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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上市IPO

公司章程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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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X中心、XX综合商社双方出资设立XX有限公司,特于200X年XX月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北里乙XX号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水泥、建筑装饰材料、机械设备、汽车(不含小轿车)、汽车配件、饲料及原料、日用百货、服装鞋帽、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家用电器、针纺织品、办公用品及自动化设备、五金交电、橡胶与橡胶制品的销售;汽车维修;物业管理;室内外装饰装修;服装、汽车配件的生产、加工;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期限以专项审批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XX综合商社 出资额6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3.3%

    出资方式 货币

    XXXX中心 出资总额560万,占注册资本的46.7%

   其中: 实物出资70万元,货币出资490万元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长、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长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长、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董事长的职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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