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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上市IPO

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上市基本常识

近年来,不少外商投资企业为解决资金瓶颈问题通过境外母公司在国外发行股票并上市,选择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主要有香港联交所主板及创业板、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及纳斯达克、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伦敦交易所、德意志交易所、东京交易所等,中国企业通过这些平台成功融资的案例不乏其例,虽然今年的世界金融风暴使得全球证券市场遭受重创,许多已经开始策划上市甚至已经通过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不得不停止步伐,但风暴终将过去,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仍将是企业融汇资金的最重要的渠道之一,故此,笔者认为仍有必要对境外上市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上市的基本常识作些介绍。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上市的基本要求

各国证券交易所对上市的资格有不同的规定,笔者通过归纳分析,发现各国法律规定的上市实质性条件虽然不同,但仍有其相同、相近或相似之处,体现如下:

1、发行人(发行股票及上市的公司)的注册地一般要求在所在国或该国认可的注册区域,如香港联交所认可的发行人是在香港注册的公司或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公司;

2、发行人拥有的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单一,即100%拥有中国境内企业股权;

3、发行人的中国境内企业在主营业务方面符合中国的产业政策,产品的销售在市场中拥有一定的份额或在同行中具有较前排名,或有明显的市场看好前景;

4、发行人的中国境内企业经营有三年以上(一般创业板或二级市场要一年以上业绩)财务记录,有一定的利润额、现金流量、资产总额等,且利润不依赖税收或其他优惠政策;

5、实际控制人或最终权益人或企业管理层近年来未发生重大变化;

6、发行人的中国境内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7、发行人的中国境内公司不存在纠纷、诉讼或被相关部分处罚的情形。

本文随附香港联合联交所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的基本要求供参考:

(一)主板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要求:

1、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最近一年的股东应占盈利不得低于2000万港币及其前两年累计的股东应占盈利不得低于3000万港币;

2、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不变及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年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3、上市时市值至少为20亿港币;

4、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为5亿港币;

5、拟上市的业务于前3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为1亿港币。

(二)创业板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要求:

1、发行人必须具备足够至少两个财政年度的适当编制的营业记录及且从日常及正常业务经营过程中产生净现金流入,两个财政年度净现金流入总额必须最少达2000万港币;

2、发行人在刊发上市文件前的完整财政年度及至上市日期为止的整段期间,其拥有权及控制权维持不变及管理层大致维持不变;

3、有明确的业务目标及致该目标的方法;

4、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本证券市值必须最少为3000万港币,且于上市时,公众持有的股本证券最少由100人持有。

二、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上市的一般流程

(一)上市前的准备工作

1、规范企业运作

规范企业运作企业并使企业进入良好运转状态是企业上市的首要准备工作。规范企业运作包括规范企业法人治理、进行必要的资产重组、突出主营、避免关联交易以及关联交易的决策机制,最重要的是企业的财务状况。

2、选择适合本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拟发行股票并上市企业,首先应根据企业自身的法律状况结合拟发行国家规定的上市实质性条件来选择证券交易所,除此之外,还得考虑企业外围关系,如企业与保荐人、承销商、境外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等等。

(二)中介机构进入上市前期准备工作

1、确定中介机构并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合同

在选择证券交易所后,企业应确定中介机构,该等中介机构包括境外、境内两方面的服务团队,为境外上市提供服务的队伍包括境外的保荐人或承销商、律师、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评估师以及境内的公司律师等。

2、由保荐人或承销商牵头,各中介机构同时展开以下工作

(1)由境外会计师进行财务审计,认定其是否符合上市财务条件;

(2)进行股权重组,使得股权清晰、干净;

(3)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4)由保荐人或承销商进行尽职调查并起草《招股说明书》。

(三)上市申请、审核、批准及挂牌

1、由保荐人或承销商向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所在国证券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报告、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

2、该国证券管理部门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问题。

3、中介机构根据该国证券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修改,或对相关问题进行修正、补救等。

4、上市获得批准,指定上市挂牌日。

5、路演。

6、股票上市交易。

本文随附香港联合交易所股票发行并上市的审核过程:

日数程序要求

H-25

(指上市聆讯日前25天)向联交所上市科提交相关资料缴交首次上市费的全部H-25做上市排期申请;较完备的招股章程草稿及上市时间表初稿;所要求的营业记录期间,首两年的经审计账目副本;有关发行人于上市后的关联交易建议的书面陈述。

H-20

(指上市聆讯日前20天)文件提交(第一部分)所要求的营业记录尚余期间的账目及账目调整表初稿;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及备忘录或同等文件的初稿;发行人与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之间,以及发行人与其保荐人之间的合约初稿(只适用于H股)

H-15

(指上市聆讯日前15天)文件提交(第二部分)盈利预测的备忘录初稿;

董事、监事正式签署,并按《证券上市规则》附录五B/H/I表格的形式填写有关其他任何业务的正式声明及承诺书。

H-10

(指上市聆讯日前10天)文件提交(第三部分)《公司条例》规定的附件文件提交;正式上市通告的初稿;认购证券的申请表格初稿;证券的所有权文件或证书的初稿;有关发行人正式注册成立及其法人地位问题的法律意见书副本(只适用于H股)。

H-04

(指上市聆讯日前4天)正式上市申请包括正式签署的《上市协议》在内的有关文件的最后定稿。

H

(指上市聆讯日)上市委员会聆讯

聆讯通过及批准上市依据《公司条例》将招股章程注册;向联交所提交所需的正式文件。

发行招股书及上市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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