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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擎:信托刚性兑付的媒体与法律盲点

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号”30亿元信托兑付风波再次使刚性兑付问题抢占各财经媒体头条,虽然到底是谁掏钱兑付、是谁盘走了这些所谓的矿产抵押物、信托方面是否应负民事和刑事责任等问题尚未有明确答案,但好歹是按下了风险的葫芦。
按下葫芦起了瓢,[注册美国公司知识]吉林信托、中商财富典融等更多的信托和有限合伙基金爆出不能如期兑付的问题,投资人慌张失措,担心的是自己手上这个烂包所在的代销和托管银行,是否能像上个项目的代销行一样,至少保证了本金的最终落袋。
作为普通投资者,去找银行理论是最方便可行的,因为他们常常根本无法找到信托当事人和融资方担保方,这些机构渠道短腿,甚至从产品发售到成立,都从未在投资人面前露个脸。
媒体报道渲染冲突比较多,对投资者和信托行业的法律环境反思较少。而且许多不懂装懂的媒体人分不清信托、公募基金、私募和有限合伙,对于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项目和资金,你去要求刚性兑付,毫无道理。
只要中国还是法治社会,就得按法律规则办事。我们来看看刚性兑付的法律属性。刚性兑付这个东西在信托有关法律上从来就不存在,信托所有法律法规都没有这个语词,也没有有关法律义务。
只是一个“美丽的误会”,是信托行业为了顺利展业而对在风险处置时运用的潜规则。潜规则是不稳定的,而且其实质是一种利益交换机制,它用这种意念中的兑付所带来的安全感,换取了信托项目的发行并大赚其钱。
实践操作中,所谓刚性兑付更多是一种信托受益权的流转,信托公司自掏腰包或者有关资产管理公司来为不能及时兑付的“问题信托”买单,使投资人的投资安全收回。
更重要的是,刚性兑付是不可持续的。除了这次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号”30亿元的盘子,还有之前陕国投河南裕丰复合肥项目,陕国投掏腰包5.7亿元兑付给投资人。而四川信托锦都置业项目,融资方未能偿还贷款,四川信托联系第三方接盘实现了兑付……类似案例不胜枚举。
一个信托公司一般资本10-30亿,受托规模500-2000亿,小马拉大车,只要出现1-2单刚性兑付,基本就可以打回原形。陕国投注册资本12.1亿,2012年净利润2.6亿,也就是说,这一笔资金相当于2012年净利润的2倍。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陕国投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仅为2.23%,这不仅低于一般金融行业,更低于普通实业公司,而本单刚性兑付,将使其财务报表更加恶化,使股东利益受损。
不论是不是刚性,兑付问题应遵循两个大原则,然后再结合中国金融市场当前情况来解决,不能本末倒置。
那就是,第一“市场配置资源起决定性作用”,这个市场原则框架下,谁做的产品发生风险,应由相应主体来承担责任和风险,而不是找大户、找政府兜底,这不符合市场原则;第二个是法治原则,按照法律规定来,信托的所谓刚性兑付是业内潜规则,是为了发行产品和经营的,它不是法律规定内容,也未在合同中体现。
借鉴国外金融风险处置经验,可以发现,雷曼兄弟、美林、摩根斯坦利等金融机构因次级债风险暴露后,美国政府的处置是不同的,金融机构做了“致命的坏产品”而倒闭,是市场经济运营规则的题中之义,是基本的经济逻辑,而政府救助不能没有标准和原则,比如与暴露风险的产品的相关性大小原则,比如过错责任原则及规模因素等。
当前兑付危机频现的根源是,目前市面上大部分信托产品其实是反向信托,名义上是受托管理投资人的资金,投资XX项目,实际上是为XX项目融资,设计之初就主要考虑融资人利益,投资风险和责任并不对称,信息披露极其不充分,这在法律上本身就有问题。
真正保护资产安全的是,从源头上选择信托产品的时候就控制风险,这也必然要求信托公司在创设发行信托的时候,就充分设计和控制风险。
而且,这种控制恐怕不能仅靠信托和法律专业知识,而是依赖对市场和产业的准确判断,太多的案例告诉我们,有再多知识,没判断力也是徒劳,结论常常错误。
除了源头上提高信托项目的安全性,[注册美国公司常见问题]更重要的是对问题信托追究相应民事和刑事责任。这是目前信托观察和媒体报道的盲点,做坏事没人追究,不必担责,那就是一本万利。
笔者认为,就采用欺诈信息、串通担保、假担保、虚假评估、信息披露违规、未尽信托责任、利益输送、受贿等问题,可以分别适用有关法律对应到合同撤销、无效、违法发放贷款罪、诈骗罪、受贿罪等民事和刑事责任。唯有严刑峻法,才能还信托行业乃至金融整个生态一个健康的环境,才能不必纠结所谓“刚性兑付”这个伪命题,真正从法律上稳定、可预期、对症下药地妥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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