了“谨慎投资人规则”,谨
慎投资人规则的灵活显示出巨大的适应性。谨慎投资人规则要求投资人尽到三方面的义务:
(1)注意。受托人在投资之前,应以合理的注意对投资对象的安全和获益性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得征求各方面专家的意见,以供参考。
(2)技能。受托人应具备与所从事的投资行为相适应的技能,否则如果投资有损失,应负责任。
(3)谨慎。受托人不仅应为职务上的注意和尽其所能,并且应谨慎行事,即应以合理的方式(如分散投资)获得合理的收入,尽量避免投机性行为。
这一规则逐渐发展成熟,并最终在 20 世纪 40 年代确立起统治地位,被美国的大多数州采用,进而成为许多国家的信托投资规则。
在产品创新方面,信托的广袤弹性空间使其品种的设计总能紧跟时代的步伐,适应新的市场需求而不断创新推出新品种。
19 世纪中后期的英国,现代工商业高度发达,导致其财产形态发生急剧变化,由过去的不动产为主的实物形态转化为各种有价证券为主导形态,相应地,财产管理的内涵也发生了变化,“投资获利”成为一种新的时尚。
为配合大众投资于有价证券,[珠海 注册香港公司服务]信托品种推陈出新,英国的“单位信托”即为一典型设计,成为后来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先声;1868 年建立的“国外及殖民地政府信托”是世界上最早成立的投资基金。
美国引进信托后,为适应市场的变化和满足投资者对金钱运用的选择,开发了许多新型的信托产品,如货币市场互助基金、共同信托基金、融资租赁业务等。
日本根据本国的特点,不照搬英国以民事信托为主的模式,积极借鉴美国的营业信托并加以改造、大胆创新,创造性地开发了大量具有本国特色的信托新品种。
这些信托创新,不断地提高了信托的功能,保持了针对市场需求变化的强大适应力和快速响应力,从而使信托始终葆有旺盛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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