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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的基本理论

(一)家族信托的概念
现代信托已在传统理念上,逐渐发展成为一种以资产为核心,以信用为基础,以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根据我国现行《信托法》的规定,家族信托是指委托人以家族财富的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依托家族财富成立一定规模的信托资产,委托给专业的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按委托人的意愿,根据商事活动的一般规则进行管理与处分,并将所得信托收益分配给家族成员的一种制度安排。
(二)家族信托的历史沿革
家族信托在海外已有百年的发展历史,[英国公司年检报税问题]它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用益制(Uses),最初只用于家庭财产的跨代移转,目的在于规避当时封建法律对财产转移所增加的种种限制与负担。工业革命后,随着个人资本的积累,信托的作用也由消极地规避法律转变为财产管理与资产增值等。英国的信托业有着浓厚的传统民事色彩,主要以个人信托业务为主,如个人的财产管理及遗嘱的执行管理等,这也是家族信托的初级形式。17世纪以后,随着英国移民潮涌入美国,信托制度也随之被引入美国。在美国金融及资本市场逐渐建立与完善后,信托业在美国呈现了更为繁荣的景象。同时,家族信托在美国也得到了充分发展。其于19世纪未、20世纪初即镀金年代来临之初由一批富裕家庭创造,当时的家族信托因受美国相同的法律法规监管,设立家族信托方式较为单一。在经历了长达25年的经济繁荣时期后(被称为美国的第二个镀金年代),美国许多州的法律也变得更为灵活,设立和运营家族信托也变得更加容易,富人更愿意以信托的方式实现其财富规划和传承的目标。
其中典型的例子是美国洛克菲勒家族,从1934年开始为后人设立了一系列遗产信托,家族中有能力的人可以参与企业管理,凭自己的实力担任一定的职务,家族大部分人则定期从信托基金获得一笔生活保障金。遗产由管理机构进行专业管理,不受继承人直接控制,继承人无法随意挥霍,同时信托基金所产生的收益或部分本金可以按遗嘱规定定期支付给继承人,以保障他们的生活。
当今时代,家族信托的功能已不仅旨在对家族资产的简单管理与继承。在一些流淌着家族血液的上市公司中,家族成员将信托制度与公司制度相互配合,并通过设立信托的方式,以达到加强对上市公司有效控制的目的,因此家族信托在欧美发达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应用。
在我国香港地区,也不乏富豪选择家族信托对家族企业进行有效管理的成功案例。如长江实业(李嘉诚家族)、恒基地产(李兆基)、新鸿基地产(郭氏家族)、恒隆集团(陈启宗)、英皇国际(杨受成)、大新银行集团(王守业)等均于多年前已成立并透过各自的家族信托基金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作为亚洲首富的李嘉诚,[开曼公司注册]其通过复杂的信托关系的设立,实现了灵活调度和腾挪名下2000 亿港元资产的目的。如长江实业,李嘉诚通过其成立的私人信托公司,建立了两层信托关系,第一层关系由两个信托及其对应的受托人组成。李嘉诚设立的两个全权信托——The Li Ka-Shing Unity Discretionary Trust(下称“DT1”)和另一全权信托(下称“DT2”)是其整个信托控股架构的基础。Li Ka-Shing Unity Trustee Corporation Limited(下称“TDT1”)及Li Ka-Shing Unity Trustcorp Limited(下称“TDT2”),分别为DT1和DT2的受托人。DT1及DT2的可能受益人包括李泽钜、其妻子、子女及李泽楷。TDT1与TDT2 分别持有房产信托The Li ka-Shing Unity Trust(下称“UT1”)的若干物业,但上述全权信托在The Li ka-Shing Unity Trust中不持有任何股份及利益。UT1与其受托人Li Ka-Shing Unity Trustee Company Limited(下称“TUT1”)组成了第二层信托关系,TUT1以UT1受托人的身份控制着其他公司,TUT1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共同持有长江实业 936,462,744股。为了达到对于信托的控制,上述信托基金都由李家父子担任大股东的Li Ka-Shing Unity Holdings limited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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