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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勃兴

  如何将自己名下的数十套房产、店铺以及古董收藏传给子孙是罗美娟(化名)在今年春节朋友聚会时讨论最多的话题。

  罗美娟的丈夫9年前去世了,罗美娟早年与丈夫在上海购置了十几套住宅和商铺,还盘下了一座商务写字楼,在罗美娟的打理之下目前总估值已近两亿元。每月光租金收入便已远大于自己和子女的总开销,生活无忧。

  罗美娟的大儿子3年前与大学同学在澳洲结婚,[在杭州注册香港公司服务]并在澳洲定居。小儿子在美国一所大学攻读硕士。

  2014年,大儿子夫妻俩生了一对双胞胎男孩,罗美娟抱上了孙子。孙子周岁之际快到了,罗美娟也有了将财产再做分配的打算。

  “小儿子如果想创业,起步资金怎么安排,大孙子将来留学费用怎么安排等,儿子们万一以后婚姻出了问题怎么办。”罗美娟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我想把财产留给儿子和孙子,希望万一我有什么状况,孩子们的财产和生活不会受到太大影响。”

  有不少朋友向罗美娟提议考虑一下家族信托,罗美娟也和一家与自己相熟的股份制银行私人银行部经理表达了此意向,目前该银行经理正在准备方案。

  “银行经理建议以我的名义发起一个单一资金信托,并作为委托人,由一家信托公司担任信托财产受托人,包括我儿子孙子在内的‘直系血亲后代非配偶继承人’则为信托受益人。”罗美娟表示。

  除了几套自住的房产,该信托可以将罗美娟投资的其他房产、商铺及商务楼、古董收藏、现金等纳入其中。这样既规避了子女婚姻的风险,另一方面通过信托持有商铺及办公物业等资产,等于在公司和个人之间设置明确的财产隔离防火墙。

  需求爆发

  罗美娟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她的很多朋友都在考虑财富传承的问题。

  比如罗美娟的一位民营企业家朋友,虽然自己能力很强,但他的子女不是没有经营能力,就是对他的企业没有兴趣。这位企业家虽然想将企业继续经营下去,却被企业经营和子女收益难住了。

  一家财富管理机构也向这位企业家建议在企业的所有权上做区分,经营者和企业财产真正的受益人要分开,他们的子女作为受益人,但对企业没有直接的所有权,并不直接干涉企业的经营,这样的安排也需要破产隔离起作用。

  “这样,他也要设立家族信托来安排企业和子女的未来。”罗美娟说。

  利得金融服务集团副董事长陈文在接受《国际金融报》采访时表示:“随着中国高净值人群成长,无论是人数还是资产量都在惊人的增长,这个基数已经增加到普遍要求金融机构提供财富管理财富传承这种服务的阶段,有了这个基数,需求就不是随机的个别的,最终也是需求引导了金融机构服务发展方向。”

  根据贝恩咨询与招商银行联合发布的《中国私人财富报告》(2009-2013)整理发现,中国亿万富豪的数量与可支配的财富总量,在过去4年时间里增长了4倍多。

  近日,胡润研究院发布了《2015星河湾胡润全球富豪榜》。榜单显示,共计来自68个国家的2089位10亿美元富豪上榜,比去年增加222人,达历年最高。就富豪人数来说,美国和中国独占鳌头,分别拥有537位和430位10亿美元富豪,几乎占据了今年胡润全球富豪榜的半壁江山。中国有72位富豪新上榜。

  全球十大企业家最集中的城市中,有5个在大中华区,分别是香港、北京、深圳(从第9位上升至第7位)、台北(从第7位下降至第6位)和上海(从第15位上升至第9位)。

  陈文进一步指出,一般高净值客户人群的可投资资产在6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这个人群的 需求还在财富管理的第一个层次,即资产的保值增值,以投资为主。而家族信托针对的是超高净值客户,一般指可投资资产超过3000万元、甚至5000万元,在资产量达到一定程度后,客户更需要一揽子均衡的资产配置,除了资产配置以外,这部分客户更有多样化增值服务需求。

