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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成药必须注册条文于3日起生效

    据香港中通社报道,香港卫生署提醒市民,《中医药条例》(香港法例第549章)(下称《条例》)下关于中成药必须注册的条文于12月3日生效。该条文旨在进一步保障香港公众健康。

  香港卫生署发言人表示,《条例》第119条订明,所有中成药必须经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管委会)辖下的中药组注册,方可在香港进口、销售和管有。

  他解释,中成药如果要获得注册,必须在药物的安全、品质及成效方面符合中药组的要求。

  发言人表示,《条例》第119条实施后,在港销售、进口或管有未经注册的中成药将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判罚款10万港元及监禁两年。

  此外,《条例》给予以教育或科学研究为目的中成药,包括临床测试、入口作转口用途,或为注册中医或表列中医制备或由他合成的中成药以供应由他直接治理的病人服用,可获豁免注册。

  至于有关中成药标签及说明书的要求,会到2011年12月1日才正式实施。发言人解释,有关日期已平衡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实际运作的可行性。事实上,设定有关时限的做法在国际社会广泛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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