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证明商标是一个显示该商标的使用所关连的货品或服务,在来源、物料、制造货品的模式、提供服务的模式、质素、准确程度或其他特质方面已由标志的拥有人核证的标志。(2) 本条例按附表4所指明的方式及范围而适用于证明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