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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的法律制度

刑事检控:主管律政司的律政司司长,负责香港的一切检控工作,亦只有律政司司长才可以决定应否就某一宗或某一类案件提出检控。同时,律政司司长也须负责指导及监管检控工作。

律政司司长并不参与刑事罪行的侦查工作,这些工作由警队和其他执法机关负责。但这些机关完成侦查工作后,律政司司长便须决定有关证据是否足以向任何人提出刑事控罪。虽然律政司司长是政府成员之一,但她决定检控政策时,不受政府影响,也不受审讯案件的法庭影响。她在这方面执行的职务,是维护公众利益的责任之一。《基本法》第六十三条保证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律政司司长和司内律师并非对每宗检控案件提出意见。一些由裁判官聆讯的属经常发生的轻微违例案件,会由执法机关根据律政司司长发出的准则处理,无须每次都交由律政司决定。不过,律政司司长负有监督检控工作的总责。很多敏感性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必须经她同刑事检控:主管律政司的律政司司长,负责香港的一切检控工作,亦只有律政司司长才可以决定应否就某一宗或某一类案件提出检控。同时,律政司司长也须负责指导及监管检控工作。 

律政司司长并不参与刑事罪行的侦查工作,这些工作由警队和其他执法机关负责。但这些机关完成侦查工作后,律政司司长便须决定有关证据是否足以向任何人提出刑事控罪。虽然律政司司长是政府成员之一,但她决定检控政策时,不受政府影响,也不受审讯案件的法庭影响。她在这方面执行的职务,是维护公众利益的责任之一。《基本法》第六十三条保证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律政司司长和司内律师并非对每宗检控案件提出意见。一些由裁判官聆讯的属经常发生的轻微违例案件,会由执法机关根据律政司司长发出的准则处理,无须每次都交由律政司决定。不过,律政司司长负有监督检控工作的总责。很多敏感性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必须经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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