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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上市IPO

如何避免双重征税?

请问中国内地和香港在避免双重征税方面有何安排?
 
为尽量减少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商业活动出现双重征税,两地政府于1998年2月11日签订《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这项《安排》在内地适用于1998年7月1日或以后所取得的收入,在香港则适用于1998年4月1日或以后所取得的收入。根据《安排》,香港企业在内地经营国际或跨境海、陆、空运输工具所得的收入,在内地可豁免征税,反之亦然。在内地经营的香港企业,除非其盈利归于内地的常驻机构,否则毋须在内地纳税。 《安排》订明,假若香港居民(包括公司)的收入须同时在香港和内地缴税,其在内地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可在香港申报同一收入时申请抵免,唯抵免额不得超过该项收入按香港税务条例计算的应缴税款。 《安排》并不包括股息、利息、版权税或资本收益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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