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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宇嘉:信托产品出问题与刚性兑付无关

除政府信用支持下的金融信用之外,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形成其他主体信用形式,信托业不过是银行信用的延伸而已。
以我国当下的情形,刚性兑付没有什么不好,关键是要明确影子银行产品中各方权责、控制监管套利、建立透明的违约处理机制。
虽然中诚信“诚至金开1号”最终没能酿成违约事件,[新西兰公司年审]但是业内人士都将此看作整治影子银行市场秩序、开启2014年金融改革的最佳案例选择和时间选择。
首先,与门槛低(一般在5万元)、涉面广的理财产品投资人相比,该信托产品投资准入门槛为300万,仅涉及700多高净值委托人,违约波及面很窄,如果违约,是对投资者风险教育和警示的最佳案例选择。
其次,该信托产品各方责任不清晰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中诚信托和工商银行之间,谁是发起方、谁是通道方,谁承担尽职调查责任,即便在第三方接盘、投资人退出后,仍无清晰答案。
再次,该产品集中体现了我国信托行业的各种乱相:信托责任不清晰、受托人尽职调查和委托人风险自担流于形式、信托抵押权得不到维持等等。
而且,该产品涉及地方政府隐性担保、影子银行、过剩产能清理和金融改革,要真违约,对于推进2014年政府多项重点工作意义非凡。
但是,与《信托法》完全背离的刚性兑付潜规则在我国大行其道,却不该从信托业本身缺失信托责任、风险自担原则来追究,也不能靠回归信托业“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本质来解决问题。
信托业之所以违背信托基本原则而背负刚性兑付的压力、默认刚性兑付的潜规则,是因为以信托业为核心的信用模式创新是银行信用的延伸和代名词,而银行信用背后则是政府信用,这是投资者对信托产品趋之若鹜,信托业有信托之名、无信托之实的根本原因。
在我国,所有影子银行的源头都在商业银行,因为商业银行是我国传统金融信用的唯一代表,凡是印有银行的金字招牌,都是政府信用的典型代表,老百姓都放心把钱存到那里,根本不必问有没有风险。只有通过银行的渠道,才能把影子银行资金需求和资金供给方(银行存款户)对接起来。
近年来,在鼓励金融创新(如利率市场化)和通过利润、规模激励商业银行运营的大环境下,商业银行有动力将资金来源和应用从表内搬向表外,表现在银行之间、银行与信托、银行与证券、保险和基金等其他市场化融资渠道的合作。
于是,就相应诞生了如同业、理财、信托和资产管理等影子银行的主体形式。银行同业负债的比重由2006年的6.6%上升到了2013年的13.4%;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余额从2012年的7.6万亿增长到2013年的10.6万亿;信托业资产管理规模在201311月底达到10.67万亿元,更是坐上了金融行业的第二把交椅。
各种影子银行的产品,之所以受到投资者的认可,是因为这些产品都是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售的,对接的是银行各种理财产品、同业资金等,老百姓将这些产品视为存款的替代品,隐含的是银行的担保。
所以,投资者都是通过银行理财经理介绍而购买影子银行产品的,如果没有银行的销售渠道,这些影子银行产品很难对接到作为资金供给方的投资者。即使对接到资金剩余的投资者,若销售渠道不是的银行的话,也很难销售出去。
也就是说,投资者之所以购买这些产品,并非是出于对产品本身投资收益和风险的比对而做出的选择,而是出于对于银行的信任,这是信托风险自担的基本原则无法适用的根本原因,也是刚性兑付必须存在的根本原因,就像银行对于存款安全的隐性承诺一样,这就不难理解为何所有影子银行投资都是“假股真债”。
银行之所以愿意和能够以自身为中心来拓展影子银行业务,首先是利润和规模激励导向使然。近年来,高成本的影子银行资金从无到有,已达到银行存款规模的15%,而在贷款定价低、存贷款比例限制(70%)、资本和拨备计提的影响下,传统贷款业务难以满足收益要求和规模扩张,银行资金应用只能向高收益的领域走、以影子银行的形式走;其次是信贷紧缩使然。
2010年以后,信贷环境整体趋向紧缩,而信贷投向在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的结构性紧缩更加严厉,而这些原来就是银行贷款投向的领域,信贷紧缩后,这些领域的贷款需求被迫避开紧缩限制,通过高成本的影子银行的渠道来满足;再次是金融监管激励和监管漏洞不匹配使然。
监管层鼓励以利率市场化为主线的金融产品创新,而金融监管上却存在“一行(央行)三会(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对于跨领域业务创新协调监管的缺失,致使银行能轻松通过创设银行同业返售、银信、银保、银证等跨部门的表外业务形式;最后是政府隐性担保使然。
无论是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两高一剩”行业,都关系到地方的经济增长、就业和社会稳定,信贷紧缩并不能自动促成产业转型,地方政府担保下的融资需求依然如故。而有地方政府担保、有抵押物,银行风险自然就消解了不少。
因此,同业资金和理财产品类同于存款,信托产品类同于贷款,有担保、有抵押、有通道,这是银行高风险贷款区别于一般贷款的保全之策。
信托产品会出麻烦,但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出问题,因为这些资金是从存款转化来的。因此,看待信托业刚性兑付的潜规则和有信托之名、无信托之实的信托乱象,不能从信托业本身入手,更不能从打破刚性兑付来还原信托业本来面目。
毕竟,除政府信用支持下的金融信用之外,[新西兰公司税收]中国目前还不具备形成其他主体信用形式,信托业不过是银行信用的延伸而已。无论表内业务还是影子业务,不过是不同风险评估下的银行融资模式,核心是通过不同的风险定价为企业融资,无优劣之分。
以我国当下的情形,刚性兑付没有什么不好,关键是要明确影子银行产品中各方权责、控制监管套利、建立透明的违约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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