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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上市IPO

商标注册审查程序

问:商标注册处如何审查相互抵触的注册申请?

答:基于已存在一个相同或类似的在先申请,注册处对另一注册申请的反对只是暂时性的,除非该在先申请获准注册(参见《商标条例》第5条关于"在先商标"的定义)。当在先申请获准注册,商标注册处将根据《商标规则》第13(1)条正式提出对另一注册申请的反对。在此阶段,申请人将被要求按《商标规则》第13条规定的时限消除有关反对原由。当反对仍是暂时性的,即在先申请获准注册及对后一注册申请正式提出反对前,申请人仍可采取措施以消除有关反对的原由,如删除申请说明中已被在先申请包括的货物和服务。

问:注册处会否通知申请人有抵触的注册申请已经失效?

答:注册处及申请人均须留意有抵触的注册申请的状况。

问:同时待决的申请会否构成相互抵触?

答:同日的申请不会构成抵触,注册处不会引述相互抵触的同时待决的申请。(详见《商标条例》第12条及第5条有关"在先商标的定义")。

问:一项卸弃是否有助于商标获准注册?

答:表示卸弃商标某一特定因素的专有使用是自愿行为,可由申请人在注册申请的任何阶段作出,目的通常是从在先商标所有人处获取注册同意。商标注册处不将卸弃作为商标是否可获注册的考虑因素。注册处的反对限制于有限的几个原由,而不需要考虑卸弃。

问:是否可在提交注册申请后提出卸弃?

答:可以,可在商标获准注册前的任何时间提出.可提交表格第T5A号增加卸弃一项而修改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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