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商标注册处有否提供任何指引,说明商标付诸使用的时期要有多长,才能证明商标实际上具有显著性?
答:使用时期长短只是商标注册处考虑标记是否实际上具有显著特性时的其中一项因素。即使使用时期长,也未必表示标记具有显著特性。我们亦会考虑其他因素,例如使用方式---申请人是否把标记用作商标、有关货品在香港的销售量、公众透过广告认识该标记的程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