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凡商标就某些货品或服务注册,该商标的拥有人可就所有该等货品或服务或其中某部分而放弃该商标的注册。(2) 《规则》可就以下事宜订定条文
(a) 放弃的方式和效力;及(b) 保障其他具有该商标的权利的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