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按照股东责任上限不同,大致分为三类
- 有限公司:又分私人公司及公众公司(上市公司),以下介绍私人有限公司
股东责任上限:为其未缴股本的金额。即公司清盘时,股东毋须额外提供资产以清付债务。 适用范围:一般业务规模较小的商业机构。
优缺点:
优点 |
缺点 |
责任有限 |
需向公众披露资料 |
延续性更长 |
成立及维持公司需要大量文件,费用较高 |
融资容易 |
遵办《公司条例》程序繁复 |
独立法律个体 |
公司结业只能清盘 |
股份转让方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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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权、管理权分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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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有限公司:一般指没有股份资本的公司
股东责任上限:相等于在公司章程中所列之同意出资的数额。 适用范围:非营利机构,如成立会所、社团、学校、慈善团体等。
- 无限公司:
股东责任上限:无上限。若公司清盘时资不抵债,股东有责任提供额外资产,以清付所有债项。 适用范围:一般商业机构。
分行
外国企业如欲在香港经营,可以分行形式登记注册。分行与其总公司为同一法人,而成立分行须受《公司条例》第XI部规管。外国企业必须在香港有一办公地址,并授权一名代表负责业务。获授权代表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律师事务所或专业会计师事务所,但必须为香港居民。
分行必须在开业后一个月内,向商业登记署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