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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轻:基建类信托风险几何?

截至11月20日,[在南京注册香港公司服务]基础设施领域集合信托(以下简称基建信托)今年以来成立429款,占比11.19%,2011年该类产品仅成立199款,占比 4.77%。在集合信托市场收益率整体下跌的背景下,基建信托不仅迎来发行高峰,其预期收益率也依然坚挺。此类产品颇受投资者青睐,一大卖点便是地方政府的隐性担保。
地方政府对债务的隐性担保是否真的存在?按照我国《担保法》,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故一切政府的担保在法律意义上都是无效的。在实际操作中,一般由或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出具还款来源纳入财政预算的决议文件,即将还款纳入预算,从而实现地方政府对债务的隐性担保,将融资平台之债转换为政府之债。
由于目前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回收期限一般较长,远远长于对应的基建信托期限(一般在两年内,通常为12、18、24个月),甚至部分基建项目根本没有经营性现金流(如城市道路建设项目),故基建信托的还款来源不可能是项目的现金流。从这个意义出发,将还款纳入财政预算显得尤为重要。
地方政府的隐性担保是否可靠?短期内,中国地方政府破产引发隐性担保风险的可能性不大。首先,地方政府破产,在中国无法可依。西方国家地方政府破产,往往都有法律约定,如美国在其《破产法》第九章详细地明确了市政破产的机制,但我国《预算法》尚无相应的规定,而我国对破产的立法为《企业破产法》,其规范的主体是企业,而不包括政府机构。
更为重要的是,虽然我国目前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相对独立,但地方政府并不具备联邦制国家的独立性,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有一定的统筹能力。这一点不仅表现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一致性,也表现在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补助。为协调各地区的发展,若地方财政吃紧,中央财政会给予一定补助。而基建项目作为拉动地方经济的重要力量,其上马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执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在地方财政无力的情况下,中央财政对其还款做出专项补贴也在情理之中。
因此,目前基建信托基本不存在系统性风险。[在青岛注册香港公司服务]但在实际操作中,少部分基础信托的还款并没有通过人大或其常委会的决议而纳入财政预算,这为其留下一定的风险隐患,需要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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