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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及分发罪行本年7月生效

复制及分发罪行本年7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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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政府早前已刊宪公告新修订《版权条例》中有关「复制及分发罪行」的适用条文,将于2010年7月16日起实施。条文适用于营商或经营业务的个体或机构,不管其业务是否牟利,非牟利教育机构则除外。触犯罪行的最高刑罚是监禁4年及为每份侵权复制品罚款港币50,000元。

有关条文旨在打击在未经授权下大量制作或分发四类刊印出版物,包括报章、杂志、期刊和书籍内版权作品的侵权复制品。分发实物复印本或以电邮、传真分发电子扫描复印本,均在罪行的适用范围内。虽然电子书籍、网站内容、网志等电子出版物,或通过互联网、机构内联网或其他私人网络分发的侵权复制品,都不在罪行适用的作品或活动范围内,但涉及这些作品或活动的业务盗版行为,仍可招致民事侵权的法律责任,亦可触犯《版权条例》内的其他刑责。

即将生效的罪行条文,同时订立了以下两套数字界线,以指明罪行的不适用范围:

  • 报章、杂志或期刊(学术期刊除外)──在任何14日内,为分发而制作或分发不超逾500版「侵犯版权页」。
  • 书本或学术期刊──在任何180日内,为分发而制作或分发的侵权复制品的总值不超逾港币6,000元。

为提高机构负责人对业务管治的问责意識,避免作出业务最终使用者盗版行为,新例订明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即负责机构内部管理的董事、合伙人或相关人员),须为机构触犯罪行而负上刑事责任,但如果他们能举出足够证据,证明没有授权他人作出有关的侵权行为,便可以此作为免责辩护。为防止因不慎作出盗版行为而招致刑事责任,机构负责人应妥善规管机构员工使用他人版权作品时的作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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