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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M市场保荐人的责任和义务

伦敦交易所在二板市场上市规则中对于上市保荐人的持续保荐责任和义务作出了如下9方面的具体规定:

一、在上市过程中,保荐人必须向交易所作出书面证明,证明以下事项:

a)保荐人已对所保荐的拟上市公司的董事进行了充分的辅导,已使这些董事能够充分理解交易所规定的义务,在公司上市过程中以及上市后自觉遵守交易所规则;

b)保荐人已经对拟上市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在保荐人知情范围内,保荐人认为,拟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规则要求;

c)保荐人认为,拟上市公司股票适合在二板市场上市。

需要指出的是,伦交所二板上市规则中没有明确要求保荐人必须为上市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负连带性的牵头责任。保荐人向交易所提交书面证明的主要目的是,为发行上市审核部门对公司的发审提供更多的依据,减轻发审压力。在上市材料出现虚假陈述的情形下,对发行人、保荐人、会计师、律师等的法律责任追究主要依照普通法、公司法和证券法规等来进行。这与港交所的相关规定有明显的区别。后者明确要求,保荐人必须为上市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承担连带性的牵头责任。

二、公司上市后,保荐人应对所保荐的上市公司的董事提供持续的辅导,使得公司在上市后能够持续遵守交易所规则。

三、是在公司上市后的信息披露方面,保荐人应为上市公司提供持续的具体指导,使得上市公司能够遵守交易所的持续信息披露规则。保荐人应经常性地对所保荐公司的实际经营绩效和财务状况与其在上市材料或者各种公告材料公布中公布的盈利预测进行比较,以便及时发现和披露相关变化。

四、是充当交易所和上市公司之间的联系中介。在交易所认为必要的情况下,保荐人必须能够满足交易所要求,以一定的形式,在一定的时间内,为交易所提供必要的有关所保荐上市公司的相关信息。

五、是保荐人应该遵守保荐人资格要求的具体规定。保荐人应该本着勤勉原则并以专业水平来进行保荐业务。

六、是保荐人在履行保荐义务期间,必须保留足够的保荐咨询记录,以便事后能对其对于上市公司的咨询建议进行审查。这样的记录必须至少保持三年。

七、是上市保荐人必须与其所保荐的公司保持利益的相互独立性。如果交易所对于上市保荐人的利益独立性提出质疑,那么举证的责任将落在保荐人身上。如果保荐人自己不能肯定对于参与某项特定的经济活动是否会影响其利益独立性,那么,在签订任何有关这项经济活动的协议之前,保荐人应该征询交易所意见。另外,上市保荐人一般不能在担任一家上市公司保荐人的同时又担任该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会计顾问,除非得到交易所同意,并建立了交易所满意的业务隔离措施。

八、是保荐人应为履行保荐义务建立起合适的业务流程,并根据其所保荐上市公司数目和类型配备足够数目的业务人员来从事上市保荐业务。特别地,如果参与保荐业务的部分人员没有获得“合格投资银行业务人员”资格,那么,保荐人必须确保这些人员是在“合格投资银行业务人员”的监督之下进行相关保荐工作。

九、是保荐人在与拟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签订保荐服务协议,或者中途推出保荐服务协议时,都需要通知交易所。如果保荐人决定辞去其担任某家上市公司的保荐人工作,保荐人可以不向交易所陈述辞去理由,但是,如果上市公司决定解聘现任保荐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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