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托基金|财富传承管理|家族办公室
企业重组上市IPO

2021开曼群岛设立基金架构及成立海外离岸基金分类

开曼群岛(Cayman Islands)是位于加勒比海西北部的英国海外领土,由大开曼、小开曼和开曼布拉克3个岛屿组成。

开曼群岛作为世界第四大离岸金融中心,一直以来是全球众多离岸投资基金选择设立地时的热门之选。开曼群岛之所以得到众多离岸投资基金的青睐,除了大家耳熟能详的免税政策、货币可自由兑换、服务商多、保密性高等优势外,其中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开曼群岛具有全球范围内相对灵活完备、博采众长且与时俱进的法律制度,而其中一个重要体现便是开曼群岛法律基于英美等发达国家立法经验,并结合开曼群岛实际情况所创设的一系列法律组织形式。


经手过海外基金设立工作的朋友们应该会发现,帮忙设立开曼投资基金架构的综合服务商,通常会问基金发起人几个问题:

(1)基金的目标投资者是什么类型(机构?个人)?

(2)基金将投资的资产是什么类型(房地产?创业公司股权?大型公司的并购?债权?)

(3)基金的目标投资者和将投资的资产是归属于哪个法域?

服务商问这些问题的主要是因为开曼美元基金之后的筹划设立很大程度上都将围绕以上基本问题进行,而且以上问题通常决定了美元基金设立的组织形式和最终的基金架构。

确定基金的组织形式和架构基本上是海外基金设立的第一个重要工作,组织形式的选择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基金设立后能否实现基金发起人的最初设立目的。

下文将对开曼投资基金常见的几种法律组织形式作一些简单介绍,供大家参考了解。



开曼投资基金类型划分

按照不同的定义,开曼投资基金会有不同的划分方式。

按开曼投资基金受规管的类型划分,离岸私募美元基金可以分为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以及混合式基金三种类型。在开曼法律下,开放式基金与混合式基金都受到开曼金管局同等程度的监管,因而从法律规管的角度,我们几乎可以把混合式基金并入开放式基金中作为开放式基金的一个子类别。


按投资基金的法律主体划分,以开曼为例,开曼离岸私募基金主要采用有限合伙、公司制、伞形公司制三种形式。其中我们通常认为伞型公司制这种形式属于公司制的一种特殊类型,有些人士会将伞型公司制归类为公司制的子类别。2016年6月生效的《开曼有限责任公司法》引进了种新类的法律主体,即LLC。这种新型的开曼有限责任公司(LLC)从法律特点上来看是一种介于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之间的主体,目前LLC主体在开曼美元基金领域主要被用于做普通合伙人(GP)的载体或被用于做GP接受绩效收益分配的主体的载体,其本身作为私募投资基金在实践中尚未普及。


按投资基金的商业类型划分,又可以分为私募股权基金、杠杆收购基金、债权类基金、对冲基金、不良资产基金、地产基金等,具体每种类型的定义与国内相应的基金类似,在此就不做赘述。




开曼投资基金常见组织形式详解

开曼群岛通过立法创设的一系列组织形式,可供基金发起人根据不同投资基金运作需求而选择灵活适用,根据法律主体划分出来的离岸投资基金常用组织形式主要包括[1]:(1)开曼受监管基金(regulated funds)常用的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开曼EC”)、(2)开曼PE/VC基金常用的豁免有限合伙企业(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开曼ELP”),(3)开曼群岛于2016年最新推出的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开曼LLC”)。

由于开曼LLC在实践中作为投资基金的主体的案例较少,故在此主要对前两种组织形式进行详细介绍。


1. 开曼EC

开曼EC是根据最初于1961年颁布的开曼群岛《公司法》(Companies Law)所创设的一种法律实体组织形式。开曼群岛《公司法》主要基于英国法制定,在颁布后经过了多次修订,而其现行有效的版本为《2018年公司法》(Companies Law (2018 Revision);该版本及不时修订统称“开曼公司法”)。


开曼EC是在国际交易中最为常见的开曼群岛实体,许多采取境外架构融资/上市的中国背景企业即是采取开曼EC作为其境外融资/上市主体。在投资基金领域,根据开曼群岛金融监管当局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CIMA”)对于开曼群岛设立的77%受监管基金截至2013年的统计,在开曼群岛设立的受监管基金中67%采取了开曼EC这一组织形式,采取开曼单位信托(Unit Trusts)组织形式的比例为12%,采取开曼ELP组织形式的为9%


同样是采取开曼EC这一组织形式的开曼基金,基于基金背后不同的商业安排和投资者构成等要素,其采取的具体基金结构不尽相同。开曼EC形式的单实体(single-entity)开曼投资基金架构图简示如下:

开曼投资基金可以选用的组织形式还包括一类特殊类型的开曼EC,即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y,“开曼SPC”)。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的规定,任何开曼EC均可向公司的注册官申请注册成为开曼SPC;同时,如开曼EC受CIMA监管,则还需向CIMA申请一项注册成为开曼SPC的许可。开曼SPC应在其公司名称中标明“SPC”或“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y”字样。关于开曼SPC的详细介绍我将另起一文作详细介绍。


2. 开曼ELP

1991年颁布的开曼群岛《豁免有限合伙法》(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 Law)创设了开曼ELP这一组织形式[5]。开曼群岛《豁免有限合伙法》的内容很大程度上沿袭了美国特拉华州颁布的《修订统一有限合伙法》(Delaware Revised Uniform Limited Partnership Act)的规定,颁布后经过多次修订,现行有效版本为于2018年3月16日公布的《2018年豁免有限合伙法》(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 Law (2018 Revision);该版本及不时修订统称“《开曼ELP法》”)。


采用开曼ELP这一组织形式的封闭式基金较多,其中开曼ELP一直被认为是于开曼群岛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s)所最常选用的法律组织形式。开曼群岛之所以成为最为主流的离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地,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开曼ELP法》基于美国特拉华州《修订统一有限合伙法》制定,易于活跃于全球范围的美国私募管理人和私募投资人所熟悉和接受。


开曼ELP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对开曼ELP的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开曼ELP与中国《合伙企业法》项下规定的“有限合伙企业”有较多的相似点,中国《合伙企业法》中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本身亦是参考国外立法经验所制定。由于普通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责任,故实践中,基金发起人分别设立不同实体分别担任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和管理人的情况比较常见(但并非必须,且普通合伙人以外实体担任管理人还涉及一些额外合规程序)。开曼ELP形式的单实体开曼投资基金架构图简示如下:



总结

熟悉国内各类法律实体组织形式的朋友看完前文应该可以发现,开曼的各类组织形式其实和国内的组织形式大同小异,这主要是由于国内立法过程通常会借鉴国外已经成熟的法律体系。在了解开曼海外基金架构时结合国内的投资基金组织架构理解起来会轻松蛮多。


现成公司热 | 信托基金 | 财务管理 | 政策法规 | 工商注册 | 企业管理 | 外贸知识 | SiteMap | 说明会new | 香港指南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香港瑞丰会计事务所
客户咨询热线:400-880-8098
24小时服务热线:137 2896 5777
京ICP备11008931号
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