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注册商标属一项藉将有关商标根据本条例注册而取得的财产权利。(2) 注册商标的拥有人具有本条例所规定的权利,并有权享有本条例所规定的补救。(3) 任何人不得提起任何法律程序,藉以阻止对任何未经注册商标的侵犯,或藉以就侵犯任何未经注册商标追讨损害赔偿,但本条例并不影响关于假冒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