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香港特区政府宣布将向立法会提交《2010年行政长官选举(修订)条例草案》及《2010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
政府发言人表示,修订《行政长官选举条例》及《立法会条例》是落实2012年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办法所作出的修改。新安排将大大提高选举制度的民主成分,并符合《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7年12月的《决定》,以及在201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分别予以批准及备案的修正案。
行政长官选举方面,选举委员会会根据均衡参与的原则扩充,提供更多的机会予各界人士参与下届选举。选委会的成员会由现在的800人增至1200人,四个界别各增加100人。根据政府的建议,选委会内第一、第二和第三界别将不增设新的界别分组。三个界别内现有32个界别分组的议席分配,总体而言会按现时的名额按比例增加。
选委会第四界别新增的100席中,75席会分配予民选区议员、10席予立法会议员、10席予全国政协委员、5席予乡议局。区议会界别分组的117个议席,会沿用现时安排,分为港九(共57个议席)及新界(共60个议席)两大界别分组,及保留“全票制”。只有民选区议员才可以在区议会界别分组登记为投票人、提名候选人和获提名为候选人。
在2012年2月新一届选委会任期开始后,暂时设立10个“特别委员”议席(分别分配予全国政协委员、乡议局及区议会),以填补在2012年10月前,立法会议席尚未由60席增至70席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