  “如财富传承需求,二代的教育、生活事业规划,如果企业不传承给二代,还需对企业资产进行转让变现处理等,此外还有健康管理、艺术收藏、税务筹划甚至是公益慈善运营需求。”陈文表示,“对于超高净值客户来说,每个家庭的需求不同,必须是个性化的服务。”

  揭开面纱

  由于针对的是超高净值人群,家族信托与大众的距离较远,保持了一定的神秘性。

  但从国内外的成功案例可以看到家族信托的冰山一角。

  家族信托模式在西方亦被称为“遗产信托”。遗产信托指遗嘱人立下遗嘱,将自己的遗产设立成专项基金,并把它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基金收益则由受益人享有的三方关系。受益人既可以是继承人,也可以是慈善机构或者任何个人或组织。此外,遗嘱人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为基金的管理和支配设定各种条件和要求。

  通过信托方式传承分配财产甚至在皇室家庭中也有所尝试。

  以英国已故王妃戴安娜的信托计划为例,1993年,32岁的戴安娜王妃立下遗嘱,若去世遗产将交给信托管理人管理,两个儿子则作为受益人平均享有信托收益,遗嘱还规定他们从25岁开始可以自由支配一半的收益,30岁开始可以自由支配一半的本金。1997年戴安娜王妃因车祸去世后,信托基金立即成立,当时基金总额为1296.6万英镑,而10年后大儿子威廉年满25周岁时,该信托的收益就已经达到1000万英镑。

  此外,在西方家族企业中,家族信托的运用比比皆是。美国首富比尔·盖茨早在2000年就设立了比尔及梅琳达盖茨信托基金会,并陆续将其与妻子名下的资产转入该信托基金。此外,洛克菲勒家族、肯尼迪等家族、班克罗夫特家族等全球资产大亨都通过信托的方式来管理家族财产,以此来保障子孙的收益及对资产的集中管理。

  业内人士指出,这些家族往往家族成员众多,关系错综复杂,一家之主在世之时往往会将家族财产分配情况通过信托的方式传承给家族成员,以免在去世后家族成员产生财产官司或财产挥霍的情况,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税务筹划和利益平衡。

  在中国企业家中,家族信托也不乏成功案例。

  去年10月底,90后女孩纪凯婷因80亿元身家登陆胡润富豪榜,也让家族信托部分运作曝光于公众视野。

  纪凯婷的父亲是龙光地产董事长纪海鹏,而正是纪凯婷通过多家公司和家族信托,持有龙光地产85%股份,成为了龙光地产第一大股东,并凭此成为最年轻的女富豪。

  据龙光地产招股说明书信息显示,龙光地产控股于2010年5月14日在英属开曼群岛注册成立。

  成立当天,由Codan Trust Company(Cayman) Limited认购1股并转让给纪凯婷,其后两年,2012年11月2日,再发行999股,其中向纪凯婷配发939股,向龙禧、高润及兴汇三家投资公司各配发20股。而上述三家公司均在英属维京群岛注册成立,并由纪凯婷全资拥有,也就是说,彼时纪凯婷拥有龙光地产控股的全部已发行股本。

  上市前夕,2013年10月31日,纪凯婷分别以零代价向龙禧、高润及兴汇分别转让80股、30股及30股;其后,英属维京群岛控股公司以零代价收购剩余股本。收购完成后,英属维京群岛控股公司、龙禧、高润及兴汇分别持有龙光地产控股已发行股本的80%、10%、5%、5%。至此,纪凯婷通过上述公司间接持股已发行的全部股本。

  而家族信托的部分,[在南京注册香港公司服务]招股说明书中亦披露了部分细节。2013年4月16日,由纪凯婷在英属维京群岛注册成立英属维京群岛控股公司Junxi Investments Limited,而纪凯婷持有该控股公司100%股权。

