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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CEPA的框架下的香港法律服务业

《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中国成为世贸成员后,放宽了外资公司参与内地法律服务业的市场准入条件。《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实施的开放措施,亦有助香港法律服务业进入内地市场。

自CEPA于2004年实施后,内地已向香港法律服务业开放市场,其中的开放措施包括放宽对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的代表在内地的居留时间要求;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允许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律师为法律顾问;以及放宽香港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的限制。

根据CEPA补充协议九,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行),可与1至3家内地律师事务所实行联营。截至2014年3月底为止,香港律师事务所(包括多家以香港为基地的外地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了117家代表机构,其中44家是在2004年CEPA实施后设立,北京、上海及广州是最热门的地点。此外,在CEPA的框架下,有10家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订立联营协议。

CEPA允许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但香港法律执业者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香港律师因个案接受内地律师事务所请求提供业务协助,可不必申请香港法律顾问证。CEPA亦允许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通过考试的香港律师,取得所需实习经验,完成集中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可在内地律师事务所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2013年,有114名香港居民参加在香港举行的国家司法考试,当中6名通过考试。CEPA补充协议八订明,内地将研究扩大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香港居民在内地从事涉及香港居民、法人的民事诉讼代理业务范围。

CEPA补充协议十于2014年1月生效,允许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广东省律师事务所以协议方式,由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目前,20多家香港律师事务所于广东省设有代表机构。CEPA补充协议十的新措施生效后,这些代表机构可以提供更广泛的服务,就内地及国际法律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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