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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东海:建立有序清算的信托行业保障机制正当时

为打破“隐性担保”性质的“刚性兑付”,立足于建立有序清算机制的信托保障基金,不仅总体上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信托行业走上可持续发展轨道,还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外溢,甚至还有可能降低市场的无风险利率水平。
从行业发展的大趋势看,信托行业保障基金不应用于完成刚性兑付问题,“隐性担保”性质的“刚性兑付”必须打破。
从这个意义上说,[专业 注册香港公司服务]立足于建立有序清算机制的信托保障基金,有助于我国信托行业“刚性兑付”的有序打破。
新时期的风险化解顺序大致如下:
一,信托公司通过各类风险资产处置措施,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提前处置资产。
二,根据信托合同安排(含其中的风险缓释措施),进行风险项目的本息追偿。
三,信托公司仗义疏财,用固有资金受让收益权,为受益人兑付本息。
四,股东根据其商业判断,为信托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和补足,包括增资等方式。
在以上四种方式仍无能为力之后,则由信托行业保障基金出面托管重组该信托公司,稳定公司经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通过实现股权价值管理而转让出去重新入市经营,或者在信托行业保障基金的主导下对该信托公司实现有序倒闭。
对此,美国“有序清算基金”的做法很值得我们借鉴。
由于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DFA 法案)将联邦政府可清算的金融公司范围拓宽到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管辖范围之外的公司,因此需要新的资金来源,于是DFA法案建立了“有序清算基金”,用于不受FDIC“存款保险基金”保护的濒临破产的金融机构的清算。
符合有序清算标准的公司包括由美联储监管的任何非银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以及总资产规模在500亿美元及以上的任何银行控股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司应为经美联储、财政部和FDIC共同认定“呈现出系统性风险的金融公司”。
具体的评估标准包括经济形势、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评估、公司对金融体系造成的风险以及有序清算可能带来的好处、此前十年内公司的任何使其进入破产程序的风险,以及其他相关的风险因素等。
为了确保相关成本由金融业界而不是纳税人承担,有序清算基金仅就破产公司资产处置所能收回的金额提供救助。
一旦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FDIC全权负责所有方面的业务处置。如果该基金和其他资金来源均不足以完成公司清算,那FDIC有权代表公司交易证券或并购,以融得更多资本。
有序清算基金在资产分配中享有优先权,在清算中的清偿次序高于破产行政费用。
从美国有序清算基金的运作中,我们获得如下启发:
其一,有序清算基金针对的是“有系统性风险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其二,基金募集方式是“债务凭证”,并以“风险评估费用”购买。
其三,信托行业保障基金在受托管理困境中的信托公司之时,履行的是受托义务,而非收购义务,并且在受托中对困境信托公司提供的流动性支持支出,在信托公司清算中具有分配优先权,以避免基金资产损失失控。
其四,信托行业保障基金有利于保护信托投资者利益,但不是本息收益的保证措施,投资者利益保护来自于保障基金的受托管理及其有针对性的社会责任。
基于以上的思考,笔者认为,信托行业保障基金的定位,应是建立健全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设施,推动信托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金融稳定,提高中国信托行业支持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在具体功能上,信托行业保障基金是信托公司应对风险的最后一环,保障基金承担的是受托管理、处置的责任。
鉴于信托公司产品多样化、非标准化的特点,涉及各类产品的复杂程度、风险程度、信息透明度等体现出较大的差异性,因此,信托公司应按差异化原则,针对不同类型信托业务的潜在风险程度实行差别化的缴纳标准。
在每一类信托计划中,监管部门可按资金进入方式、担保措施、是否通道业务等标准制定基金支付比例,既体现信托业务风险判断,又体现行业监管的业务导向。
信托公司资产结构、受托规模、业务结构等因素既是利润之源、亦是风险之源,所以笔者建议综合考虑系统性风险影响力和公司实力,以此制定差别化的基金缴纳标准。
信托公司应及时、足额将信托行业保障基金认缴份额缴纳到信托保障基金管理公司的专门账户,当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的一定比例时,可暂停缴纳。
信托公司信托保障基金余额减少或总资产增加,其信托保障基金余额占总资产比例不能满足前款要求的,应自动恢复缴纳。
基金管理公司应对每一信托公司缴纳的信托保障基金及变动情况单独核算。信托计划不停止缴纳风险评估费用,但可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调整优化费用系数。
另外,当信托公司被撤销[珠海 注册香港公司服务]、关闭和破产或被银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信托保障基金由银监会授权,受托管理信托公司名下的固有资产和信托资产,以信托公司名义开展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
信托行业保障基金由银监会授权,按照有关政策信托合同安排受托接管信托公司,可选择受让或不受让投资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信托行业保障基金管理公司将同步运作闲置资金投资,优先配置于高流动性、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银监会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如果信托公司经各种其他方式穷尽后,仍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则启动救助程序,由信托行业保障基金受托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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