  2013年5月15日,纪凯婷通过在根西岛注册成立的信托公司Kei Family United Limited,成立了一项家族信托。2013年5月15日,该信托公司收购英属维京群岛控股公司的全部权益。信托公司是一家由Brock Nominees Limited及Tenby Nominees Limited各自拥有50%股权的公司,而其代表于根西岛注册成立的公司Credit Suisee Trust Limited(为家族信托的受托人)持有信托公司的股份。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包括纪凯婷及其家庭成员(不包括纪凯婷的父亲纪海鹏)。而在招股说明书中,纪凯婷作出声明,尽管拥有本公司股权,但将集团所有重大事务最终控制权授予其父亲。业内人士指出,这是两层构架,信托公司是第一层离岸公司的控股方,而子女是第二层离岸公司的股东,公司控制权仍在创始人手中。

  机构备战

  巨大的市场需求让国内金融机构纷纷摩拳擦掌。

  据不完全统计,从2013年1月至今,已有中信信托、平安信托、外贸信托、北京信托、上海信托、紫金信托、平安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等金融机构推出家族信托产品。

  陈文在接受《国际金融报》采访时表示:“家族信托的兴起是金融服务机构随着客户需求升级所开发的,深化业务的主动选择。”

  2013年7月,招商银行推出家族信托业务,设定家族信托的成立门槛最低为5000万元,而符合条件的受托人要满足1亿元以上的金融资产、5亿元以上的财富。2014年12月,平安银行私人银行在深圳发布家族信托业务,宣布正式进入家族信托市场。平安银行家族信托业务,建议客户配置的现金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该行则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的定制服务和标准化产品服务。平安银行家族信托借助平安集团的渠道与资源,提供在岸与离岸的双重结构保证,为客户搭建境内家族信托及离岸家族信托两个传承平台,根据客户税收居民身份、资产业务分布地域等不同特点,选择合适的传承方式。

  私人银行家族信托离不开信托公司的合作,外贸信托自2013年5月份与招商银行私人银行合作,完成境内首单私人银行家族信托以来,外贸信托签约数量增长迅速。截至2014年底,外贸信托家族信托累计规模达十几亿元,签约单数超过60单,储备客户有200多名。经过集团内资源整合,截至2014年12月底,平安信托“鸿承世家”客户也已超过180人,业务管理规模超过100亿元。

  除了上述两家信托公司,中信信托、北京信托、上海信托、紫金信托等信托公司均在家族信托领域有所斩获。2014年1月,中信信托签下首单“家族办公室”合约。不同于单一信托产品,“家族办公室”基于客户家族永续经营的立场,跳出了纯粹家庭理财的范畴,其服务范围涵盖投融资策略组合、法律税务、教育传承、慈善管理、艺术品收藏、定制化旅行等方面。2013年,北京银行与北京信托合作推出了家族信托服务,之后,双方又为高净值人群设立了以国内房产管理为主题的家族信托,成为这一领域的尝鲜者之一。

  在家族信托业务上,银行、信托机构已经先走一步,而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也在布局。“今年我们推出了高端定制服务,家族信托业务还在客户甄别、摸底、筹划、铺垫阶段,利得的客户群体中已有10%左右达到了超高净值客户标准,对家族信托需求肯定存在,且市场不小,一年后我们将以业务单元推出家族信托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机构之间已隐隐有价格竞争的苗头。

  国内家族信托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三部分:成立时一次性收取的设立费,一般在1.2%至1.5%之间;按信托事务操作、财产收益分配等情况,按年收取一定的管理、托管费用,大体在受托资产的1%至2%之间。

  陈文告诉记者:“家族信托收费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资产配置费用,即投资部分的收费,这块和财富管理机构推出产品的定价是一样的,通过成本定价、风险定价。另一部分是多元化增值服务的收费,这块并没有市场标准,需要金融机构与客户沟通定价,两块业务的定价模式不同。”

