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指南
企业重组上市IPO

侵犯注册商标的作为

(1) 凡某商标已就某些货品或服务而注册,如任何人在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就与该等货品或服务相同的货品或服务而使用与该商标相同的标志,则该人即属侵犯该注册商标
(2) 凡某商标已就某些货品或服务而注册

(a) 任何人在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就与该等货品或服务相类似的其他货品或服务而使用与该商标相同的标志;及
(b) 就该等其他货品或服务而使用该标志相当可能会令公众产生混淆,
则该人即属侵犯该注册商标。
(3) 凡某商标已就某些货品或服务而注册,如─
(a) 任何人在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就与该等货品或服务相同或相类似的其他货品或服务而使用与该商标相类似的标志;及
(b) 就该等其他货品或服务而使用该标志相当可能会令公众产生混淆,
则该人即属侵犯该注册商标。
(4) 凡某商标已就某些货品或服务而注册,如─
(a) 任何人在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就与该等货品或服务并不相同亦不相类似的货品或服务而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
(b) 该商标有权根据《巴黎公约》获得作为驰名商标的保护;及
(c) 该标志的使用并无适当因由,且对该商标的显著特性或声誉构成不公平的利用或造成损害,
则该人即属侵犯该注册商标。
(5) 就本条而言,任何人如─
(a) 将标志应用于货品或其包装上;
(b) 在标志下要约售卖货品或为售卖而展示货品;
(c) 在标志下将货品推出市场;
(d) 在标志下积存货品以作要约售卖或为售卖而展示或推出市场的用途;
(e) 在标志下要约提供服务或提供服务;
(f) 在标志下输入或输出货品;或
(g) 在商用纸张上或广告宣传中使用标志,
即属使用该标志。
(6) 尽管有第(5)款的规定,任何人如将注册商标或与某注册商标相类似的标志应用于或安排将该等商标或标志应用于拟用作下述用途的物料上─
(a) 用于标签或包装货品;
(b) 作商用纸张之用;或
(c) 用于货品或服务的广告宣传,
而该人在该商标或该标志如此应用时,知道或有理由相信该项应用并没有获得该注册商标的拥有人或特许持有人授权,则该人须视作为使用该等侵犯该注册商标的物料的一方。

现成公司热 | 信托基金 | 财务管理 | 政策法规 | 工商注册 | 企业管理 | 外贸知识 | SiteMap | 说明会new | 香港指南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瑞丰德永
客户咨询热线:400-880-8098
24小时服务热线:137 2896 5777
京ICP备11008931号
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