  不过,在他看来,机构想要在家族信托业务中制胜,最关键的是资产管理等业务基础是否牢靠。

  “据我们观察,在国外,家族信托业务运作得较好的机构,或者确立了优势地位的机构并不是从家族信托起家的,而是机构资产管理能力、口碑、经验到一定程度,顺势而为推出了家族信托业务,如很多资深投行是在资产管理,全面金融服务中锻炼出了团队之后推出家族信托业务,这样才更加扎实。”陈文表示,“家族信托这样的服务对于机构的人力资源提出了更高要求,无论是质还是量。团队中需要真正的理财师,即经历过若干经济周期、若干投资市场、能组合不同类型产品熟练提出建议方案,并有资深金融实操经验的人才,此外还需要对法律、对财务税务、对跨境事物非常熟悉的人才,这些人才都是市场稀缺的,未来家族信托业务比拼的就是团队。”

  此外,陈文强调,客户与机构之间的信赖关系也非常重要,什么事信任是长期服务中比如机构以前为父辈打理过资产处理过事物,服务让他满意了,那么儿孙辈的事情他也愿意找你服务,这样的关系是在循序渐进过程中建立的,是立足于规范的、系统的、体系化的资产管理和服务上的,“一旦口碑形成了,那么交易成本无形中也大大降低了”。

  让陈文担忧的是,很多机构从移民、留学等需求着手,省略了全面的资产管理这样的业务基础,这样的机构发展家族信托业务有一定的盲目性,存活率不高,他们只满足了客户某一阶段的需求。

  最大瓶颈

  不过,在业内人士看来,中国家族信托的发展还在野蛮生长的初级阶段。

  “成长到成熟,家族信托起码需要三年到五年时间。”陈文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家族信托的成长需要条件,如果条件满足了那么国内家族信托业务的成交量会井喷,五年后会成为金融服务行业机构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门。”

  在陈文眼中这个关键条件就是法律制度的健全。

  “家族信托业务不可能单独存在,而是建立在遗产制度,财产税收制度,民事信托主体地位上的。所谓信托获得受托人牌照的才叫信托,家族信托实际上是民商事法律的委托代理关系,在信托财产确认,破产隔离,账户区隔上没有法律支持。”陈文强调。

  上海市律师协会信托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宪明在《上海律师》上发文指出:“中国开展家族信托业务的需求强劲,但是受到信托配套制度缺乏的影响,开展得并不顺利。家族信托破产隔离需要有制度的支持,首先涉及信托财产登记,但与信托财产登记相关的制度在中国目前应该还是个空白。

  家族信托要达到信托财产独立和隔离目的,应当履行相应的信托财产登记手续,尤其是股权、房产等财产。按照大陆法系的物权法原理,不动产物权的变更和转移应该通过产权登记来实现,股权应该通过股东变更登记来达到公示和对抗第三人的效果。因此,以房产和股权作为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应该履行登记手续。在信托财产登记方面,国外有些国家采取了专设信托登记机关的方式,而中国目前没有这类专门登记机关。在财产过户的一般登记管理部门,例如房产局、工商局、证券登记公司等机关进行过户登记存在一定操作障碍,成为房产、股权类家族信托作为非交易性过户登记的障碍。

  李宪明指出,[在青岛注册香港公司服务]制度支持还涉及税收制度。房产一过户,有契税、增值税等很多税种,但是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与投资融资不一样,持有财产的核心目的不是主动投资、保值增值,而是做好财产的分配、后续的管理,是一种事务管理,这样就要求承认信托的管道作用。《信托法》颁布实施以来,在理论研讨层面上,国家财税机关人员或学者基本都认可信托的管道作用,即财产从委托人名下到受托人名下,只要没有发生实质性的交易,不会增加税负。但是如何来判断?在哪个环节征以及征收的基数?这些问题并没有解决。因此,目前在家族信托业务开展的时候,只能说将其中一部分的财产拿出来,主要是资金、金融资产,还包括一些人寿保单。如果真正涉及到家族信托,包含的财产类型会比较多,如动产、不动产都有,这对信托登记、信托税收制度的要求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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